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07-31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期离开考场,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 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 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 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 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 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 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