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3年5月版)
目 录
经常项目管理 ................................................................................................................................... 3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 3
1.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 ............................................................................................. 3
1.1.1.名录登记 .................................................................................................................. 3
1.1.2.名录变更 .................................................................................................................. 3
1.1.3.名录注销 .................................................................................................................. 3
1.2.《贸易外汇登记表》签发 ................................................................................................. 4
1.2.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 4
1.2.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 5
1.2.3.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 5
1.2.4.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 6
1.2.5.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 6
1.2.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 7
1.2.7.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7
1.2.8.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 8
1.2.9.其他业务登记 .......................................................................................................... 8
1.3.企业报告受理 ..................................................................................................................... 8
1.3.1.义务性报告 .............................................................................................................. 8
1.3.2.主动性报告 ............................................................................................................ 11
1.4.数据处理 ........................................................................................................................... 13
1.4.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 13
2.非贸易外汇管理 .......................................................................................................................... 13
2.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 13
2.1.1.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 13
2.1.2.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 14
2.1.3.外币现钞帐户的审核 ............................................................................................ 14
2.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结相关外汇业务的审核 ............................................ 14
2.2.贸易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的审核(超过合同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
................................................................................................................................................ 15
2.3.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 15
2.3.1.外籍员工工资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 .................................... 15
2.3.2.船长借支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审核 .................................... 16
2.4.超过规定金额公务出国用汇审核 ................................................................................... 16
2.5.特殊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管理 ....................................................................................... 17
2.6.跨国公司资格审核 ........................................................................................................... 17
2.6.1.跨国公司资格审核 ................................................................................................ 17
2.6.2.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资格审核 ............................................................ 18
2.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管理 ................................................................................................... 18
2.7.1.个人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审核 ........................................ 18
2.8.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 ................................................................................................... 19
2.8.1.用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
......................................................................................................................................... 19
2.8.2.用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 ................ 19
2.9.超过等值1万美元“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管理 ................................................... 19
2.9.1.携带外币出境 ........................................................................................................ 19
2.9.2.遗失“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补办和逾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补办 20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 20
3.1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 ................................................................................................... 20
3.1.1.申请开办 ................................................................................................................ 20
3.1.2.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 ........................................................................................ 21
3.1.3.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重新核准 ............................................................................ 22
3.2.保险外汇业务市场退出 ................................................................................................... 22
3.2.1.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 ................................................................................ 22
3.2.2.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23
3.3.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 ................................................................................................... 23
3.3.1.保险经营机构境外账户 ........................................................................................ 23
3.3.2.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 24
3.3.3.保险经营机构筹建时临时资本金账户 ................................................................ 24
3.3.4.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 ............................................................................ 24
3.3.5.保险经纪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25
3.3.6.保险代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25
3.3.7.保险经营机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 26
3.4.保险经营机构结售汇 ....................................................................................................... 26
3.4.1.保险法人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 26
3.4.2.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购汇汇出 ............................................ 27
4.保税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27
注: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本业务办理指引仅限于上海地区使用。
经常项目管理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1.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
1.1.1.名录登记
(一)审核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不审核)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等。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企业名录登记。
(三)重要提示:
1、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2、该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3、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外汇局人员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1.1.2.名录变更
(一)审核材料: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审核名录变更申请,以及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经办人员在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名录登记信息。
(三)重要提示:
1、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2、该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3、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外汇局人员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1.1.3.名录注销
(一)审核材料:
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
(三)重要提示:
1、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2、该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3、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外汇局人员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1.2.《贸易外汇登记表》签发
(一)重要提示: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1.2.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一)审核材料:
1、审核企业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涉及进口报关的,还应注明进口报关单号、进口金额等报关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审核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应区分情况审核以下材料: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审核捐赠协议、进口合同;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进口合同;③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审核进口合同。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审核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支出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4、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汇、托收及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登记业务。
1.2.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一)审核材料:
1、审核企业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涉及出口报关的,还应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出口金额等报关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审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审核原进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审核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2、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收入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收汇和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登记业务。
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1.2.3.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一)审核材料: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支出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4、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汇、托收及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登记业务。
1.2.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一)审核材料:
1、审核企业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涉及出口报关的,还应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出口金额等报关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审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审核原进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审核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2、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收入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收汇和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登记业务。
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1.2.3.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一)审核材料: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海关审价;
(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5)市场行情变动;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持本指引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收支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登记业务。
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1.2.4.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一)审核材料:
1、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须审核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管理内容1”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收支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2.5.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一)审核材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业务。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的,须审核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进口报关单号和进口金额等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1.2.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一)审核材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业务。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的,须审核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出口报关单号和出口金额等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1.2.7.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一)审核材料:
