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四)
第一节 紧急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以及发生了危急基金管理特别提款权帐户的意外情况时,执行董 事会经总投票权85%的票数,可暂停执行本协定中所有关于特别提款权的规定, 停止期不能超过一年。在这一时期内,将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节(b)(c)及( d)的规定。
第二节 未能遵守义务
(a)如参与国未能按照第十九条第四节的规定履行义务,除基金另有决定外 ,可以停止该参与国使用特别提款权的权利。 (b)如参与国未能履行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有关特别提款权的义务时,基金可 以不准许该国使用在撤销其权利以后所获得的特别提款权。 (c)基金应作出规定以保证:在按照上述(a)或(b)对某参与国采取行 动以前,应先立即给予警告,并给予该国口头或书面申诉的充分机会。在给予该国 有关上述(a)所述的警告时,该国应即停止使用特别提款权,听候关于该警告之 处理。 (d)按上述(a)、(b)停止使用权,或按上述(c)限制使用权,并不 影响第十九条第四节关于参与国提供货币义务的规定。 (e)按上述(a)或(b)之规定,停止参与国的使用权以后,基金可以随 时恢复其使用权。但因未能履行第十九条第六节(a)规定之义务按上述(b)的 规定而停止使用权者,须在自该参与国按照规定补足了头寸的那个季度之末算起的 180天后才能恢复。 (f)按照第五条第五节、第六条第一节或第二十六条第二节(a)规定,宣 布某会员国无资格使用基金普通资金后,并不影响该国使用特别提款权的权利。第 二十六条第二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参与国未能履行关于特别提款权方面义务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
第一节 退出的权利
(a)参与国只要将书面通知送交基金总部,可以随时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 通知收到之日,退出即生效。 (b)凡退出基金的参与国,视同同时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
第二节 退出时的帐款结算
(a)当参与国退出特别提款权帐户时,应即停止特别提款权之一切业务,除 非基金为了便利该国结清帐款,根据下列(c)的规定,予以特准;或根据本条第 三、五、六节或附录H的规定办理时也可例外。截止退出之日应付的利息与手续费 用,以及在该日以前计算出该国应摊付的费用而尚未付清者,应即以特别提款权照 付。 (b)基金应兑付退出之参与国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退出之参与国偿还基金 的应是:相当于它的累计分配净额加上因参与特别提款权帐户而应付的其它款额。 这些债务应相互抵销,该退出参与国所持有的用以抵付债务的这部分特别提款权即 视作已撤销。 (c)按照上述(b)的规定,债务进行抵销以后,退出国或基金所应支付的 余额应由双方迅速达成协议进行结算。如协议不能迅速达成,应按附录H的规定办 理。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