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用血的三个必备条件
09-07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云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应急用血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卫医血发[1999]第53号)
云南省卫生厅:
我部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为减少和杜绝应急用血的纠纷,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血液管理工作,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常规备血量、制定应急用血预案,在没有采供血机构的地方,积极提高自身血液检测水平,建立中心血库等。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