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肿瘤药物评价体系
抗肿瘤药物评价体系
一、制度
1、临床上常根据体表面积来计算化疗药物的标准剂量,根据药物特性和肿瘤类型设计联合化疗方案,单用或联合用药剂量会有所不同,治疗方案也有多种。
2、抗肿瘤药联用时,药理作用叠加,毒副作用亦叠加,具有相同毒性作用的药物不宜配伍使用,避免毒性叠加对机体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3、抗肿瘤药物联合使用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从细胞增殖动力学考虑;(2)从药物作用原理考虑;(3)从药物毒性考虑;(4)从药物的抗瘤谱考虑。 二、点评方法
抽取诊断包含“肿瘤”、“白血病”或“癌”的处方及用药医嘱单,于每月1日—月末为抽样日;抽样频率为1次/月;对病例采取随机抽样或全样本抽样的方法。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医政司)等对抗肿瘤药物的合理使用进行分析评价。
三、点评标准
1、适应证不适宜
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其中包括药品适应证适宜,但特殊人群禁用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幼儿;老年患者;肝肾功能异常者;有此类药物过敏史者);药品选择与患者性别、年龄不符;患者有药物禁忌的疾病史;处方药品与患者疾病轻重程度不符。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包括未严格遵守说明书注明给药途径的;未按照说明书要求选择口服、静脉注射、静脉滴注、肌内注射、皮下注射等给药方法等情况。
4、用法、用量不适宜
包括疗程过长或过短;给药频次或用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不同适应证用法用量不适宜;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量而未调整用量的。
5、溶媒不适宜
包括溶媒选择不适宜;溶媒容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出现的情况有产生拮抗作用的药物联合使用;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用药的情况。
7、用药顺序错误
指未根据药物的药理药动学特点合理安排联用药物使用顺序,从而导致药效降低或不良反应增加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出现的情况可能有药物配伍使用时, 能发生浑浊、沉淀、产生气体及变色等外观异常的现象等理化反应的;药品配伍使副作用或毒性增强,引起严重不良反应;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过度增强,超出了机体所能耐受的能力,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乃至危害病人等;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减弱或药品的稳定性降低。
9、重复给药
包括同一药物成份但不同通用名的药物一起处方;含有相同主要成分的复方制剂联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
10、化疗方案不合理
指未根据患者的机体状况,肿瘤的病理类型、侵犯范围(病期)和发生趋向制定化疗方案。
11、医师超权限使用抗肿瘤药
对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的人员资质要求:应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
12、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四、处罚办法
处方点评小组将点评结果上报医务科,医务科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合理处方、医嘱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1)对于点评的不合理处方采取扣分原则,根据各科室当月绩效奖金折算成相应处罚的金额予以扣除,并予院内公示或通报批评。
(2)1年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停止处方权1—3个月,离岗参加培训,只发基本工资(离岗培训期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晋升职称缓聘2年。
(3)1年内被院内公示或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科室或个人,分别取消该年度科室、科主任、责任医师先进与优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