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及经验教训
第21卷第5期湘潭师范学院学报Vol.21No.5
2000年9月JournalofXiangtanNormalUniversitySep.2000
建国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及经验教训
宋伟明
(湘潭师范学院政治系,湖南湘潭411201)
摘 要:建国50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在这个曲折发展的进程中,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既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进步,也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这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主政治建设;主要成就;经验教训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287(2000)05-0055-06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确立的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建国50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既有辉煌的篇章,也有挫折和弯路。回顾历史,实事求是地评估建国50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与失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所以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及时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有史以来的最高类型的民主。这样的民主制度是真正多数人的民主。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代表他们掌握国家全部权利,而且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参加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而是具有最广泛基础的民主制度。
2.建立并逐步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基本形式,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建设。我国人大在建立之初的头3年内,按照宪法规定,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国家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至10年“文革”期间,人大制度由逐步削弱到最后陷于完全瘫痪。1978年十一届三
一 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建国50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进步。
1.建立和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彻底摧毁国民党封建法西斯旧政权的基础上,建立了崭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从建立至今,随着历史进程的推移,阶级关系和革命任务的变化,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这个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这个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质
收稿日期:2000-05-15
作者简介:宋伟明(1942-)男,湖南浏阳人,湘潭师范学院政治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
中全会以后,人大制度才逐步得到健全与发展。其主要表现有:第一,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第二,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三,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第四,建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第五,允许地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六,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恢复设立乡政权等等。
3.开创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于1948年5月1日发出关于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会议的号召后,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与中共有过长期合作关系的8个民主党派,他们从全国或海外陆续进入解放区,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参加筹备新政协。1949年9月21日至30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按其性质来说,它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按照《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1954年,一届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就不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而是单纯作为中共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发挥作用。10年“文革”时期,政协工作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挫折和损失,直至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这一制度才又得到了新的恢复和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8个民主党派成员已由建国初期的1万余人发展到1987年的23.9万人;目前我国县以上的政协基层组织已达3000多个,全国和各地的政协委员50余万人。组织的扩大,人员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4.确立并基本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新中国成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首先确定新中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2年中央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又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至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已经成熟并初步完成政策化和法制化过程。从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到1958年,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制定到全面形成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推广的时期。但是,后来由于“左”的
影响和10年动乱,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受到干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建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还有1500多个民族乡。
总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更为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辟了广阔道路。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而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甚至战争,而我国则呈现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景象,这充分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5.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制度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总结历史经验,认识到政治体制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作出了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建设的新决策。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的总方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近期的主要内容除了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各项根本和基本的政治制度外,按邓小平同志的提法就是“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精简机构”。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上述各方面改革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第一,理清党政关系,改革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我国各项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加强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划清党组织与政府的职权范围,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明令禁止各级党委以党代政,以言代法,党委不设分管政府工作的书记,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逐步理顺了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与司法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在立法问题、重大决策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问题,权力的分工和相互制约等问题上,基本改变了过去由党管一切,党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一切的状况。党的领导得到了加强和改善,使我国在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第二,下放权力,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十多年的改革中,中央渐次向地方下放了一系列权力,包括计划决策权、投资权、资源占有权、财权、外贸自主权、减税赋税权等等,改变了以前中央高度集权,地方被动地依附中央的格局,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第三,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进行过四次机构改革,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由1981年的100个精简为现在的29个,现在的800多万名国家公务员也将按照“待岗分流、定向培
训、加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精简50%。总之,经过改革机构、精简人员、政企分开、调整职能等一系列改革,已经初步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调控能力已得到明显加强,政府管理职能逐步理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新的政府职能体系已初步形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6.拓展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基层民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密切联系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权利。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主要包括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广大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法律上肯定了村民委员会是个群众的民主自治制度。现在全国90多万个行政村,已有74万个村实行了村民委员会制度。1989年我国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又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目前我国有10万多个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有企业中就普遍实行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改革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又重新制定颁发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条例》、《工业企业法》等法规,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性质和工作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肯定,使我国公有制企业的基层民主管理走向成熟。改革开放以来,基层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四项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机制已经开始形成,广大基层群众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各项民主活动,民主热情空前高涨。
我国在大力拓展基层民主的同时,还特别注重加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制建设。如自由权曾是民主社会与专制社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六大政治权利自由,还在新中国成立不久的宪法中就给予了肯定,但一直没有制定保障公民政治权利自由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集会游行示威法》,这就为公民的六大政治权利自由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又如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成人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随着公民权利保障在制度上的进一步落实,又促进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建
