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体系及其构建
当前,WTO多哈回合谈判进展缓慢,主要国家纷纷将经贸战略的重点由追求多边贸易自由化转向参与各种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显示,全球只有12个国家和地区还没参与任何RTA,除此之外都参与了至少一个(World Bank,2005)。实现RTA预期效应的首要前提是准确判定特惠贸易的受惠对象,以避免贸易偏转(Trade Defelction),即区外第三方将货物通过区内最惠国关税最低的成员转运至较高的成员。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作为准确判定特惠贸易受惠对象的“守门人”,是区域贸易协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自由贸易区和尚未实现共同外部关税的关税同盟尤为重要。因此,熟悉RTA原产地规则体系及其实践,构建合理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实现区内成员预期利益的最大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RTA原产地规则介绍
RTA原产地规则通常包括两方面规定:“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 of Origin)和“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Regime-wide Rules of Origin)。前者是针对具体产品类别的规定,是判定某一产品原产地资格的主要标准;后者是一般性的制度规定,通常作为前者的补充。
(一)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产品生产是否包含进口原材料或加工活动,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分为:“完全获得”原产地标准(Wholly-Obtained/Produced Criterion)和“实质性改变”原产地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criteria)。完全获得原产地标准适用于产品的生产或获得只涉及一个国家,则其原产地为该国。实质性改变标准适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涉及一个以上国家,则以该产品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其原产地。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具体标准为:税则分类改变标准(a Change in Tarriff Classification,CTC)及其例外(Exception to CTC,ECTC)、价值增值标准(Value-added Critertion,VC)和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TR)标准,有关这三个标准的具体规定及优缺点介绍详见表1。
(二)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
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一般性的制度规定来放松或加强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主要包括:
1、容忍原则(De mininis rule or Tolerance rule)。即容许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原产材料而不影响最终产品的原产地。该规则是对税则分类改变标准和价值增值标准的放松,使含有非原产材料的产品较容易获得原产资格。但是,容忍范围内的非原产材料同样需要计入进口成分来计算进口成分含量。
2、吸收原则(Absorption rule)。即允许已满足相关原产地规则而获得原产资格的进口原材料可以作为原产投入品进行再加工。它主要是针对价值增值标准的放松,如果含有进口成分的中间投入品已经获得原产资格,那么在计算最终产品的进口价值成分时就无需纳入这部分进口原产料。
3、累积原则(Cumulation rule)。该原则允许RTA内部生产商使用区内其他成员的进口原产料,而不影响最终产品的原产身份。具体有三种累积方式:双边累积(Bilateral Cumulation)、对角累积(Diagonal Cumulation)和完全累积(Full Cumulation)。双边累积允许两个RTA成员在向对方出口最终产品时,可将加工中使用的来自对方的原产材料视为国内原产材料。对角累积允许RTA成员使用原产于区内其他任意成员的原产材料,而不影响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而完全累积则允许累积区域成员将来自其他成员的投入品视为原产成分,而不管这些投入品是否是原产产品。
4、退税条款(Duty Drawback)。该条款允许RTA生产商将获得原产资格的最终产品出口至区内其他成员时,免征或者退还已对其进口中间品征收的关税。为了保证内销生产商和出口生产商享受同等待遇,许多RTA都禁止退税,但这可能会产生贸易转移,使原材料采购由区外转向累积区域内部。
5、外发加工(Outward Processing)。一些RTA允许外发加工,规定暂时出口至区外进行加工的货物仍具有区内原产身份,当加工后复进口至区内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允许外发加工可以减少原产地规则对投入品配置的限制,利于区内生产商增强市场竞争力。
6、原产地认证(Certification of Origin)。RTA原产地规则的认证方法主要有出口商自我认证(Self-Certification)、出口国政府机构认证、出口国经政府授权的私人行业协会(Umbrella Organization)认证或者是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结合的两步认证。一般而言,政府机构在认证程序中干涉的越多,出口商获取原产地认证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对出口商和政府机构而言,自我认证法便于实施、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而两步认证法则操作繁琐、成本较高。
综上可以看出,容忍原则、吸收原则、累积原则(尤其是对角和完全累积)、退税、外发加工以及出口商自我认证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松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对区域优惠的限制程度;相反,如果禁止退税或者实行较为繁琐的原产认证方法,则会使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变得更为严格,降低区域优惠的实际利用率。
二、RTA原产地规则的典型发展模式
在实践中RTA成员通常结合区域贸易协定不同的预期目标,选择不同的原产地规则。WTO曾对2001年生效的93个RTA中各种原产地规则的使用频率做了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 税则分类改变标准的使用最为广泛,进口成分标准、零部件价值标准和技术标准也频繁出现,而且大多数RTA都将不同标准结合起来使用,很少单独出现。与此同时,几乎所有RTA都有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从表3可以看出,容忍原则、双边累积和吸收原则最为常见,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的使用相对较少。另外,93个RTA中有63个禁止退税、62个允许在累积区域外从事外发加工,以放松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但也有部分RTA针对纺织品、服装、机动车等敏感产品制定更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
