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6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12-08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表时间:2006-11-07
GB4285-89
(1990年2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0年2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农业上安全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和控制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为防治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蔬菜、果树、烟草、茶叶和牧草等作物)的病虫害而使用的农药。
2标准值
3防护规定与措施
3.1 防治农作物的病虫草害,应切实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积极采用改装有效的非化学防治手段,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
3.2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科技知识。使用农药要切实做到安全合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效能,减少其副作用,达到经济、安全、有效的目
的。
3.3 农药使用后,施药器械不准在天然水域中清洗,防止污染水源。清洗器械的卫生不能随便泼洒,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已盛装过农药的器具,严禁用于盛放农产品和其他食品。
3.4 施过农药的水田,要加强管理,防止农田水流散污染水源。
4监督与执行
各级环保、农业和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使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他们的检查监督,必要时,还应提供所使用的农药及受药作物和农产品的样品,以供化验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农业大学等53个单位研究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鹤鑫、蒋天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