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承发包通常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可以肯定地说,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 对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工程项目招投标在我国已经取得快速的发展,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1.肢解工程,化整为零,以种种借口规避招标;为规避招标,有的建设单位将大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小的项目,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然后将各个小工程直接发包;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地基、装饰装修等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仅在较小范围或本系统内发布招标公告,甚至违法搞邀请招标等等。
2.弄虚作假,度身招标;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早已有了心仪的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在工程招投标中为使其心仪的承包商提高中标率,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在招标书中将该承包商的优势条件作为重点打分,大肆渲染,而对其劣势条件一带而过。例如:提出参加过某种类似项目者获几分,三次以下不得分等苛刻条件。而此类项目工艺十分简单,虽然任何施工单位都有能力承担,但未必此次参加招标的施工单位承担过类似项目。这么一来,大量投标企业在开标后由于分数低而不得入围,被挡在门外。
3.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有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或泄露其他应保密的情况;有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给自己的内定标找托辞,在招标文件中只简要说明评标原则,不公布具体评标办法。
(二) 施工单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正当竞争,具体有如下表现形式:
1. 弄虚作假。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2. 围标、陪标、串标。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或者几个施工单位结成联盟,相互陪标。
3.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组织施工,而是把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包、分包出去,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谋利。经过层层盘剥,工程质量可想而知。
4.阴阳合同。由于工程结算等方面的原因,施工单位总会迁就于项目建设单位,因此在招投标后,由于改变材料供应方式、增加附属工程等情况,签订的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干脆签订两份合同,即“阴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的一般做法是:工程招标前,项目单位与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私下协商,要求投标人做出让利承诺,如不愿意让利,难以中标。定标后,中标单位按事先约定,与建设单位签两份合同,按中标价签订一份“阳合同”,另按私下承诺签订一份“阴合同”。“阳合同”用于中标单位办理各种施工手续和应付检查,“阴合同”才是付款和决算的依据。由于承诺的承包价格过低,施工企业无利可图,必然在偷工减料降低质量上做手脚,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三) 招投标代理单位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
1.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为了承揽业务,追求盈利,抛弃执业原则,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投标的市场秩序。
2.有的人为设计市场准入门槛,本地的交易市场只对本地企业开放,外地企业进入相当困难,造成市场分割,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
3.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还有种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还为减免或少缴费用存在严重的营私舞弊行为,滋生行业腐败。
(四) 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1.招标投标过程中,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主要是利用职权或影响,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促其中标拿到工程,有时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也会向各方施加压力,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或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或介绍推销建筑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从中谋取私利;
2. 一些职能部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按规定,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都要报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知半解,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有的对有形建筑市场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没有清晰
的办事程序和严格明确的规定。
3.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
二、解决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直接的诱因就是利益驱动,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具体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 健全完善竞争择优机制。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要依法行政,法制建设是基础。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建立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专家素质和水平,推行、完善公示制度,以公示促透明,真正建成一个科学、合理和公开的招投标平台。
2. 健全完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针对规避招标投标管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联动,严格按程序办事,上道程序没有办清,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使规避招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对查处中发现的规避招投标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规范操作。
3. 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和规则的严格审查。过去对招投标的监督是预防性程序监督,监督的重点往往是编标、开标、评标的程序,针对弄虚作假,度身招标的现象,监督的重点应在以往预防性程序监督基础上突出招投标内容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监督,应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和规则的严格审查,制定规范文本推广使用,使招标文本不能随意度身订制。
4.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从业行为,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均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 明确大监督思想,实施全过程督察。按照有形建筑市场要求,建设工程交易应该是业主招标、中介代理、政府(部门)监督,互相制约,形成一体。但在具体运作中,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行为不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监督不到位。随着招投标各项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依法行政、市场管理的目标要求,当前应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
全过程实质性监督。监督的网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发挥各专业部门和社会群众监督协同配合的大格局,相关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监督的环节上应在过去“编标、开标、评标”基础上进行延伸,对合同签订和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不但要对招投标事前相关情况实行告知制度,面且要对招投标事后合同签订竣工决算等情况实行告知制度,要求对中标价、合同价和决算审核价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原因说明。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的情况,监督部门应派人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组织的论证,监督检查是否按有关程序办理,防止虚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