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分承包管理办法1--02
北京华商绘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分承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分承包工程的管理,使管理工作系统化、规
范化,提高对分承包方的管理水平,北京华商绘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商绘都)特制定《工程分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工程合同内的分承包工程管理。
第二章 分承包工程类别和管理内容
第三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分承包工程划分为三类:
A 类即“自有直管分承包工程”:是指由总承包工程分承包方并直接全面管理的分承包工程;
B 类即“业主指定分承包工程”:是指分承包工程系业主指定分承包单位施工 分承包合同是由总承包 与指定分包签订的分承包工程;
C 类即“业主直接分承包工程”:是指在总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由业主直接分包并签订分承包合同的分承包工程。
第四条 总承包方对分承包工程的管理内容:
1.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定;
2. 工程分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3. 对分承包方施工中的日常管理;
4. 对分承包方的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5. 对不合格分承包方的处理及中途退场处理;
6. 对分承包方的综合评价,分承包单位资源库管理;
7. 与分承包方信息交流;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程分承包管理工作按“三级管理、三级控制”的原则进行。
华商绘都工程部(相应部门)负责牵头, 物资部 、综合办公室、 市场部、财务部、安质部、项目部按分承包工程的不同性质和工作阶段分别负责相关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分承包日常管理工作,部长负责本系统的业务管理。
各分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必须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工程分承包日常工作的处理,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分承包工作内容的全面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对分承包项目逐一检查落实。
第六条 对不同类别的分承包工程,总承包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1、
2、 工程部:施工劳务分包、各专业项目的分包。 物资部:施工设备、主材、大宗物品及大型机械租赁、商品混
凝土。
3、 物资、安质部:工程预应力、定型钢模板、电动吊篮、工具式
脚手架
第七条 华商绘都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1. 负责制定工程分承包管理制度,组织贯彻实施,指导、协助分公
司和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工程分承包管理工作,及时向总承包的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2. 组织定期(每月)召开有关分承包方管理的系统工作会、工程调
度会,交流工作信息,对有关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沟通。
3. 落实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分承包工程实行招投标制的规定,参与分
包方招标和评标工作,监督评标和定标过程,收集相关资料。
4. 提供分承包工程招标、评标、合同和各种管理协议的标准范本,
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指导工程项目部补充完善范本,使之成为执行文件并审核批准。
5. 按照制度规定,对各类分承包方已完备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有关资料的现实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6. 及时了解、学习、领会与工程分承包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将上级部门制定的管理要求贯彻到日常的具体工作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基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请示解决办法或途径。
7. 定期分析各分公司和工程项目部A 、B 类分承包方的工程款结算和
支付情况,及时调查了解出现工程款拖欠等情况的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调查结果,提出解决方案。
8. 每季度(或不定期)检查各子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分承包方管理工
作的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的工程项目部和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或处罚意见。
9. 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对A 、B 类不合格分承包方的辞退意见表并归档。
10. 汇总整理A 类分承包方的综合评价报告,向主管领导提供评价
意见,建立完善总承包工程分承包资源库,发挥集中管理优势。
第八条 工程部管理职责
1、 按照制度规定落实对工程分包方的招投标工作,编制工程分包
方招标计划,针对工程特点完善招标文件,经总承包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 工程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招标、评标和综合评价工作,其中
项目经理及预算负责人必须参加。
3、 按要求组织相关资料的编写、收集、上报、归档等项工作,备
案备查A 、B 、C 类各分承包方的基本商务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等),对手续不完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和使用。
4、 对工程分包方的实际能力进行验证,对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
规定的分承包方不得进场施工或采取措施清退出场。
5、 根据分承包方的调动情况及时对各类资料进行更新、再确认、
存档,保证有关资料的现实有效性和历史可追溯性。
6、 在A 、B 类分承包方进场三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分承包方
