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标准
消防管理标准
1 总则:
卫华集团各子公司必须遵循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好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以加强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四个能力”建设,实现各子公司消防工作“三会三化”。
本标准为集团各子公司消防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和要求。各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依据本标准,逐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彻底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日常管理活动中,若能与安全管理活动同时进行的,在不降低消防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同时进行。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华集团各生产性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工作的管理方法、管理最低要求、管理内容及其集团中心对各子公司的消防工作的考核办法。
3 解释
3.1. 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防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灭初期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2. “三会三化”:三会是指会检查消防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三化是管理标准化、标示明细化、宣传常态化。
3.3. “三级防控”区域:指根据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将全部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一级防控区:重点监控区,指存放易燃易爆品、大量可燃物等火灾易发区域,如油漆库、油库、丙烷站、木工房等。
二级防控区:指人流聚集较大区域,如餐厅、宿舍、办公楼等。 三级防控区:除一级、二级监控区外的其他区域。
3.4. 消防事故分类:本公司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令)及公司实际情况,将消防事故分为以下五类:
消防险肇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除消防险肇事故外,其余火灾事故要上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
4 职责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安全监控部对集团各子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指导、监督与管理职责;
各子公司总经理为所在公司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所在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该公司的消防工作责任部门,并由消防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管理内容。
集团中心的消防管理工作由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5 管理要求
5.1. 消防组织
5.1.1 各子公司应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并指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5.1.2 各子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委员会,并制定详细的消防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活动形式。消防管理委员会可与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一,但必须在委员会的组织活动中加入消防管理内容。
5.1.3 各子公司总经理应保证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1.4 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各区域管理情况,制定出从总经理到基层管理人员的消防管理网络图。消防管理网络图要能体现出“三级防控”管理情况。
5.1.5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制,规定各级人员的消防管理职责。消防管理责任制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并,但必须明确体现出消防管理责任。(参照卫华管理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Q/WHG09015-2011)
5.1.6 各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并指定出各部门的兼职消防员。并应制定出详细的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形式。
5.2. 重点区域防控
5.2.1 消防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公司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将厂区内分为三个等级的消防防控区域,并按其区域划分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管理。“三级区域防控”划分应做到“重点明确、责任清晰、不留空白、易于管理”,应尽可能与生产组织形式一致。
5.2.2 “一级防控区域”是指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大量可燃物区域。如储存油漆库、稀料库、柴油库、润滑油库等,以及木工房、丙烷站、油漆稀料使用区域等。
5.2.3 “一级防控区域”基本消防要求:
1) 消防责任人必须为部门负责人(副部长级以上)。
2) 作业活动时必须有专人值班,无人时必须上锁。
3) 储存区域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完善通风、用电、防火间距等辅助设施条件要求。
4) 涉及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必须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的防爆要求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的负荷要求进行电力系统设计和敷设,不得随意私拉乱扯电线。
5) “一级防控区域”应严格禁火。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危险性作业证》(参照卫华管理标准《危险性作业审批管理标准》Q/WHG09009-2010)。
6) 进入通风条件不好的密闭甲乙类危险品储存库时,应防止人体静电引爆空间内的挥发性可燃气体,必须经较长时间通风后方可进入。
7) 喷漆、刷漆等作业场所往往会有较大浓度的挥发性可燃物,有的甚至
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因此,此类作业区域应参照爆炸危险区域做好防火、防静电、规范用电措施。
8) “一级防控区域”应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尽量严格划分,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应尽可能分开存放,以降低存放区域危险等级。存放可燃物时应留足通风空间,防止自燃。
9) “一级防控区域”检查周期不应低于1次/日,做到重点部位日巡检。
10) 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防火制度应上墙公示。
5.2.4 “二级防控区域”是指人流聚集较大的区域,如办公楼、宿舍、餐厅、人员密集型生产车间。若此处存放较大量的易燃易爆品,则应划分为一级防控区域。
5.2.5 “二级防控区域”基本消防要求:
1) 消防责任人应为区域负责人(副主任级以上)。
2) 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划定明显的疏散路线或安装鲜明的疏散标志。疏散路线及标志应以绘制成图,悬挂于明显处。
3)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得上锁。疏散通道及出口不得被堵死。
4) 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应急照明灯。
5) 应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得存放大量的可燃物、爆炸物、毒害物、腐蚀品、放射性物质等。
6) 区域内装修、摆设等应尽可能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不得过量过高堆放无关物品。
7) 检查周期不应低于1次/周。
8) 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防火制度应上墙公示。
5.2.6 “三级防控区域”是指除“一、二级防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2.7 “三级防控区域”基本消防要求:
1) “三级防控区域”责任人可根据生产区域划分,由该区域负责人负责。
2)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划分防火分区及设置消防出口等。
3) 区域内应尽可能少存放可燃物,且存放可燃物时应相对集中。
4) 设置明显的疏散通道,并绘制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不得被堵塞。
5) 区域内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手持照明工具。
6) “三级防控区域”检查周期不应低于1次/月。
5.3.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5.3.1 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水消防系统,如消防管道、消火栓(室内与室外)、消防水带、枪头等;
2) 各类灭火器,包括灭火器箱;
3) 自动消防系统(消防卷帘门、消防报警系统、烟感及自动喷淋系统等);
4) 消防控制室;
5) 其他消防设施,如消防沙、消防水桶、消防铁锹等。
5.3.2 各子公司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消防器材档案,记明消防器材的配置、类型、数量、放置部位、管理人、检查及维护情况。
5.3.3 消防管理部门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应规定消防器材的配备标准、购买计划、采购要求、使用条件、检查要求、更新维修、更换报废等具体实施流程及注意事项,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快速更新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可做成一项总制度,也可分开完成。
