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十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依据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金融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
1.客户身份识别通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从源头上防范洗钱
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2.客户身份识别有助于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
罪,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用以提供识别客户
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4.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及其他反洗
钱工作的基础。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因素的真实性
进行识别,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客户有关身份的真实性。
(二)有效性
一方面,金融机构应要求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合
法有效;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具体实施办法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有效地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完整性
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料、
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内容进行识别、了解,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等信息完整保留,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
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
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
(二)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
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高风险
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
(三)代理业务和第三方识别要求
1.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有关
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等。 2.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
客户身份的,应由委托方承担第三方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
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禁止性要求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
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非面对面识别要求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
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密性要求
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
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是资金存管和划转的主要平台,客户以开立帐户的方式与
银行建立业务关系,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尤为重要。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应全面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
经营背景、履约能力、开户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等有关信息(见表1)
银行汇业客户身份识别索引表
对私客户:中国公民16岁以上出示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军人
武警出具军人、武警身份证件,16岁以下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户,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及使用人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境内对公客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代理人的需要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境外对公客户:经过公证的境外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
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及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
对私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
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公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
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均应按
照以上基本内容开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特定要求的,应按以下明细规定来处理。
(一)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条件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识别主体: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1、要求机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简称对公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保留相应复印件;
2、要求自然人客户出示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保留相应复印件;
3、核对信息信息完整、准确并核对真实性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4、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开立存款帐户
1、对公人民币帐户
开立存款帐户
1、对公人民币帐户
识别条件:通过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及定期存款帐户的方式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拟开立帐户的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开户经办人。
识别要点:
(1)基本存款账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料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
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4)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1)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4)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5)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1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有权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2)一般存款帐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
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②存款人因春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批文;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批文;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批文;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批文;
(10)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帐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帐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基本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
部门的批文。
(5)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除根据不同帐户类型核对以上规定的资料外,还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在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情况;
②一般存款帐户的,须在在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情况,以及核对当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情况;
③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须在在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④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须在在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6)定期存款帐户单位未在经办银行开立过活期结算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的,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比照客户首次开立人民币帐户的方式审核客户身份资料。
(7)留存客提供审核的帐户资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8)通过代理人办理开户的,应审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要求信托关系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3、个人人民币储蓄帐户或结算帐户
识别条件:通过开立个人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及定期存款帐户的方式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拟开立帐户的自然人、代理人。
识别要点:
(1)基本存款账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料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中间业务
(1)保管箱
