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税收合作新动向与中国在其中的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4年11月5日 作者:计金标 庞淑芬
亚太地区主要经济体自1989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立后,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共同推动地区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随着APEC成员国之间经贸合作的增强,亚太地区的税收合作也成为APEC的一项重要议题。长期以来,中国和亚太地区的税收合作方式较为传统,如组织举办和相互参加国际税务会议、谈签和修订国际税收协定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等。随着亚太地区经济形势和税收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税务机关综合能力的提升,中国和亚太地区的税收合作已经开始突破传统的方式,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因而中国在国际税收合作领域应能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
新进展:亚太地区税收合作内容更加拓展、形式更加多元化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取得新进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囿于各国国内法律或者习惯的影响,在此项合作方面经常遇到较强阻力或障碍。2013年1月,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CTA)。截至2014年7月1日,与美国正式签署实施FATCA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99个。2014年7月2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了关于各国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标准。根据这项标准的要求,各国政府需向国内金融机构获取账户信息细节,并与其他政府和辖区自动开展信息交换。美国推出的FACTA方案和OECD公布的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随着亚太地区更多国家的加入,必将成为共同应对海外避税的有效手段,推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合作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
社会保险协定成为税收协定的新内容。原先的双边税收协定主要是解决财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近年来,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社会保险协定逐渐成为各国谈签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消除进驻对方国家的企业和劳动人员所承受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双重负担。2012年,中国与韩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这是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个社会保险协定。目前中国已经与经贸关系密切的十几个国家启动双边社会保险协定谈判。此外,印度与日本,巴西与韩国、印度与瑞典等都签订了社会保险协定。这对推动优秀人才的跨境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APEC成员国为推动区域发展调整本国的税收政策。2014年10月22日,第二十一届APEC财长会发表联合申明。各国承诺将实施适当的财税政策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税收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有一定外溢作用,对于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区域税收合作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改革和优化本国的税收制度,以本国的经济增长带动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
采取共同行动抵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建设公平透明的税收体系。近年来,跨国公司为了减轻其全球范围内的税负而使用税收筹划策略,最大限度地少纳税,这既造成跨国企业间的税负不公,也影响到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在此背景下,二十国集团(G20)与OECD的成员国发起了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该计划得到广泛响应,APEC各成员也参与其中。《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由OECD和G20推动,旨在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的多边条约。亚太地区的美国、中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国均为该公约的签约国。APEC成员国对BEPS计划的响应和对《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认可,都表明今后亚太地区的税收合作将迈向一个新阶段。
国际税收合作的领域将更加广泛。未来国际税收合作的领域将不断拓展,如税收培训、共同致力治理大气污染等。近年来,中国派人参加上百次国际税收培训,并多次主办国际税收培训。欧盟计划推出全球性航空碳税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但是在全球环境面临共同挑战背景下,共同治理污染终将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相关的税收合作也将开展。
新挑战:亚太地区利益多元化带来经济和税收合作障碍
目前,亚太地区各国为了各自经济发展努力促进经济一体化是大趋势,但这是长期趋势,这一过程同时伴随着因利益多元化而带来的经济和税收合作的障碍。在APEC合作机制下,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谈判、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等也在各自进行,这种复杂的合作博弈和格局,不仅对亚太经贸合作提出挑战,更对税收合作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挑战。
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利益冲突会越来越多。传统上美国等发达国家以资本输出为主,美国主导的国际税收协定旨在保护资本的自由流动,避免双重征税实质上是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资本输出也将变成常态,中国的跨国公司在不断壮大。各国都在寻求既能保护本国利益,控制税源,又能促进资本和人才流动的措施。可以预见,在国际税收协定领域将会有创新性条款出现,而这必将是一个不断谈判的过程。
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多元化趋势将可能导致税收合作的范围受到局限。在APEC范围内的税收合作较难形成一致意见。小区域、小集团税收合作将加强。
税收竞争、税收壁垒与税收合作同时存在。为吸引资本或人才,有些国家会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恶性税收竞争,最终影响经济合作。有些国家会以环境、生态等为名,通过类似碳关税这些税收来行贸易保护之实。现行的相关国际税收协定尽管已经基本可以满足当今经济合作的需要,但真正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成员国共同努力,税收合作实质上的推进必须在成员国之间有高度共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互利互赢。
新作用:中国在亚太地区税收合作中应积极进取
中国在亚太地区经贸合作地位的提高,客观上要求中国在国际税收合作中发挥更主动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已成为众多亚太经济体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和主要投资来源地,中国与亚太地区的合作,有力推动了亚太地区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同时,大量中国公司向跨国公司发展,资本的输出越来越多,这必将改变传统的以资本输入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充分行使居民管辖权,在处理好双重征税前提下,努力掌握输出资本产生的税源,维护中国合法税收利益是一项新任务。这项新任务迫切需要税务机关以更广阔的国际视野,开展更具实质性的税收合作。
中国税务机关自身综合实力的增强,为中国在未来税收合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提供了条件。作为经济和人口规模都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税务机关在国际税收领域高质量的工作成绩,得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认可,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地位和话语权不断增强。中国积极参与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磋商,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深度参与BEPS等项目研究,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参与和主办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并为增强成员之间的税收合作实效等提出了建议。
中国在税收合作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拓展更广泛的作用领域。随着中国经济力量的增强,对亚太经济贡献度的提升,中国在税收合作领域应承担更多责任。除了参与规则制定、积极推进传统合作方式外,应考虑通过组建新的税收协调和研究组织、主办新的高层次税收合作对话、举办中国税收及税收合作培训、出版税收合作研究的杂志或书籍、提供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服务等,在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