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1 基本要求
1.1 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方案。
1.2 作业前应确认作业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1.3 应为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完好。
1.4 应按 规定设置标志和告知牌。
1.5 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专门的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2 个体防护
2.1 应根据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要求,选用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2.2 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合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和作业特点的劳动防护用品。
2.3 现场定点存放的防护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
3 应急预案及应急器材
3.1 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定期演练、评审并改进。
3.2 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3.3 接触腐蚀性等场所应设置应急冲淋装置。
3.4 应经常检查应急通讯设施。
4 安全监护
4.1 作业时应根据作业方案的要求设立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护。
4.2 安全监护人应经过相关作业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监护要求。
4.3 安全监护人员应告知作业人员危险点,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4.4 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应现场逐项检查应急救援器材、安全防护器材和工具的配备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4.5 安全监护人发现所监护的作业与作业票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应立即制止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并立即报告。
4.6 作业人员发现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应立即停止作业。
5 检维修作业
5.1 检维修作业应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5.2 作业前应办理相应的检维修作业的作业票。
5.3 检维修作业应设立现场监护人,作业时现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4 应对检维修作业的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警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
5.5 应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危害的特点,现场配置消防、气体防护等安全器具。
5.6 在作业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作业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作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5.7 罐区内不宜进行不同的施工作业,如必要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
5.8 作业前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置换、吹扫、隔断和检测等安全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9 清线作业
5.9.1 作业前确认并现场复核确认管线号和储罐号。
5.9.2 作业前确认机具符合安全要求。
5.9.3 需要进行盲板封堵作业时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需要进行盲板封堵的部位现场复核确认,盲板处应设有明显标志。
5.9.4 根据物料特性不同选择清线工艺。确认清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5.9.5 采取管线吹扫作业时应按照4.15 执行。
5.10 清罐作业
5.10.1 清罐作业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5.10.2 作业前应现场复核并确认管线号和储罐号。
5.10.3 清罐前清空余料,所有与储罐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对储罐进行吹扫、蒸煮、置换、通风等工艺处理后,应经分析检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5.10.4 应由作业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复核无误后,方可开始入罐作业。
5.10.5 作业人员进罐作业罐外应有专人监护。
5.10.6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GB11651 规定着装并佩带保证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5.10.7 清罐作业采用的设备、机具和仪器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
5.11 作业结束后,所有动用的设备设施应按要求全部复位,并清理现场。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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