尽管RTAs原产地规则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和复杂性,但其中有几种重要的原产地规则模式影响广泛。最重要的两种是以欧盟为中心的泛欧(PAN-EURO)模式和以美国为中心的NAFTA模式。PAN-EURO模式针对每项税目制定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具有较强的部门选择性,没有统一适用的规则。它主要以税则分类中主目的改变为主(大约60%的商品),同时结合价值增值标准或技术要求标准。对大约25%的产品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原产地标准,最常用的备选标准是进口成分百分比。除此之外,容忍原则、吸收原则、累积原则、退税、外发加工和原产地两步认证等制度性安排也在PAN-EURO体系中大量使用。PAN-EURO模式主要适用于欧盟已参与的RTAs,并将逐步扩展至其新加入的RTAs中。NAFTA模式中至少有70%商品的原产地规则都是将几种原产地标准结合起来使用,以税则分类变化标准的组合形式最为多样。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NAFTA模式允许税则分类在章、目、子目或者项上发生变化,但以章和主目的变化为主。NAFTA模式已成为美、加、墨三国及其参与的其他RTA中大部分成员制定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时参照的蓝本。
在PAN-EURO模式和NAFTA模式之外,还有其他几种RTA原产地规则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美洲,拉美一体化协议(LAIA)的原产地规则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对所有税目项下的货物实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即采用税则分类目的变化,或者要求区内价值增值至少占最终产品FOB出口价的50%。LAIA模式是安第斯共同体(CAN)和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参照。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及其和玻利维亚、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介于LAIA-NAFTA模式之间,主要根据税目变化、区内价值成分以及技术要求三个标准的不同组合。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原产地规则介于MERCOSUR和NAFTA之间,主要根据税号变化,但是由于允许根据货物的不同可以在章、目或子目上发生税号变化,所以比南方共同市场更为具体和灵活。与欧洲和美洲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相比,遍布在亚洲和非洲的RTAs,其原产地规则通常较为简单和透明,而且对大多数部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主要采用价值增值标准,有时也参考税则分类改变标准,被称之为印度洋模式。表4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几种原产地规则模式在现有RTA中的使用情况,从中也可以发现,PAN-EURO模式和NAFTA模式主要通过两条路径逐渐向其他RTAs扩展延伸:一是直接扩展,即由“中心”国家欧盟和美国将其新参与的RTAs中扩展,如美国在拉美和亚洲新参与的RTAs中广泛参照NAFTA模式;二是间接扩展,即“外围”国家在与第三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逐步将与“中心”国家签署的原产规则引入,如南非发展共同体(SADC)逐步借鉴欧盟-南非区域贸易协定中较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见图1。
三、RTA原产地规则的构建
RTA原产地规则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准入条件和各种预期效应的实现。因此,探究RTAs中原产地规则的构建问题,要以RTA的预期利益和其原产地规则的根本目标为出发点。作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存在的区域贸易协定,旨在追求成员国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营造公平的区内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实现成员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广泛合作。基于此,RTA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应主要用来准确认定享受特惠待遇货物的资格,预防因“贸易偏转”(trade deflection)引起区外非成员国“搭便车”的现象。同时,由于区内各成员提供特惠待遇的前提是其已表示愿意促进受惠商品的贸易,因此RTA原产地规则的设定不应作为在既定受惠领域设置隐性贸易保护的工具,限制特惠成果的实现。因此,RTA原产地规则的构建应以实现成员方预期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同时防止贸易偏转。一个科学合理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应在最大程度地限制贸易偏转和最小程度地限制贸易之间寻求平衡,也即在特惠贸易利用率和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成本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目前,关于RTA原产地规则体系构建的方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 建立共同对外关税制度。倡议RTA各成员实行对外一致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措施,以避免实施原产地规则所带来的高成本(Goldfarb, 2003)。但在自由贸易区内推行关税同盟的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困难。
2. 除非出于技术原因需要结合其他标准进行判定,应实行单一的原产地判定标准(Stephenson,1997)。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复杂的原产地标准体系所带来的贸易限制。
3.当RTA各成员之间的最惠国税率相同或接近时,贸易偏转存在的必要性消失或降低,因此应主动放弃原产地规则。Hufbauer and Vega-Canovas (2003)曾建议NAFTA在成员国之间最惠国税率的差异不高于1%的基础上主动放弃原产地规则,而Productivity Commission (2004a, chapter 8.5)针对《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提议的最惠国税率差额最大为5%。因为假定在这一水平上,转运成本将限制货物发生贸易偏转。
4.关于RTA主要原产地判定标准的设计问题。如在使用价值增值标准时,能够反映“实质性改变”的最佳增值比例的确定问题以及税则分类改变标准的最佳税号位数变动等问题。
5.关于退税和累积问题的处置。允许退税虽然可以降低RTA原产地规则体系对贸易的限制,但会产生新的不公平。而且,随着RTA发展“意大利面碗式”效应的加强,界定累积区域范围的问题将变得日益重要和复杂。
总之,无论按照何种方案来推进RTA中原产地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都应充分尊重WTO《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2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规定,即各成员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应具有客观性、明确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以便使国际贸易交易的当事人能够清楚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则,避免成员方暗箱操作,以此为实现其贸易目标和贸易政策的工具。
当前,由于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及其利益取向的复杂性以及原产地规则技术标准的多样性,在全球范围内协调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还不现实。但我们应充分重视原产地规则对实现区域贸易协定各种预期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继续加强对原产地规则各种效应的全面评估,深刻认识区域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实质,逐步完善原产地规则的各种技术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原产地规则对实现区域贸易安排预期利益的积极作用,同时避免对国际贸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