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渊源司法适用准则
论述法律渊源司法适用准则
一,法律渊源概述
法律渊源,是指依据不同的来源而取得不同的法律效力,或者产生不同作用与影响的法之外在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来源于何处。其次,不同法的渊源具有不同的效力。再次,法的渊源也指不同法的存在形式,不同位阶的法具有不同的效力。
西方各国一般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包括六种:宪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委任行政机关立法、判例、自治法律、国家条约。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公平、正义等观念,二是权威性的法学论断。
二,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正式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必须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不是必须执行,但具有参考、指导意义的习惯、判例及国家政策等的总称。本文只探讨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我国现阶段法律的正式渊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律渊源的司法适用准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指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的规定。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特别法与一般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4.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指经济特区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变通规定与其他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在本地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指法律解释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法律文本的规定。
四、我国法律冲突的裁决规则
根据上述原则,仍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应当由相关机关裁决确定。目前,我
国法律冲突的裁决规则如下:
1.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制定机关裁决。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国务院裁决。4.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