5.3.4 消防管理部门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配备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缺失或不足的应报采购计划予以补充。
5.3.5 采购部门应按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并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认证的消防设施器材。
5.3.6 消防设施及器材为专用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应做到“定人管理、定位放置、定期检查”。
5.3.7 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根据“三级防控区域”要求,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3.8 消防器材超过使用期限后应做报废处理。不得使用超期消防器材。
5.3.9 消防管理人员每年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5.3.10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有专人值班,并取得当地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控制室管理操作资格证。
2) 满足《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2008)的相关规定。
3) 消防控制室至少应有以下资料:
a 消防组织结构图;
b 消防值班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c 消防设施一览表;
d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记录;
e 消防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设备检测报警等。
5.4. 消防标识
5.4.1 各子公司应自行根据要求设置消防标识。消防标识应定期检查,脱落、失效应定期更换。
5.4.2 消防标识、消防应急灯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5.4.3 各级消防防控区域应有明显标识,表明该区域的危险性及主要防控措施。
5.4.4 “一级防控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严禁吸烟”、“当心火灾——可燃物”、“当心火灾——爆炸物”等标识。若为化学品存放库,应设置“MSDS(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
5.4.5 “二级防控区域”必须设置“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联合标识,箭头应指向紧急出口处,疏散标识高度不应大于1.0m,间距不应大于20m。
5.4.6 紧急出口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识;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处应设置“禁止堵塞”标识。
5.4.7 灭火器存放点应设置“灭火器存放点”等标识,消防栓及消防水带存放点也应同样说明。
5.4.8 消防器材存放处应设置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标识,并标明消防器材的“管理人”、“责任人”、“监督人”等,每个消防器材必须落实到人。(注:责任人为该消防器材的主管领导;管理人为该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检查人员;监督人员为公司消防管理人员。)
5.5. 消防检查及隐患管理
5.5.1 各级区域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消防检查。区域负责人和
消防管理部门应进行抽查。消防管理人员应建立消防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隐患落实情况等。原始检查记录应有检查人签字。
5.5.2 消防检查分消防器材检查和火灾隐患检查两类。消防器材检查一般由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进行,不能低于以下频次:一级防控区域1次/周,二三级防控区域1次/月;火灾隐患检查可同公司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但不能低于5.2中各级防控区域的检查周期要求。
5.5.3 消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区域进行消防隐患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5.4 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隐患,因此,做好隐患整改才是消防检查的结束。因此,每次检查结束,必须有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再检查。
5.5.5 对于较大的隐患或需要投入人力财力较多的隐患,由消防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参照卫华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标准》Q/WHG09009-2010),交隐患区域负责人落实,区域负责人自身不能解决的,应向交上级部门报告。消防管理人员应按要求期限进行隐患复查。
5.5.6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检查的情况汇总和监督落实。
5.6. 培训与宣传
5.6.1 各子公司培训部门应对新上岗或转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岗前消防培训可与岗前安全培训同时进行,但必须有消防培训的内容。培训内容、时间及考试情况应有记录。
5.6.2 各子公司至少每半年对全员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
5.6.3 各子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可通过文字、图画、视频等开展防火、急救、灭火、逃生等知识的宣传活动。
5.7. 应急管理
5.7.1 各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适合本单位的灭火与逃生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中应包括以下部分:
1) 单位基本情况、重点防火部位及危险特征、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措施。
2) 组织机构。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援组。
3) 报警与接警处置程序。
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 大型火灾的配合、救护、隔离措施。
7)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 恢复措施。
5.7.2 各子公司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并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5.7.3 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灭火与疏散演练。周期不得低于2次/年。演练要有记录、有总结、有改善。
5.7.4 义务消防队员应经常学习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增强队伍的素质,提高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5.7.5 各子公司应组织进行全员消防与疏散演练,周期不应低于1次/年。
5.8. 其他要求
5.8.1 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工前要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其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经过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8.2 对于重点建筑,如办公楼、宿舍等,应做好消防年检工作。
5.8.3 凡举行超200人以上的大型聚会,必须制定火灾预防措施,做到专人值守,有效防范。公共聚集场所,建议依照国家消防法要求,购买公共责任保险。 6 管理要求与考核
6.1.1 各子公司应建立好本单位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
1) 单位基本概况和“三级防控”分布与管理情况;
2) 消防审核、验收、年检及争睹部门检查的文件、资料;
3) 消防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管理责任人情况;
4) 消防管理责任制等消防相关制度;
5) 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及产品合格证;
6) 义务消防队员及装备配备情况;
7) 灭火、疏散等应急救援预案;
8) 其他与消防有关的档案资料等。
6.1.2 消防日常管理中,应做好以下管理活动:
1) 公安消防机关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或来往汇报材料;
2) 消防器材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3)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情况及维护保养记录;
4)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6) 消防培训学习、考试记录;
7) 应急队员学习情况记录;
8) 灭火、疏散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9) 火灾情况及消防器材设施使用情况记录;
1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 其他与消防活动有关的记录、报告等。
6.1.3 消防工作考核将纳入各子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的一部分,具体考核指标及方法如下:
一票否决项目:
消防管理组织是否建设
消防器材是否配备
消防“三级防控区域”是否划分
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成立
考核项目:
7 支持性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令)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企业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Q/WHG09015-2011)
《危险性作业审批管理标准》Q/WHG09009-2010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标准》Q/WHG09009-2010 8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