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条例]与英荷海洋争霸
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又可译为《航海法案》,是英国近代早期关于航海贸易的一系列立法。1651年10月,由资产阶级新贵族控制的英吉利共和国议会通过了首个保护英国本土航海贸易垄断的法案,该法案的出台与当时盛行的重商主义思想及英荷海上争霸密切相关,是英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对海上进出口贸易进行控制与干预的一种手段。法案分别于1662、1663、1670和1673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垄断英国和殖民地的贸易及维持英国殖民地对英国的依赖。《航海条例》延续二百余年,沉重打击了以荷兰为代表敌对势力,对英国的崛起及其主导下的国际贸易体制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
《航海条例》由早期的沿海贸易法规发展而来,它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短期利益驱动:“17世纪的普遍危机”使国家经济陷入了严重的衰退之中,谷价上升至本世纪的最高点,政治动荡,人口死亡率攀升。尤其是在1648年与西班牙和解之后,航运业又遭受了来自荷兰的竞争,因而迫切的需要《航海条例》来保障本国的航运、造船和海外贸易。共和国政府于1651年颁布《航海条例》,其目的一是为了打击王党的势力,二是鼓励造造船业的发展及限制贸易竞争,削弱以荷兰为主的商业竞争对手。查理二世复辟即位之后,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通过合理的政策巩固经济和政治基础,加强和巩固军权。当是时,英国的海洋、帝国和商业政策以及王室成员的关系相互糅合,迫使英王必须对海外贸易及海军建设给予相当的重视。出于巩固王室地位,展示王室的权威的目的,查理二世及后继的詹姆斯二世都渴望保留一支强大的海上力量,因此,建立强大海军以保护海外贸易以增进英国财富的清教徒政策,通过海洋分享整个世界的殖民地和商业利益的理念被斯图亚特王室重新提倡并继续推进下去。特别是在1660年英国取得地中海贸易权利之后不久,查理二世便迫不及待地要求加快《航海条例》的进一步推行,对英国统治者而言,《航海条例》是英国实施强力贸易保护政策,争夺海洋权利的极好工具。
《航海条例》同样是当时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重商主义政策的产物。重商主义是一种反映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它将对外贸易视作财富的真正源泉。根据重商主义理论:一国的国力基于通过贸易的顺差所能获得的财富,开放的贸易体系只能导致财富的损失。为了帝国领域内保有物质财富,贸易大国必须在封闭的贸易体系中充分利用其殖民地的资源。在这种状况下,航海条例反映了一种普遍性的利益诉求,被视为是政府为国家未来的繁荣所进行的努力。相对斯图亚特王室前期软弱的贸易和财政政策而言,这本身就是个明显的进步。同时,《航海条例》还体现了国家对商业利益的热情和扶持,它巧妙地调和了国家和私人的利益,使二者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使得议会政府与商人之间形成了稳固的联盟。前者保证商业的繁荣发展,后者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还使政府在贸易保护政策上获得了更多资助。
《航海条例》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货运船只和船员的国籍做出了限定。根据法案规定,英国在亚洲,非洲和美洲的殖民地进出口货物只能用英国船只运送;船上四分之三的船员必须是英国人;英国所进口的商品必须由英国或商品来源国船只输送,而英国各港口的渔业进出口货物以及英国国境沿海贸易的货物,也要完全由英国船只运送,甚至殖民地港口与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船只也仅限于英国国籍。航海条例实质上赋予了英国商人和船舶殖民贸易经营的法定垄断权利,并借此将外国船只完全排除在英国殖民贸易之外。另一方面是关于大宗商品相关的立法。《航海条例》所列举的某些殖民产品及重要战略物资,只能从原产地直接出口到英国或英国殖民地。起初列表包括烟草、糖、靛蓝、棉花、羊毛、生姜、黄颜木和其它染料木。不久,国会便再一次扩展列表,将海军用品、麻、大米、糖蜜、海狸皮、皮草、铜矿石、铁和木材等纳入其中。