识别条件:通过签订保管箱租用合同的方式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拟租用保管箱的客户。
识别要点:
①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身份证联网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
②保管箱租用人可以是年满18周岁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和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外国驻华机构等。租用人为单位时,应向银行出示由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上级批文(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印鉴。
⑧保管箱租用人采取联名租用方式的,应同时识别同一保管箱联
名租用人的客户身份情况,了解联名租用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④客户租用保管箱必须签订保管箱租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箱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枪枝、弹药、雷管、毒品等违禁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
⑤银行应审核租用人的真实身份,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及租用的目的。
⑥关注异地申请租用保管箱的租用人,了解其异地租用保管箱的真实原因、用途等。
⑦留存客户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电子银行
①网上银行
A.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申请,必须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账户所在省(市)的受理行提出申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等符合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有关规定的有效证件。
柜员审核有效身份证件和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申请,检测注册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等)的真实性,在电子银行系统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与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验证,并通过刷卡(或存折)验证磁道信息和密码。
B.企业客户
企业、单位客户要成为注册客户,须到受理行提交业务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由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加盖账户预留印鉴和单位公章,同时向受理行提供下述资料:
A.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及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需要,以下同)。
受理行负责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格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内容及步骤包括:
a·确认申请表填写规范,必填栏目内容完整;
b·核对客户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内容是否一致;
c.核对注册账户账号、户名、账户性质等内容与业务系统以及开户行印鉴卡内容是否相符,账户预留印鉴与开户行印鉴卡印鉴是否相符;
d·经办人以及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企业申请表中包括本城市其他开户行的账户,受理行必须将申请表交至各开户行进行账户信息和印鉴审核。
②电话银行
A.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申请注册电话银行等业务,须本人到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b·注册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等); 。
c.首次办理电话银行注册业务的客户还须与受理行签订电话银行服务协议。
B.企业客户
企业客户办理电话银行注册业务申清,需提交以下资料:
a·提交电话银行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加盖账户预留印鉴和单位公章:
b·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d·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
需要,以下同);
e.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 。
新开户行需通过以下步骤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A.审核企业申请表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
b.审核企业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内容是否一致; c.审核注册账户账号、户名、账户性质等内容与业务系统、账户预留印鉴是
否相符;
d.审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啪请表内容填写是否…„致。
案例:某银行于20××年】0月,为一名儿童(开户时仅3岁)开立个人结算
账户,并相应办理了该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开户时由其母亲
(某房地产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监护人)代办。该儿童的账户开立一个月
后共收到从某账户划入的款项5()()万元。自收款后第二天开始,账户发生了频繁
提现和网上银行转账业务,陆续从ATM机取现300万元,取现金额每笔均为5000
元,且连续十天在同一网点的三台ATM机上提取,取款时间在傍晚6:30至9:30之间,交易时间显示每笔取款均是连续进行的。ATM机提款业务发生一周后,该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将2()0万元的余款分三天划出,分别划入20多人的银行卡中?该银行在对该儿童(无行为能力人)开户时,既开立了信用卡叉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异常行为未及时予以高度关注,并未及时作出深入的客户身份识别,且儿
童账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也不关注,对其发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后没有及
时作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二、业务关系存续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在勺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m
现需重新识别情形时,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的持续识别包括:
一是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
息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资料。
二是经办人员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
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报网点反洗钱合规员审核,
合规员将本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向上级机构的反洗钱管理部门合规专员报备。
三足对j于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结果为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银行
要r解其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逐笔了解交易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
对符合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交易,应了解资金交易方的身份情况。客户为外国政
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四足在账户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
期,银行应
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更新,若超出合理期限,客户无法提出合理理由,又
无法更新的,银行有权中【卜为客户办理业务。合理期限由各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买际确定。
出现以下情况时,银行应重新识别客户:
一是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汪明文件种类、身份证
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_一-是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二是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
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予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是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是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苦相
互矛盾的。
六是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是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
回访客户、实地核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等措施重新识别客广身
份。
(一)存款类
1.对公人民币账户
识别条件.、№务存续期间,对公客户办理人民币业务等。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出
现需重新识别情形时,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除了上述工作外,结合该项业务
特点,其他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要点如F:
(1)大额存取款。银行应审核:对从单位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超过20万
元(含)的王见金支取,以及200万元(含)转账,应及时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
用途及相关的其他信息,按规定对办理业务的经办人的身份汪件进行核对。
(2)溯及的收(付)款人及交易情况。银行应审核:
①银行本票、汇票,兑付时间、机构、兑付人;兑付后资金的处理。
②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个人或公司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
关系,判断客户交易行为是否异常及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掌握的相关信息是
否一致。
(3)托收承付。银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托收承付(邮划、电划)凭证和有关单证后,并审查收款人是否符合办理托收承付的结算条件。
( 4)委托收款。银行应审核:
①收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身份与所收款项的来源、金额