进行安全、现场情况、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入场教育,完善有关协议、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C 类分承包方的入场教育工作,应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
7、 备案备查各分承包方的分包合同,监督分承包方合同履约情
况,负责工程款的结算和兑付工作。
8、 每月对A 、B 类分承包方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卫生
健康、持证上岗(包括其生活后勤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完善相关记录,对违反合同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清退出场等处罚,为分承包方的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9、 与各分承包方保持有效沟通,积极协调总包、业主和分承包方
之间的关系,掌握分承包方的动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有效处理与分承包方的纠纷。
10、组织分公司和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会签对A 、B 类不合格分承包方的辞退意见表。
11、在分承包方完成施工任务退场后,组织各有关部门完善对A 、B
类分承包方完工评价报告,报总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12、分承包方的施工工作完成后,组织各有关部门会签《分包工程结
算会签表》,并将会签完备的《分包工程工程结算会签表》及时上报到总承包方结算中心,结算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章 工程分承包主要管理流程和要求
第九条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定
1、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定应公开、公平和公正,一般应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招标、评标活动,优先邀请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分包方参加投标(优先从合格分
供方名录中进行选择),对初次参与投标的分包方由主管部门
或工程项目部考察,参加投标的单位原则上应选3家以上,工
程部汇总评标结果上报公司。
2、
3、 主责部室有监督权。 选择中标单位后由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组织按《总承包劳
务/专业供方合同签订流程》和《北京华商绘都建筑有限责任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分承包合同。
第十条 工程分承包合同管理要求
1、 根据分承包工程类别,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工程分承包合同
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合同必须执行规范文本。
2、 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业主要求不明确的分承包工程(A 类和
B 类),在分承包合同条件中必须加入风险共担条款,要求共同承担风险。对总包合同履行存在风险的C 类工程,应及时告知业主或监理,积极协调掌握有利信息规避风险。
3、 施工过程中子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应及时掌握分承包方的履约
情况,积极协调总包、业主和分包的关系,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4、 严禁“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管理行为。
5、 有关分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
总公司有关文件。
6、 分包工程完工后,及时对分供方进行评价,填写评价表,在办
理结算会签时,必需出具完工评价表,否则不与办理结算会签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分承包预算、结算、支付管理要求
1、 工程、物资等相应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分承包工程计价数据,
为招标、评标、过程管理和结算支付提供依据。
2、 对于造价不明确或超出总包预算造价的分承包工程,除了在合
同中规定风险共担条款外,在总包未取得业主结算确认前不得与分承包方进行总额结算或全额支付工程款,具体规定执行《结算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工程分承包技术、质量管理要求
1、 分承包工程的质量目标必须达到或高于总包合同的质量目标,
并在分承包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
2、 根据工程性质,子公司和工程部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核、审批和备案。
3、 在合同中明确提出质量保证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子
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应及时收集分承包方的质量保证资料,保证总包工程验收和评定。
第十三条 工程分承包方的简易选择程序
对符合下列要求且合同额较小(暂定20万元以下)的分承包工程,可由工程部在规定范围内通过竞标或同等方式选定分承包方,直接签订合同(简称简易选择程序)。签订和审核合同的流程不能简略。
1、 根据分承包工程规模,在工程开工前子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划
项”确定适用简易选择程序的分承包范围,子公司或工程项目部按要求上报工作计划。
2、 业主超总包合同范围提出的比较紧急的,子公司或工程项目部
须提前通知公司相应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进行,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分包方选择、选定记录必须齐全有效。
3、 适用简易程序的分承包方选择范围必须在总承包部确定的合
格分包方范围内,初次投标的分承包方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评价后才能投标。
4、 用简易程序确定的分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管理的规定签订分承
包合同,子公司或工程项目部不得以简易程序为由“先履行后签订”。
5、 同一项目分段招标的分承包工程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有重大技
术、质量、安全和功能要求的分承包工程不得采用简易程序。
6、 总公司主管部门加强对简易程序选择分承包方的监督检查,对
于发现有故意切割分段招标等规避正式招投标程序的行为,有权对子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主管部门可在本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本系统的工程分承包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