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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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
虽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的生活内容也是日渐丰富,宠物在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独有的角色,它不仅可以陪伴孤独的主人,甚至成为主人的救命稻草。今天,我们就来讲解一下,在日常生活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您的宠物构成干扰邻里的正常生活。
概念: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违法构成要件
违法客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们正常生活秩序。
违法客观方面: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饲养动物”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宠物,如猫、狗、鸟等,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各种动物,如鸡、鸭、鹅。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所饲养的动物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并不是指行为人本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方式很多,有咬伤人、抓伤人、外形吓人、叫声吓人等。从表面上看,这些干扰行为是由动物造成的,但是,由于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有严加管理的义务,如果因管理不善,其饲养的宠物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的,责任自然应该由饲养人来承担。
“他人”可以是具体的某些或者某人,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多人,如饲养的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大声叫唤等,就可以对不确定的多人的生活造成干扰。 在实践中,本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动物吠叫、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规定的非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违法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包括临时帮助照顾、看管动物的管理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例如,有些单位饲养的看门狗等。
违法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认定界限:本行为与非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
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饲养动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本行为,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烦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在具体适用时,应该以“他人”的感受为判断标准,只要“他人”投诉,指出该饲养行为对其正常生活构成了干扰,公安机关就应该认定构成了本行为。当然,对于饲养的动物干扰不确定多人的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判断,其尺度应以一般正常的人的感受为限。例如,在夜深人静或正常午休时间,狗的狂吠影响他人休息;在人员上下电梯的高峰时间,带狗进入电梯等,只要影响了属于一般人所过的正常生活,那么,饲养动物的人就构成治安违法,应以本行为论处。
处罚标准
(一)构成本行为的,出警告。
(二)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构成本行为的行为人,应该首先适用警告,只有在行为人经警告后还不改正的,蔡才可以予以罚款的处罚,不能直接适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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