相符。
②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委托收款的,_r解
商业汇票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债券的权属关系是否存在、付款人是否存单的
实际持有人。
③商业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债券是否规定由异地出售银行兑付,是
否已到兑付M。
④商业汇票背书是否连续,了解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问是否存在合理关系,
背书人及背书情况是否可疑等。
3、个人人民币账户
识别条件:存续期间,个人客户办理日常存取款、结算、挂失等业务。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1)如长期闲置账户的客户来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应及时提示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比照新开户的方式,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查或采取其他方式审核,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作实名登记后再办理业务。
(2)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业务或支票等票据业务的,银行应审查: ①对个人存款账户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存取,银行应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若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仍则通过联网核查无误后方司„支付;
②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存款,应审核和登记效身份证件,如为代办,还须审核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⑧对一次性或一日累计提现50万元(含)以上的,柜员、网点负责人户经理了解该账户现金提取是否与其身份及背景信息相符,其账户交易是生可疑交易等信息;
④个人存款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存取,做好大额登记,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用途及相关的其他信息。
(3)个人办理挂失业务,银行应审查:-
①客户申请口头挂失时,银行必须核对客户本人身份证件资料、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开户地址、存款种类、余额、近期交易额等要素,其中户名、件资料必须相符。El头挂失无需出示身份证件,可以代办,但代办人必须户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和联系电话。
②客户申请书面挂失时,银行必须核对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让其提供账号、户名、开户时间、存款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其中办理密码、储蓄卡、印鉴挂失,必须提供相应的存折(单或银行卡)。
③客户申请挂失解挂时,银行必须核对是否由客户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除银行卡密码解挂、挂失处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外,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二)贷款业务
1.人民币贷款世务
识别条件:单位及个人客户申请人民币贷款业务。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
务人员等。
识别列„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1)核对贷款客户真实身份,与开立账户识别客户身份流程中规定的“核对”不同,银行在与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采取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到相关部、查询客户身份信息和资料、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进行审核。审核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
①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合同或章程、全体董事的名单、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办理的)、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职业、住所、收入证明、缴税证明等资料。
(2)贷前调查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性质。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了解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和性质要有一定的针对性。
①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银行应审核近三个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了解客户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理由(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而发生资金紧缺),申请的贷款是否拟用于生产经 营性呀临时性资金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将贷款用于固定资金投资或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交易活动的可能性。
②申请项目贷款的客户,银行应审核相关商务合同(合营合同、建设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批准文件,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文件等,对贷款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③对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客户,银行除审核上述项目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审核建设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项目开发建设资格证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土地使用、建设工程、商品房销(预)售的证书;拟向客户发放贷款的用款计划,还应审核客户用款汁划和贷款用途与工程建设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是否相符。
4、申请担保贷款的客户,银行应审核担保类文件(担保协议或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政府主管部门对该项担保的批复文件、抵(质)押登记权证、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担保法》规定应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审查客户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5、申请个人贷款的客户,银行应审核借款人的真实身份、申请贷款的用途,收集个人收入、缴税等证明。审核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按《担保法》规定应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审查客户交易是否合法合规,防止出现虚假贷款情况。了解审查客户交易是否合法合规,防止出现虚假贷款情况。了解抵押物与贷款个人的
真实权属关系。
(3)贷中签订贷款合同时,客户经理双人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有效地识别客户。
(4)贷后定期识别客户
1、按月或委不定时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企业)的信用记录、贷款卡年检记录等。
2、按贷后检查,客户经理每季度对客户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客户的基本情况、贷款使用、财务状况等。应关注贷款用途与原申请用途是否一致,且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前景而利用关联公司开立单位或个人账户相互空转、制造贸易往来假象骗取贷款、项目贷款资金是否流入正常的项目情况。 案例:2005年A市多家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氏兄弟利用辖内H公司骗取贷款,至今尚未归还,涉嫌贷款诈骗。2006年6月5目,经A市公安局进一步核查刘氏兄弟在A市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相关交易、贷款情况。根据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的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在A市成立了“恒×物业有限公司”、“××电讯有限公司”、“××摄影艺术有限公司”、“×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讯技术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上述公司在辖内4家金融机构开立了34个银行结算账户。另外.还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在名金融机构开立了多个银行帐户,利用虚假购销合同,将银行贷款在上述帐户之间毫无背景地相互划转或存取现金,通过频繁转帐交易,使贷款资金进入复杂的交易当中,
意图非法占有。A市公安局果断抓捕刘氏兄弟,经侦查审讯,该按所涉贷款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
(三)中间业务
1、保管箱
识别条件:通过签订保管箱租用合同的方式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已租用保管箱的客户。
识别要点:
(1)关注保管箱客户频率和开箱时间;
(2)关注保管箱客户频率和是否存在异常形迹。
2、电子银行
识别条件:在与个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台方式的服务。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银行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1)开通各类个人电子渠道服务或追加签约帐户时,客户须提供本人实名制账户、身份证件原件,并填写申请表格。签约过程需要客户验证客户账户密码,用以验证该账户是否是客户本人的。
(2)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情况,分析其账户资金交易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是否相符。发现其资金往来存在可疑的,银行应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并报告客户可疑交易行为。
①交易规则控制:非签约客户无法进行资金转账,只能查询,只有到柜台办理签约后,客户才能开通资金转账功能,并设定有一定的交易限额。
②手机银行客户信息与手机号码唯一绑定,所有交易必须在客户本人手机上进行。
③交易限额控制:对转入账户是否有办理签约实行不同的交易限额管理。
三、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存款类
1.对公账户
(1)人民币
识别条件:单位因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迁址等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和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1销户前:
