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报批及土地挂牌出让程序
土地报批及土地挂牌出让程序
一、土地储备程序
1、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2、由市政府同意将拟储备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范围;
3、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土地储备方案;
4、市国土局、财政等部门对土地储备方案进行审核;
5、选择确定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6、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方案并上报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政府;
7、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政府审议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8、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9、土地挂牌出让后,市财政立即将县(市直辖区)政府审议送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80%在土地挂牌后予以拨回,其余20%根据评审情况据实予以结算。
二、已纳入储备计划及土地储备范围内土地的报批程序 对已经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土地储备中心明确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其
土地报建程序如下:
1、由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政府同意,市、县级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向县(市直辖区)土地资源分局提交土地农转建申请,该申请的资料包括:
(1)土地地形图、测绘图,地形图、测绘图的电子光盘;
(2)征地补偿资金组织方案;
(3)县(市直辖区)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证明;
(4)补充耕地验收合格证、补充耕地位置图及耕地开垦费用交纳证明;
(5)土地农转建申请报告;
(6)县(市直辖区)规划管理分局出具的规划情况说明、规划情况图,环保局出具的环保情况说明及环保工作意见,林业局出具的林业规划情况说明及意见。
上述资料一式5份,其中原件2份,复印件3份,具体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向国土提供。
2、经县(市直辖区)政府同意,由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核准上述资料后,将上述资料及以下资料一并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1)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制定的土地农转建“一书四方案”;
(2)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矿压覆意见及地类确认汇总报告;
(3)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农转建的请示;
(4)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政府关于同意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农转建报批的批复意见;
3、县(市直辖区)政府向市级国土资源局提供资料:
(1)县(市直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请示;
(2)县(市直辖区)政府致市国土资源局的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承诺函;
(3)县(市直辖区)政府致市国土资源局的新增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及多途径安置说明及承诺的报告;
4、经市规划院、市规划局确认的储备土地道路红线图,并提供储备土地道路红线图及电子光盘;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上述新增建设用地农转建资料,并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方案、敦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耕地占用税缴纳工作,落实土地征地补偿资金方案,并将上述资料核准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6、国土资源厅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后,由市、县(市直辖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机构按土地审核面积完成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
使用费的缴纳,并敦促将土地征地补偿资金划入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指定账户,并按耕地补充方案将有关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指标予以平衡核销,并行文报省人民政府;
7、省人民政府下发土地农转建用地批复;
8、县(市直辖区)级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9、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布拆迁安置公告;
10、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被征地村民召开征地听证会,并出具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
11、签署“四方”协议书;
12、进行土地丈量,兑现征地补偿资金,提交征地补偿清册;
13、市国土资源局就规划技术指标及土地出让红线图致函市规划管理局;
14、市规划局将储备土地规划技术指标及规划红线图有关情况形成请示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函复市国土局;
15、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机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主体)向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政府上报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方案;
16、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政府审议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17、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18、市土地储备中心评估储备土地出让底价后,由土地
出让交易中心对土地予以公示,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19、土地挂牌出让后,市财政立即将县(市直辖区)级政府审议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80%在土地挂牌后立即予以拨回,其余20%根据评审情况据实予以结算。
三、尚未纳入储备计划和储备范围的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报批程序
对尚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报批,其与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报批相比,多了以下两个环节:
1、县(市直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经县(市直辖区)政府同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将拟储备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范围;
2、市国土资源局经分析研究后向市级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将拟储备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范围的请示,经市长办公会或分管市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范围,此后,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与已明确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增农转建土地完全相同。
四、城市控规范围外独立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农转建报批程序
1、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的自治证明;
3、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建设规划方案;
7、压覆矿产资源材料;
8、地质灾害评估资料;
9、测绘图、勘界图及勘界报告;
10、规划审批部门规划审批意见及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11、环评报告;
12、林业、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13、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国土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调整说明及相关图件;
14、其余涉及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的与储备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相同;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土地报建主体的选择与确定
土地报建主体须经土地所属县(市直辖区)级政府委托或确认,通常为县(市直辖区)政府下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土部门。一般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机构,通常为
政府为推进有关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解决资金组织困难,确认或委托的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单位,与土地审批同意后国有使用权获得者无任何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只能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产生。
2、规划定点
需进行规划定点的土地包括两类:一类为城市控规范围外的独立选址项目土地,另一类为所有行政划拨土地。
六、程序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39号);
4、《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