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中心客户告知书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客户告知书 LJZD/K-2008
一、
单位简介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铁西路中段,占地54亩,建筑面积8600平方米。中心成立于1989年1月,1991年12月被山东省建工局定为二级试验室,自1993年6月首次通过山东省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以来,秉承“科学严谨、公正准确、严肃认真、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不断完善发展。
目前,本中心已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取得建设部规定的建工行业检测资质五大全项能力:见证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已通过省技术监督局许可的5个产品和117的产品的647个参数。本中心设有综合业务部、建材检测部、结构检测部、构配件检测部、地基钢结构检测部、海关路实验室、育才路实验室、办公室等8个部室,员工80余人,检测仪器先进,设备配套齐全,人员素质较高;其中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18人、初级职称19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5人、本科学历的24人、大专学历的10人、中专学历的9人,主要仪器设备480余台(套),检测设施环境符合标准要求。
本中心的基本任务是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筑产品及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测、质量鉴定、科学研究工作。成立以来,共为7000余个单位工程提供了检测、鉴定,出具检测报告55万余份,现已形成检测门类齐全、检测能力完善、检测业务覆盖整个临沂市区并辐射周边地市的大型综合检测机构。
本中心全体职工在日常检测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地对待各项检测工作,为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的提高及检测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
声明
为确保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使客户保持对检测中心的良好信心,特声明如下:
1、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隶属于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是经处长书面授权的、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检测机构,将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产品材料质量方面的检测服务。
2、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要求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严格按照CNAS-CL01:2006 idt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建立质量体系和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始终坚持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服务承诺,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3、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一切检测活动不受来自上级、商业、财经或其它方面的压力或影响,而能始终、持续地保证做出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4、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制定有《保证公正性程序》,要求工作人员不参加任何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不因来自于商业、财经或其他方面的压力而影响检测质量,保证在公正性、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
5、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制定有《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对与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及所有权实施严格保护措施,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并保证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其他客户的技术资料。
6、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将积极参与能力验证、实验室水平测试和比对试验,并与其他实验室保持良好的接触和沟通,以此来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
业务受理
1. 服务流程
委托书填写——样品(或资料)接收——委托书初审——缴费——委托登记——(检测过程)——领取报告(或返还样品/资料) 2. 业务委托注意事项
2.1、本中心提供有固定格式的委托书,请仔细阅读其说明部分。填写时字迹清楚,信息明确。工程名称和检测编号、委托单位和结账账号要做到一一对应(如适用)。
2.2、对见证送样的,见证人要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不少于如下信息的“**监理公司见证送样专用章”或“**监理公司见证员***”。
2.2、您在选择检测指标时,要视是否满足您的检测目的而定。另,附件四《检测项目能力表》中没有您要检测产品所依据的标准的,说明本中心不具有此检测能力,不能受理。
2.3、对送检样品的,本中心样品员会依据检测标准要求决定是否接收样品;对现场检测项目,如有需要提供图纸等资料的,请附在您填写的委托书后,业务受理人员会依据检测标准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2.4电脑录入委托业务时,请您同时核对面向您的电脑显示屏,要及时提醒并纠正,以防错误信息录入,受理完毕后,在委托书下半部分的“业务受理流程”中的相应信息栏内,会写有受理人员的签名和委托书编号。不是被正在受理业务的人员请在1米线外等候。