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扶贫制度;建立个人生活保障线,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对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规,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利。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在基本人权保障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7.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否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第一,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法律框架已经形成。立法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化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速度明显加快。五届人大立法61件、六届人大立法63件、七届人大立法86件、八届人大立法118件,共32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此外,还有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780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比1979年我国只有5件地方性法规是个巨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现行法律不成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们已经建成了由宪法、基本法(包括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4个层次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要提出的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经过几年的努力,共制定出30多件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第二,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日趋完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改变了过去司法制度和机构很不健全的状况,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齐全的司法机构,形成了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制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除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外,还建立了监狱管理、劳动教养、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全和帮教等司法行政体系;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等法律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了确保有法必依,维护司法公正的司法保障运行机制。第三,法律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公民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基本上是块空白。改革之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律师工作,公证工
作,仲裁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一套行政法律服务体系。到1996年底,全国律师达到10万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8200多家,公证员1.8万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1万多人。有效地保证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我国从1986年开始,持续开展了十几年的“三五”普法教育,到目前为止,全国8.1亿普法对象中,约有7亿多人接受了法律知识教育,对大约200多部法律和法规进行了较系统学习宣传,广大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总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产生的物质利益客观要求,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推
行什么样的民主管理模式,这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二是要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人的思想文化素质来选择民主方式,确定民主的进程和范围。对于生产力高度发达、人的思想文化素质较高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推行“电子民主”,民主的进程可以快一些、大一些;在生产力不够发达、人的思想文化素质较低的地区和部门,则只能采用较原始的民主方式,民主的进程则可慢一点、稳一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含义还有更重要的一面,就是指我国的社会性质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的更先进更优越,就是指其基本的政治制度而言的。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政治建设去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不是削弱和否定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否则我们便失去了中国特色,失去了我们的优势。江泽民在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江泽民从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的结合上,指明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途径应当是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握民主建设的方向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立国之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当然也就是政治发展、政治民主化的保证。离开了四项基本原则,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要牢牢掌握我国民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江泽民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属性,这说明,我们要推进的民主,首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是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民主,而不是什么资产阶级的民主,或修正主义的民主。
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牢掌握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首先就要从理论上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议会民主的本质区别。西方议会民主即资本主义民主,搞三权分立、多党制、总统竞选,表面看来似乎很民主,实际上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这种“民主”只能“对富人是天堂,对穷人和被
[1]
剥削者是陷井和骗局”。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则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民主。江
二 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
建国50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也曾由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导致了建设的停滞和严重挫折。从这曲折发展的历程中,总结一些基本的经验教训是十分必要而且非常有益的。
1.从本国国情出发,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
民主政治建设,既不能从本本出发,也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而只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就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现阶段最大的实际国情就是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应当成为我国思考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说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成熟度还很低,还很不发达。一是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经济比较落后。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是一个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二是我国各项具体的政治体制还不健全,法制也不完备。我国是首先在政治上推翻了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国家政权以后,才开始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民主理想、民主原则确立之后,并没能建立起一套保证健康有效地发挥民主功能的政治体制,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民主不充分、法制不完备的状况。三是我国的教育文化比较落后,人的思想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在上述这样的现实条件下进行民主政治建设,至少要注意把握好这样两条原则:一是要注意分析民主的动力。民主的发扬只有与人们切身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时,才能使民主产生有效的功能。所以推进民主,必须把握住生产力发展和由此
泽民同志深刻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全体人民作主人管理自己的国家,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
[2]
也是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在牢牢掌握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面,还必须从理论上划清科学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
义条件下,民主政治必须为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开辟道路,促进其发展。所以,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中心和基本原则。为了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应积极主动配合经济建设的需要,研究和推出一些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为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扶持和组织保证。如当前我国深入探讨和实践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公有制的多种形式下,如何科学地选拔领导人,如何监督企业领导,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和主人翁地位等问题,都急于要我们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只有为经济建设创造了比较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才会真正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依法保障民主
民主作为体现人民权力普遍性和至上性的国家制度,作为体现人民权力充分实现和社会公正的政治生活方式,是通过成千上万个革命英烈浴血奋战换来的。要将这种来之不易的民主固定下来,并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就一定要将民主的内容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转化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在现代国家,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健全的前提和基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的规范和保障。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的关系,是积极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证明,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的有效结合,就会影响社会的发展稳定。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把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了出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想境界。只有实现了依法治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理想才会真正变为现实。
5.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应该由谁来组织建设,这始终是民主政治建设中头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