《航海条例》在17世纪后半期经过四次修订,其内容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例如:1663年修订的《航海条例》就新增了欧洲运往美洲的所有货物必须在首先在英格兰进行装运;糖、大米和烟草等大宗商品不得在纳税之前运往他国等限制性条款,旨在帮助英国商人获取殖民地烟草和糖类等大宗商品的贸易垄断权,同时阻止未加工品的出口扩散,使英格兰成为殖民地进出口贸易的唯一获益者。《1707年合并法案》(Acts of Union 1707)出台之后,苏格兰也享有了同样的特权。
在英国陷入政治、经济危机之时,荷兰趁人之危占据了商业的优势地位。荷兰的贸易体系建立在金融、航运和海外殖民的结合之上,在16、17世纪,其经济、贸易、科技实力在整个欧洲首屈一指。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荷兰巨大的航运业和商业优势,使其可以在海外贸易领域对英国施加足够的压力。17世纪初期,荷兰人已垄断了波罗的海四分之三的谷物贸易,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的木材贸易,以及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瑞典金属贸易,由法国和葡萄牙运往波罗的海的盐有四分之三是通过荷兰的船只运送。1602年荷兰建立了高度授权和资本化运作的东印度公司,并在数十年内将贸易拓展到了亚、非、北美洲的诸多地区。尤其在1648年西班牙承认荷兰独立之后,联省共和国更达到了繁荣的定点。在这种形势下,英国政府及许多商业团体不仅对荷兰在航运、东方贸易、波罗的海商贸、渔业、信贷和金融方面的优势表现出极大的嫉妒外,还对联省共和国的国力强盛惊恐不已。在当时的一些重商主义者看来,由于世界财富总额是有限的,因此英国财富增长必须以打击和消耗对手为代价,如果尼德兰失去了在波罗的海的垄断地位,英国无疑将会成为最大的获益者。1588年英西战争之后,这种观点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英国这种因嫉生恨的心理众所周知,商业和航运界对此也是心照不宣。“与荷兰开战,与西班牙和谈,让我们重新获得贸易和金钱”这类的俗语在17世纪中期广为流传。很多海军军官反应积极,希望通过战争迫使荷兰承认英国的海上霸权。对此问题,蒙克的评论言简意赅:“荷兰拥有太多的贸易优势,而英国想取而代之。”而在1651年,有利于英国一方的两国联盟建议失败之后,战争爆发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了。战略目标的冲突和长期海上对抗决定了英荷战争的形式——与近四世纪英国所参加的战争相比,它是完完全全的贸易战争。交战的任何一方几乎都没有入侵对方领土的意图,英国所要求的是至高无上的贸易统治地位,而荷兰则是为了求得海上生存而极力抗争。虽然每一次英荷战争的环境和结果都不尽相同,但其本质与目的却十分类似。
三次英荷战争之后,尽管荷兰在军事上并未完全落败,但其贸易和海军实力却被极大地削弱。1674年的《威斯敏斯特合约》并未对英国利益带来实质性的损害,相反,它却通过成功遏制了荷兰的竞争推动了英国海上实力发展的步伐。《航海条例》的成功推行,使英国对外贸易在自我封闭的状态下得到发展,并对东印度、黎凡特和东陆公司的发展与对外扩张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以再出口贸易为例:1640年之前,英国的再出口贸易微不足道,但到了60年代末期,再出口贸易就已发展成为英国本土出口的重要补充,到17世纪末期甚至一度占到整个出口的50%。在这个过程中,英国确立了自身的贸易优势,逐步建立起以伦敦为中心的大西洋商业体系。严格的贸易控制不但维系了海外贸易的正常运转,还为英国换回了国内经济发展所需的工业原料,英国的航运、港口和商人也从中颇多收益。与此同时,皇家海军的质量和规模得到快速提升。1688年,英国海军拥有173艘战舰,6930门大炮,总吨位10.2万吨。到17世纪末,皇家海军规模扩大到323艘战舰,9912门大炮,总排水量16万吨,海军人数也大大增长了。海军实力的增长为英国拓海政策的进一步推行打下了坚定地基础,同时,由于国家政府坚定地维护其在海洋的垄断地位,海军和商船队在组成和功能上的区别变得更加明显。
从长远来看,《航海条例》对海外贸易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国家政府为贸易提供法律和行政框架内的支持,殖民地不再被认为是特权者或特许公司保护区,而全部向国家开放。受其影响,国家专营的海外贸易逐渐博兴,垄断企业在殖民地航运及商业中建立起来,全球性的海上力量、贸易、海运和船舶制造也应运而生。对殖民地居民而言,虽然其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购买英国产品,但由于出口奖励金的存在,在殖民地英国商品实际上比国外同类产品还要便宜。