2.5、委托人或见证人要保证委托信息、送检样品或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和完整性。 2.6、本中心有三个检测地点为您服务
2.6.1检测中心总站:可受理本中心具有检测资质的全部检测项目。
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铁西路中段(国道205和327交汇路口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西路向南至“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标志牌即到)
2.6.2海关路实验室:可受理混凝土抗压、砂浆抗压、钢筋类、墙体材料等。 地址:沂蒙路与海关路交汇处,九州奇瑞汽车4S 店东邻。
2.6.3育才路实验室:可受理混凝土抗压、砂浆抗压、钢筋类、墙体材料等。 地址:育才路东段,临沂市电力技校北沿街房。
2.6.4所有委托客户在服务大厅内请勿抽烟、大声喧哗、打电话,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检测场所。 3
报告领取
3.1每个检测项目都有一定的检测周期,要待检测周期结束后,方可来领取报告,同时提醒您,要及时领取报告,以免超过报告争议期后,无法给您提供更多的帮助,还会影响到在建工程施工进度。
3.2请持检测报告领取凭证(即委托书末联),到检测中心总站服务大厅领取,另外两个分站不对外发放报告。如果没有检测报告领取凭证(即委托书末联),本中心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将依据《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将不会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您的技术资料。
3.3您在服务大厅内,领取到给您打印出的检测报告时,请仔细核对报告信息和委托书的一致性,如无误,再盖“检测专用章”,不得将未盖章的报告带出大厅。如有误,请阅读下条。 四、
报告修改
1、 一般不能修改的:
1.1、样品信息:如生产厂家、产地、批号、生产日期、商标等唯一性信息。 1.2、工程名称。
1.3、检测类别:见证检测的信息 1.4对超过报告日期15个工作日的。
因样品信息、工程名称等的唯一性是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见证检测信息将会涉及到能否追究见证人的法律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即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报告争议期,所以对属上述4条的一般不予修改,请谅解。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是笔误,经中心管理层批准后方可修改。 2、能修改的:
2.1、如果您在大厅内核实到委托书和报告信息不一致时,原则上,谁登记录入的由谁负责纠正。对客户已经领取报告,登记录入人在核实并纠正后,要在客户的报告上写明“已修改”并签名和日期。
2.2因客户填写失误,且不属于第一条“一般不能修改”之列的信息,在报告日期的15日之内,经审批同意后,可给予修改。如客户已经领取报告的,客户要依据本中心的 “检测报告更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的格式填写,由本中心审批同意、原受理人修改后,客户可持该“检测报告更改申请审批表”和已发报告一起交打印人员,并重新出具报告;如客户尚未领取报告,且报告在“待试验”环节的,客户可在得到登记录入人的同意后,修改委托书的信息(注:有些信息会因受软件管理的要求也不可以修改),报告在“试验中”及以后的流程中的,要填写“检测报告更改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决定是否修改。
2.3所有客户的“检测报告更改申请审批表”及已发报告一律交报告打印人员,登记台帐并存档。 五、
样品/资料返还
对您填写委托书时注明返还样品和资料的,且这类样品属于可以返还之列的,请您持已取报告到样品室联系。 六、
服务和投诉
1、 对外服务电话
1.1综合业务部:6011828,业务咨询、受理投诉;
1.2建材检测部:6011596,常规建材类检测业务咨询、报告解释;
1.3构配件检测部:6011826,构配件类、幕墙、综合布线等业务咨询和报告解释; 1.4主体检测部:6011829,主体结构质量现场检测业务、检测时间咨询、报告解释; 1.5地基、钢结构部:6011619,地基、钢结构检测业务咨询、检测时间咨询、报告解释; 1.6海关路实验室:8110655 8314722,业务咨询; 1.7育才路实验室:8019720,业务咨询。 2、与客户业务沟通交流的其他方式 2.1设有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2建有QQ 群:91499421,群名“建筑资料员”,对专职资料员开放,群聊时注意防止泄密。 3、投诉受理:本中心将认真落实处理您的投诉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您。 3.1电话投诉:6011828
3.2电邮投诉:[email protected]
3.3中心业务大厅内设有投诉接待室和意见箱
七、附件一、送样要求
检测项目(常见部分)收费、送样、周期、检验批一览表
另外还有一下三个附件
附件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附近三:检测报告更改申请审批表 附件四: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一览表》 请大家:
1、发电邮至[email protected]索取本“客户告知书”完整版。 2、专职资料员的请加入本中心设立的QQ 群:91499421;群名:“建筑资料员”,可就检测业务进行交流。
附件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临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取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砌块; (五)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 国家规止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签字。检测应检查委托单及式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 设 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三 检测报告更改申请审批表 LJJL/G 12-2008 №
附件四 检测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