A.开户银行须与客户核对账户余额,收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户登记证,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要求其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B.若陔账户为一直关注类级别以上的账户,应按内控要求履行可疑交易持续监控职责。
C.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银行结算睡眠账户,开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曰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D.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不完整的,要求客户补充完整;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②销户时:
A.若为大额取现销户的,银行须在可疑交易报告中注明取现销户;若为大额转账销户的,可疑交易须完整填写交易对手信息,以记录销户后资金流向。
B.在客户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该帐户销户日期
并签章,同时撤销银行结算帐户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C.未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验资后。出资人以现金方式存入,需提取现金销户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业务代办人,需记录代办人信息;以转帐存入的,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帐户。
③销户后,银行应按规定将客户销户资料归档保存。
2、个人帐户
(1)人民币
识别条件:个人客户到柜台办理销户业务。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1销户前:
A.银行要求客户提交销户申请书,对于个人支票结算帐户还应回收未用的支票,并将支票时行作废操作。
B.若该账户为关注类级别以上的账户,应按内控要求履行可疑交易持续监控职责。
C.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不完整的,要求客户补充完
整;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②销户时:
A.若为大额取现销户的,须在可疑交易报告中注明取现销户;
B.对大额转帐销户时的,可疑交易须完整填写交易对手信息,以记录销户后资金流向;
C.销户后,银行应按规定将客户销户资料归档保存。
(二)贷款类
1.人民币
识别条件:对公客户及个人客户偿还人民币贷款。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识别要点:
(1)销户时:
1、银行对单位非经营所得或非正常渠道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或提前还款的,调查其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可疑情况。
2、对客户未说明偿还贷款来源或与借款人资产状况不符的,银行应调查还贷资金来源与借款人的权属关系。
3、由其他单位或他人代办分期还款的,应注意调查贷款是否被挪用。
(2)销户后,银行应按规定将客户销户资料归档保存。
2.外币
识别条件:客户向银行偿还外币贷款。
识别主体:柜员、国际业务结算人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
识别对象:客户、代理人。
(1)销户时:
①对单位非经营所得或非正常渠道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或提前还款的;银行应调查其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可疑情况。对客户未说明偿还贷款来源的,与借款人资产状况不符的,银行应深入调查。
②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审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由授权理人代为办理的,审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身份真实性,其中,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③其相应的外汇贷款业务是否结清。
(2)销户后,银行应按规定将客户销户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章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是一切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判断洗钱行为的要依据,也是重要的法律证据。客户身份资料与交
易记录保存是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之一,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做好客户身份资料与易记录的保存工作,防止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的损坏和丢失,维护客户身资料与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一节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法》对于金融机构如何履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定。
一、保存原则
(一)安全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录的缺失、损毁,确保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二)准确原则
金融机构应确保所保存的客户资料能反映客户的其实身份,所保存的交易录能重现每项交易的情况。
(三)完整原则
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记载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以及开展识别作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应当包括每笔交易的所有基本要素以及映交易真实情况的所有资料。
(四)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规范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和调阅流程,防止泄露客户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二、保存内容
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和其他资料。
三、保存期限
(一)一般情况下的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在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存期限的
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的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处理
金融机构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二节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具体措施
我国目前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类。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性质、业务环节、管理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措施也有区别,下面结合三类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需要要分别进行介绍。
一、银行业
(一)保存制度
1、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
2.应当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
全、准确、完整。
(二)保存内容
1.客户身份资料。
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其中:
(1)个人电子银行身份资料,包括电子银行注册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电子银行申请表,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和备查;
(2)企业客户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件复印件、申请表、信息表,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和备查;
(3)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永久保留。
详见第十章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2、交易记录。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汇款、转账、存取款、贷款、兑换、结算、挂失等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3、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
(三)保存方式
应当建立可靠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修订、演练,数据和重要资料做到异地备份。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方式,按照不同的保存介质来分,有以下几种:纸质保存介质、电子保存介质、磁带保存介质以及其他不可更改的介质。系统数据库中账户管理、客户信息、报表管理、交易信息等的备份,必须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进行保存。
(四)保存环境
1、纸质档案保存环境应保持一定的温度、湿度,做到防霉、防蛀、防火。
2、磁带、光盘、硬盘等介质的保存环境应注意防磁、防潮。
(五)保存期限
参阅本章第一节第三点的规定。
(六)调阅管理
1、借阅档案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损坏和擅自翻印。
2、 借阅者借出的档案用完后应按期归还,如无法按期归还者必须申明理由,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借阅档案到期未还的及时催还,归还时要当面验清,并及时放回原处。
4、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在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如需调
阅档案,应按照反洗钱资料、文件保密和借阅管理方面的规定,严格掌握调阅范围和履行调阅手续。对反洗钱档案的管理,既要满足各项工作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又要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七)档案资料的销毁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反洗钱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和销毁。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对档案作初步鉴定,确定档案的存毁,并按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档案销毁时,应由二人负责现场监销,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材料销毁登记表应当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变卖或随意处理应销毁的档案材料。
第十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有效、及时地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前提,制定完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措施。
