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军转网独家分析之军转干部安置地点选定原则
中公军转网独家分析之军转干部安置地点选定原则 中公军转网独家:军转干部安置地点如何选定?国家对转业安置地区的确定有何规定?中公教育军转专家深度分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选定,为广大军转干部指明方向。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安置政策、军转干考试备考资料,助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华丽转身。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选定】
一、选定安置地点的一般原则
在多处安置地点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转业干部如何更加合理地选定安置地点?借鉴以往转业干部的经验,在此介绍几条基本的原则。
(1)着眼未来事业发展。安置地点与安置方式和择业志愿,是批准退出现役的转业干部面临的三种选择。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可以共同满足转业干部的某些愿望和要求。同时,三者之间又有着相似或相同的原则可供遵循。其中,着眼未来事业发展,便于发挥个人才干,就是三种选择可以共同遵循的一条原则。转业干部选择安置地点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的安置地点对个人工作安置、职务落实、就业环境、发展前景等方面可能产生的种种影响。只要把决定未来事业发展的各种因素看清了、想透了,选择安置地点的决心就会更加坚定。
(2)着眼家庭成员团聚。长期生活在军营的部队干部,即使配偶已经随军,也不可能像许多地方干部那样,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何况许多配偶尚未随军的年轻干部,常年过着夫妻两地分居的生活。由于与家人相聚时间太少,上对父母难以尽孝,下对子女不能尽责。虽说家人理解支持,个人无怨无悔,但总不能把失去说成获得。当在选择安置地点时,理应根据家庭成员工作和生活的分布情况,设法与配偶及家庭更多成员实现团聚,以此弥补多年亲人间分离的缺憾。
(3)着眼降低安置难度。安置去向不同,安置难度也自然有所不同。一方面,不同的安置地点其机构规格、管辖范围、人才余缺、经济状况,以及军转安置任务、军转安置举措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转业干部工作安排、职务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也会各不相同。对同一名转业干部而言,假如选择到甲地安置,或许个人无需费力,便可顺利实现择业志愿;而如果选定在乙地安置,尽管个人花费很大气力,但安置结果并不称心。另一方面,从转业干部的个人情况看,如果选择甲地安置,家属便无需随调或随迁;而如果确定在乙地安置,则配偶需要随同调动、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由此可见,确定安置地点也应把降低安置难度作为应当考虑的问题之一。
(4)着眼提高生活质量。追求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人们共同的愿望。转业干部面对人生转折,也希望转业后能够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因此,在选择安置地点时,也应注意考虑安置地各方面情况可能对家庭生活状况所产生的影响。譬如,安置地的就业情况、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地理位置、人文环境,等等。当把这些情况逐一弄清楚,合理选择安置地点的决断便会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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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定安置地点应注意的问题
(1)不可忽略个人安置条件。国家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出的规定,是合理分解安置任务和妥善安置转业干部的具体措施,也是转业干部选定安置地点、军地安置部门进行档案交接的政策依据。转业干部选择安置地点时,首先需要对照国家的去向规定,弄清自己所具备的去向条件,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进行比较选择。对于安置地条件比较差一些的,一般不要轻易选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地方给予照顾,也应在积极争取的同时,充分做好变更安置地点的思想准备。因为,转业干部移交工作政策性很强,不仅部队要严格把关,而且地方也会认真审核接收条件,一旦发现条件不符的,军地都可能随时退档。
(2)不可草率确定安置地点。如同前面所讲,既然安置地点影响着转业干部未来的事业发展和生活状况,那么转业干部选定安置地点时必须注意慎重思考。如果本人具备在几地安置的条件,就应按照选择安置地点的一般原则,认真思考,全面比较,趋利避害,择优而定。如果本人不具备进某地安置的条件,就应消除侥幸心理,坚持按条件选择,力避盲目草率的选择行为。
(3)不可随意变更安置去向。转业对象确定后部队就要组织转业干部填报安置去向和移交方式,逐级汇总后,由总政治部和国家人社部共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一旦下达,去向志愿将无法更改。在个人安置去向确定后,如果发现自己的选择明显失误或意愿发生变化,可通过军地组织及时变更。但上级规定,每年的3、4月份左右,军区召开档案移交会后,去向志愿即不能再变动。首次填报后如需变动,应在向军区移交档案前调整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4)不可盲目寻求各种“关系”。在要求突破政策规定、进行跨地域安置的人员中,个别同志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不惜精力与财力,决意把“宝”押在某种“关系”上。为了寻求某种可以利用的“关系”,确定转业后便匆匆走出军营,煞费苦心四处寻求“关系”,倘若听到几句类似“承诺”的言语,便信以为真,不胜感激。由于要求进某地安置的心情急切,而又对地方复杂情况缺乏了解,偏信某些“关系”的甜言蜜语,吃亏上当便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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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政策链接】
军转干部安置地点有关规定
安置地点,是批准退役的转业干部,依据政策规定,为自己选择的未来的工作地和生活地。安置地点的选定,不仅决定着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和创业环境,而且影响着日后的生活条件和质量。因此,每位转业干部对安置地点的选择都应格外重视。
国家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由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方针,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做法,也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要去向。
(2)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同时,中发〔2001〕3号文件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确定转业的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3)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人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放宽了转业干部选择安置地点的条件,为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与亲人团聚提供了方便。
(4)双军双转或单转的去向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5)因国家或地区建设需要跨地区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此外,在国家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各省(市、区)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转业干部接收条件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比如,北京市规定,结婚前配偶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且结婚时间不满一年的不接收安置。上海市规定,双军人单转进上海市安置,在驻上海市部队工作的一方必须满3年以上,并且一方转业进上海后,另一方进上海必须间隔1年以上。再比如,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把军队转业干部的亲属购房落户、投靠亲友落户作为安置的去向依据,等等。因此,转业干部在选择安置地点时,除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外,还要符合安置地的具体规定。
军转安置地点的选择是广大待转业军转干部迫切想要了解的问题,希望中公军转网文章能为您答疑解惑,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将竭诚为广大军转干部服务,助力201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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