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及调查的具体办法,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事宜,本着以人为本,救人第一,防止事态扩大,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避免或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的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氧化铝、矿山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0 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3《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GB6441—86)
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4.0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5轻伤事故,是指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事故,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6重伤事故, 是指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计算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有关定执行;
4.7未遂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但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0 事故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有红色“受控”章者为受控文件,任何其它复印件为非受控文件。 此文件在香江万基内部使用
编制: 郭宜宾 审核: 批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环保与公共事务部及生产运行部报告,如现实需要,安全环保与公共事务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逐级上报。 5.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5.2.2事故的简要经过;
5.2.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势情况; 5.2.4已经采取的措施;
5.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纪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0 事故调查
6.1本条所指主要为轻伤事故、未遂事故或政府委托处理的重伤事故调查组组成办法,一般事故以上事故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公司配合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6.2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任组长,或者指定安全环保与公共事务部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调查工作。
6.3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环保与公共事务部、机动部、生产运行部、人力资源处(工会)人员组成,如需其他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则另行通知。
6.4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任何与被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禁止参与事故调查。 6.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6.5.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6.5.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6.5.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5.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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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郭宜宾 审核: 批准:
6.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9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6.9.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6.9.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9.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9.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9.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10如需附事故调查的相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7.0 事故处理
7.1本条所指主要为轻伤事故、未遂事故或政府委托处理的重伤事故调查组组成办法,一般事故以上事故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公司配合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7.2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香江万基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事故的性质、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3事故调查组将事故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委会审批后,由行政处按安委会审批结果以公司名义写出事故通报和处理意见,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后,在全体职工大会或以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伤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60日。
8.0 其他
8.1如本程序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现行公司制度为准。 8.2本程序由安全环保与公共事务部起草并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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