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
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2007年04月26日 15时40分 25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金融保险 工商行政 “政策性贷款”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7]16号各有关单位: 为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推动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推动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工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市经委会同市国资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开行市分行等共同拟定了《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二○○七年四月十六日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促进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实施,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商定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以下简称创新专项),目的是推动重点自主创新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自主创新项目是: (一)企业通过其主导的研发活动,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拥有或掌握了核心技术,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突破了有关知识产权壁垒,实现自主研发生产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研究掌握了独特的生产工艺技术,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的生产应用项目。 (二)企业通过其主导的研发活动,研究掌握了关键集成技术,自主开发形成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三)企业通过引进、合资合作,特别是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主导开发形成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或掌握了相应关键核心技术并拥有使用权,据此开发推广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四)重点骨干企业为提高其研发能力结合重要新产品开发而实施的重大研发试验能力建设项目。第二章 创新专项支持的重点 第四条 市政府所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如风力发电成套设备、轨道交通装备、特种船舶、环保装备、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等。 第五条 填补产业空白,对调整产业结构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七条 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的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三章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创新专项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技术含量,产品或其生产技术水平至少为国内先进,已研究掌握相应关键核心技术或技术来源已经落实,项目实施的技术风险相对较小或有较为可靠的技术风险规避措施。 第九条 申请创新专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或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它相关产业政策,项目有较好的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的产品市场前景好。 第十条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的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良好的信誉,技术人才队伍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专项的项目,应已具有项目相关的审批、备案、核准手续和项目应办理的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有关要求,自筹资金基本落实,最终债务人明确。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直接抵押、相关收益权利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第四章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项目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需要贷款的数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建设工期、效益测算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三)项目环境建设评价、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审批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五)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 (六)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可以是复印件)。 (七)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第五章 创新专项贷款的承接 第十五条 18户市级国有重点企业集团(市国资委“渝国资〔2006〕64号“确定的承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首批市级平台,名单见附件)可作为贷款平台向开发银行承接自主创新贷款。 18户重点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由对应企业集团负责向开发银行申报和承接贷款。 18户重点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以外的中央、地方其它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则上由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向开发银行申报和承接贷款,或以开发银行认可的其它方式由相应承贷单位向开发银行申报和承接贷款。 贷款平台承贷后原则上以转贷或持股方式投入。以持股方式投入的项目,贷款平台单位可通过参与收益分配、企业回购股权、股权转让等方式回收资金。 第十六条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中央、地方其它企业和科研院所自主创新专项项目的贷款承接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贷款运作细则。第六章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七条 企业自主专项项目的申报。企业按要求备齐申报资料,向对应的贷款平台申报创新专项贷款项目。18户市级国有重点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直接向对应企业集团申报,中央、地方其它企业和科研院所原则上向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的受理和初审。18户市级国有重点企业集团应指定部门或设立机构负责受理相应创新专项贷款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对所申报的项目按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收齐有关项目资料,报送市经委,并做好有关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专项项目的评审和推荐。市经委根据项目收集情况,适时组织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项目部分)等部门和开发银行市分行、贷款平台单位及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开发银行推荐创新专项项目,并对推荐的重点项目提出贴息支持的初步意见。对确有市场前景、带动性强但风险评估特别高的项目,专题研究后报市政府确认。 第二十条 创新专项项目贷款的申请及审核落实。结合创新专项评审推荐意见,贷款平台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贷款所需资料,由贷款平台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开发银行按照贷款报审程序优先进行审批,及时向符合要求的项目发放贷款。贷款平台负责其所申请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第七章 创新专项贷款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专项中的重点项目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金额由项目评审推荐会议初步确定。市财政局在审定的贴息额度内,每半年一次,以实际支付利息的有效凭据,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专项项目符合条件可优先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等计划,其产品经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可享受市政府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应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创新专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专项项目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本地自主创新产品。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18户作为承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平台公司名单 附件:重庆市18户作为承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平台公司名单 1.重庆市地产集团 2.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3.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4.重庆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6.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7.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9.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10.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11.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12.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15.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6.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7.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8.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