根本界限,民主社会主义即现代修正主义,是本世纪末西方社会势力最大影响最深的社会政治思潮之一。其政治民主观点主要是走议会道路,搞多党制。法兰克福宣言声称:“民主需要一个以上的政党存在和当反对派的权利。”[3]这实质上是打着社会主义旗号贬卖资本主义民主的货色。民主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根本不同点在于它否定无产阶级专政,鼓吹“阶级合作”,鼓吹抽象的纯粹的民主。我们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时,要充分注意到民主社会主义的危害性。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的解体与之不无关系。殷鉴不远,理应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民主社会主义的干扰。
当然,我们反对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也不能盲目排外,而要批判地学习外国一切对我们有用的东西。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各国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科学和技术,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
[4]
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自然,这里也包含着对资本主义政治民主形式的学习和借鉴。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民主建设的基础
民主政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目前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状况不能为民主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和较理想的环境,造成了实施的困难。因此,只有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才能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过去我们在一段时间里,离开经济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原则,不顾经济客观状况,离开经济发展的实际,盲目开展急风暴雨式的群众政治运动,试图通过这种大民主的形式,克服领导干部中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实际上,只起到了“割韭菜”的作用,而付出了经济停顿、管理瘫痪的代价。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须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工作。把经济搞上去,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生产力水平,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邓小平同志在这方面的见解是非常深刻的。他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政治问题。”[5]民主相对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来说,它只是一种手段。在社会主
泽民同志深刻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全体人民作主人管理自己的国家,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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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在牢牢掌握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面,还必须从理论上划清科学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
义条件下,民主政治必须为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开辟道路,促进其发展。所以,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中心和基本原则。为了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应积极主动配合经济建设的需要,研究和推出一些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为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扶持和组织保证。如当前我国深入探讨和实践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公有制的多种形式下,如何科学地选拔领导人,如何监督企业领导,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和主人翁地位等问题,都急于要我们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只有为经济建设创造了比较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才会真正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依法保障民主
民主作为体现人民权力普遍性和至上性的国家制度,作为体现人民权力充分实现和社会公正的政治生活方式,是通过成千上万个革命英烈浴血奋战换来的。要将这种来之不易的民主固定下来,并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就一定要将民主的内容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转化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在现代国家,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健全的前提和基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的规范和保障。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的关系,是积极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证明,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的有效结合,就会影响社会的发展稳定。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把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了出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想境界。只有实现了依法治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理想才会真正变为现实。
5.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应该由谁来组织建设,这始终是民主政治建设中头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
根本界限,民主社会主义即现代修正主义,是本世纪末西方社会势力最大影响最深的社会政治思潮之一。其政治民主观点主要是走议会道路,搞多党制。法兰克福宣言声称:“民主需要一个以上的政党存在和当反对派的权利。”[3]这实质上是打着社会主义旗号贬卖资本主义民主的货色。民主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根本不同点在于它否定无产阶级专政,鼓吹“阶级合作”,鼓吹抽象的纯粹的民主。我们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时,要充分注意到民主社会主义的危害性。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的解体与之不无关系。殷鉴不远,理应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民主社会主义的干扰。
当然,我们反对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也不能盲目排外,而要批判地学习外国一切对我们有用的东西。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各国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科学和技术,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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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自然,这里也包含着对资本主义政治民主形式的学习和借鉴。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民主建设的基础
民主政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目前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状况不能为民主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和较理想的环境,造成了实施的困难。因此,只有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才能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过去我们在一段时间里,离开经济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原则,不顾经济客观状况,离开经济发展的实际,盲目开展急风暴雨式的群众政治运动,试图通过这种大民主的形式,克服领导干部中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实际上,只起到了“割韭菜”的作用,而付出了经济停顿、管理瘫痪的代价。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须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工作。把经济搞上去,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生产力水平,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邓小平同志在这方面的见解是非常深刻的。他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政治问题。”[5]民主相对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来说,它只是一种手段。在社会主
训,我们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所以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既决定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十分复杂的具体条件,也决定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所具有的历史高度和长期性,更决定于党的领导的性质与作用。关于党的领导的性质,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进行了高度概括。他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为什么需要党的领导,邓小平曾经作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十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4]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个观点,没有民主就没会社会主义,没有党的领导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
在党的领导下,民主政治建设还必须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必须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经济发展的速度相互适应。邓小平在总结我国体制改革经验时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
合。”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是我们党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指南。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按照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调整和确定民主建设的进程和步伐。民主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积累过程,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奋斗。我们不可能通过一两次政治运动就能建设好民主的。建国后的经验教训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党的十五大站在世纪之交的高度,为我们规划了政治体制改革跨世纪的蓝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境界就在我们的面前,让我们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同心协力,坚持不懈,为实现这一蓝图而努力奋斗。
[5]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第二个十年(第6卷)[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
社,1998.[3]应克复.西方民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7.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Achievements,ExperiencesandLessonsinBuilding
theChineseDemocracyAftertheFoundingof
thePeople'sRepubicofChina
SONGWei-ming
(DepartmentofPolitics,XiangtanNormalUniversity,Xiangtan411201,China)
Abstract:ThebuildingoftheChinesedemocracyhasgonethroughatortuouscoursesinc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wasfounded50yearsago.InthiscoursethebuildingofChinesedemocracyhas
gainedmanyachievementsandmadegreatprogressbutalsoleftmanyvaluableexperiencesandlessons.Thisfactissignificantfordevelopingandimprovingthedemocracyof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andgreatlyadvancingChina'ssocialismmodernization.
Keywords:buildingofdemocracy;mainachievements;experiencesandless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