第一节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国际反洗钱交易信息报告的模式
目前世界通行的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于真实怀疑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在美国,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交易报告义务包括四类:货币交易报告(CTR)、货币或者金融票据国际转移报告(cMIR)、外国银行和境外金融账户(FBAR)以及可疑交易报告(sAR)。由于存在高度的电子货币化和发达的个人信用制度,美国监管当局对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作了十分明晰的规定。根据1970年《银行保密基》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一天超过l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和电汇业务,超过5000美元的国际金融活动,超过.300()美元的以现金购买本票、汇票和旅行支票的情况,运送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证券及其他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进行详细记录和申报。由于货币电子化高度发达,在美国大额现金交易极少,而非法所得、特别是大额非法所得则一般是以现金形式存在。但无论洗钱者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初始现金要实现电子化就必然有一个大额现金的交易过程,这在结算高度电子化的美国金融业内显然十分引人注目。
此外,烦琐的金融交易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离不开美国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化,这些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正是通过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进行处理的。FinCNE
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其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如执法信息库、商业信息库等)提供情报报告,并按要反馈给金融、执法等相关部门。FinCEN的这种情报综合和系统分析的运作特点使其具有很强的洞察力,能挖掘出表面上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能给出关联机构的信息。在具体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只需抓住任何一个环节,就能挖出整个洗钱链条,这大大降低了反洗钱调查和执法难度。
英国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发源地,一向信奉微观主体各尽“应尽勤勉”(Due Dili-gence)是一切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石,这使英国的反洗钱监管呈现出鲜明的特色。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反洗钱措施实行的是基于对交易真实性怀疑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这种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的员工在处理客户提示的各类金融交易的时候,应该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这些交易没有明显的经济或者合法理由,应该尽可能检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并及时向国家犯罪情报中心(NCIS)下设的经济犯罪处(FIU)报号。但是英国的这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与美国的大额交易报告模式相比,有着一 定的缺陷,因为它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自觉性过于依赖。
二、我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先后颁布的相关规章
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这是我国首次建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2003年2号令和3号令同时废止。
2007年6月1 1 1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实施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作出规定。
(二)新旧规章的变化
2006年、2007年颁布的上述规章(以下简称新规章)与2003年颁布的上述规章(以下简称旧规章)相比,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旧规章的适应范围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新规章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本外币管理实现了统一。旧规章把本外币交易分别由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分开。新规章规定本外币交易均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三是报告标准发生了变化。新规章的大额交易标准与原规章的标准不同,且增加了免报条款。新规章的可疑标准按银行、证券、保险业分别列示,而旧规章只列示银行业,
并按本外币分别列示。四是大额交易的报告主体进一步明确。新规章对大额交易的报告主体作了规定,而旧规章未予说明。五是报告路径发生了变化。新规章规定大额交易和一般可疑交易由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而旧规章规定大额交易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一般可疑交易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六是增加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2007年1号令首次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报告作出规定,加大了打击恐怖融资的力度。
第二节 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帐交易报告。 一、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下表所列交易属于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关于表13—1中累计交易金额的界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证券、期货、基金、保险行业的大额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规定:“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况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0.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额交易报告要素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之前,需遵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要素讲行报告,报告要素内容如表13-2所示。
表13—2 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第三节 银行业可疑交易识别 一、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及其识别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1.如何识别
(1)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
报表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2.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3.识别主体 反洗钱合规员。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1.如何识别
(1)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问的交易)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2)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2.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 3.识别主体 反洗钱合规员。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1.如何识别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
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2)对交易对手进行识别判断,并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或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业务凭证。 2.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3.识别主体 反洗钱合规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1.如何识别
(1)1年以上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人,且10个工作日内单笔交易金额或者累计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 2.业务覆盖面
现金存取款、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3.识别主体
反洗钱合规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如何识别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10个工作日内明显增多,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2.业务覆盖面
汇款、国际结算业务等。 3.识别主体 反洗钱合规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如何识别
(1)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2)查阅开销户资料文件。 2.业务覆盖面
开户、销户业务。 3.识别主体
反洗钱合规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1.如何识别
(1)客户未到期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2)查阅客户授信文档、走访(电话)记录及客户财务报表。 2.业务覆盖面 贷款业务。 3.识别主体 反洗钱合规员。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
1.如何识别
(1)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部分资金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帐户帐入。
(2)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相关业务凭证及交易流水。 2、业务覆盖面
现金业务、汇款业务和结售业务。 3、识别主休 反洗钱合规员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如何识别
由客户经理或业务部门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