虽然国家的贸易垄断虽然给英国带来了巨大财富,但其负面影响也同样相应存在,表面上看,《航海条例》在殖民地和祖国母国之间建立起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但一旦殖民地某种行业与母国构成严重竞争,议会也同样会立法打压殖民地工业。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致使殖民地抵制母国的现象不断出现,例如在17世纪后期,殖民地居民就曾抱怨詹姆斯二世用《航海条例》妨碍殖民经济自治权,对基于贸易法的税收措施也表示了极大的不满。此外,英国为了取得殖民地贸易利益,而尽量排斥他国分享殖民地贸易的做法一样是有害的,因为贸易垄断不仅牺牲了英国原本能从贸易中取得的绝对利益的一部分,还会对国家本身带来不利影响。亚当·斯密认为:英国对殖民地的贸易垄断,通过迫使超出正常比例的大不列颠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其中,势必破坏各产业部门之间原有的自然平衡,对整个工商系统及政治机体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有一种制造业,由于奖励金或由于国内市场及殖民地市场的垄断,人为地过度膨胀超过自然发展的程度,而且在其运行中出现某些小的堵塞或中断,往往就会惹起使政府惊骇、议会狼狈不堪的骚扰与紊乱”。
海上贸易的博兴及殖民地的拓展极大地改变了欧洲的经济和政治重心,使其从地中海世界转移到了大西洋沿岸。由于控制了海外贸易,英国可以形成由它主导的交易体系,伦敦逐渐取代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金融中心,即便战争期间它也能为英国海军提供源源不断地资金支持。英国的海洋力量是维系海权及其国际地位的重要中坚力量,强大的海军力量为英国海上安全和欧洲的权力平衡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使欧洲陆权国家难以对不列颠本土安全构成有效威胁。正如科贝特所言:“只有掌握海权优势的国家才有高度行动的自由……而那些依仗陆上力量的强国面对巨大的海峡时,经常望洋兴叹。”
得益于强有力的海上力量,英国在战争期间也依然能够保持贸易的繁荣,繁荣的贸易带动了商品交易市场的活跃,在经济与军事之间构成了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使英国海军在很长时间里享有优势地位,确保了国家殖民和贸易政策的顺利实施。《航海条例》同时也反映出英国大战略观之下的海权争夺思想。显而易见,海上扩张所带来的财富和声望将海权的好处大大加强了,使得英国政府收益颇丰。正是由于海洋贸易能够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导致了海权主义的兴起,使海军实力和商业优势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了一起。职业化海军的不断发展表明国家对海权有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上帝、枪炮和舰船”真正成为了欧洲殖民国家对外开拓的三大“核心武器。”
总体而言,《航海条例》的颁布无疑是王政复辟以来的一次重大历史变革,作为一种最初的国家战略的设计,它巧妙地调和了国家和私人的利益,使二者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其本身及其所蕴含的现代理念标志着中世纪式思维在英国的结束,英格兰真正开始站在民族、国家的立场上思考商业和殖民政策问题。《航海条例》直接引发了第一次英荷战争,对英国而言,这同样也是通向世界霸权之路的起始点。英荷战争是有限制的贸易争夺战,英国最终成为赢家,并不是由于其消灭了多少敌军或获得了多少领土,而是迫使荷兰接受了《航海条例》的限制和束缚。英荷战争的胜利,代表了工业化的海洋强国对以贸易立国的海上强国的胜利,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对海洋权益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同时,战争也使英国的海权意识、帝国意识进一步加深,英国开始积极去构建建立在商业、海军和金融体系基础上的海洋帝国,并强烈地要求远离欧洲大陆的纷争而专心发展海洋事业。总体而言,根据本国的生存条件选择恰当的发展方式,是近代早期英国人的决胜之道。而这也正是英国从偏居一隅的岛国发展成称雄世界的强大帝国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