淡水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
罗甸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渔业安全防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切实保障好龙滩库区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结合我县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积极防御,沉着应对,周密布置,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险必救,有难必帮”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防范措施,逐级落实督查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和避免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组织渔民收听天气预报,随时掌握天气信息,不冒险生产作业,提高渔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水上联防信息网络,实行目标责任制。渔政站部门配合其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上传下达,及时掌握龙滩库区罗甸水域动态,为处理好各种渔业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证。
第二章 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渔业船舶必须符合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六条 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灯光、声响等安全设备。生产船必须船体性能稳固,附属设备齐全;机动船只机械性能运转良好,配备防水草设备;住家船必须平稳、防漏,在安全地带避风停泊。
第七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乘游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用途。严禁非专业人员驾船及酗酒驾船从事渔业生产。未成年人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第八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时,要靠岸或有固定锚桩,避开深水区,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防雷电等措施。
第九条 各类渔业船舶应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大风警报,遇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及特殊天气时,应停止生产,采取必要的规避和应急措施,严禁强行生产作业。使用风帆行驶,不得超越其正常航行对风力的抵抗能力。
第十条 非机动渔船和小型机动渔船进入深水区生产必须结帮而行,同出同归,相互照应。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阻碍避险的渔业船舶进港或停泊安全地带。
第十二条 汛期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生产制度,不得夜间从事渔业生产,各类渔业船舶不得在行洪区、泄洪道内
停泊或从事渔业生产。
第三章 事故应急和事故救助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救援工作和处理善后事项。设立值班电话,专人负责。配置车船,划分责任区,各负其责,统一调度,相互配合。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遇险时,应及时发出求救信号,积极采取自救,就近有救助能力的船舶应及时营救,并及时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需要、事故原因,就近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求援指挥中心。接到求救报告的单位,应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及船舶必须服从指挥。
第十五条 救助船舶应迅速赶到现场,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把湖、库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将现场救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