对于企业因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存在合理原因以及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情况,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还需按下列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拟登记的支出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1.2.8.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一)审核材料:
对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需审核: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号)。
2、收入申报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拟登记的资金划出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1.2.9.其他业务登记
(一)审核材料:
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需审核: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拟登记的收支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1.3.企业报告受理
1.3.1.义务性报告
1.3.1.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未在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还需按下列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进口预付报告时提供:进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进口支出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出口预收报告时提供: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出口收入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未在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进出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还需按下列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进口延付报告时提供:进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进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出口延收报告时提供: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以及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时报告的后果。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1.2.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对于企业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进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还需审核远期信用证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时报告的后果。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1.3.90天以上(不含)的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进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还需审核企业与海外代付行签订的代付协议书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
时报告的后果。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
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90天以上(不含)的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报告信
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
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1.4.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对于企业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
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以及企业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
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应审核以下
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
和具体内容)。
(2)进出口合同、收汇或付汇申报单。
(3)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
时报告的后果。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
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
材料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1.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外汇局应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审核企业每月月末前向外汇局发送的网上报告,分交易
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其他)、分账号(币种)核实企业上月境外账户的
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的报告信息。
2、对于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审核其报告的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
1、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2、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记录报告
违规情况。
3、对未按规定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企业,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根据
内控权限,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重要提示:
对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外汇局可要
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对被列为C类的,要求其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
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1.3.1.6.辅导期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外汇局应根据企业填写的纸质《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内容,审核企业以下信息并留存
相关凭证:
1、出口/付汇与相应收汇/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3、外汇局认为必要的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报告可按业务类型,并按一定比例实行定期抽查,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做
出处理:
1、若报告数据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否则
可将其列入重点监测企业。
2、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
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否则,可将其列入重点监测
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1.3.2.主动性报告
1.3.2.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现场报告
(一)审核材料: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主要包含下列业务: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外汇局接受企业的现场报告,并审核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
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6)对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审核企业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撤销主体变
更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权限进行以下操作,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或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或撤销主体变更操作。
2、外汇局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的,或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
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入B类企业。
(三)重要提示:
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需申请撤销的,只能由原所在地外汇局受理。
1.3.2.2.差额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对于企业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
额的,企业未在收付款或进出口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
请现场报告的,审核企业报告的相应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
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
2、对于企业差额报告业务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没有报告并确
有报告需要的,外汇局可审核企业现场报告提交的下列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需报告的事项及内容)。
(2)进出口合同、收付汇申报单。
(3)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
时报告的后果。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
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差额业务报告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无误
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2.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一)审核材料:
审核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需报告的事项及内容),以及
企业根据特殊交易性质提交的真实性凭证。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
时报告的后果。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
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
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4.数据处理
1.4.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一)审核材料:
1、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步骤:
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分下
列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1、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逐级向总局申请。
2、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成交总价)的,
在“监测系统”修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
3、无法修正的错误数据,逐级向总局申请界定,定期删除。
2.非贸易外汇管理
2.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2.1.1.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2006)
32号)。
(二)审核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要点: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应予以登记。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在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境内机构基本信息。
(五)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当场办理。
2.1.2.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二)审核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三)审核要点: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应予以登记。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在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境内机构基本信息。
(五)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当场办理。
2.1.3.外币现钞帐户的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二)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正式形式的开户申请书。
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要点:
1、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帐户的开户手续。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结相关外汇业务的审核
(一)法律依据:
1、关于为外国代表机构出具机构注销相关证明的请示。
(二)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三)审核要点:
代表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应予以办理。
(四)办理流程:
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结相关外汇业务手续证明”。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2.贸易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的审核(超过合同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
(一)法律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
发﹝2006)7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
号》。
(二)审核材料:
1、支付超比例佣金申请书。
2、出口合同(正本)。
3、佣金协议(正本)。
4、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3.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2.3.1.外籍员工工资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
(一)法律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境内机构外汇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5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
号》。
(二)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证明)。
4、聘用合同。
5、外籍人员身份的证明。
6、就业证或专家证或居住证。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3.2.船长借支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二)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银行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通知。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4.超过规定金额公务出国用汇审核
(一)法律依据:
1、《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二)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须持本人身份证明。
3、护照及签证。
4、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财务章、企业预留印鉴)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5.特殊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管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5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8、《关于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5号)。
(二)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发票。
3、税务凭证。
4、其它相应的材料。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6.跨国公司资格审核
2.6.1.跨国公司资格审核
(一)法律依据:
1、《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2、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
3、《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
[2005]26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5、《关于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5号)。
(二)审核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当场办理。
2.6.2.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资格审核
(一) 法律依据:
1、《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2、《关于上海市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5号)。
(二)审核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4、市政府有关出具的批件(如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文件)。
5、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管理
2.7.1.个人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二)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的身份证明。
3、提钞用途证明等资料。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个人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8.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
2.8.1.用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
(一)法律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审核材料: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8.2.用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
(一)法律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审核材料: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外币现钞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5、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要点: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办理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9.超过等值1万美元“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管理
2.9.1.携带外币出境
(一)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的通知》。
2、《关于印发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
号》。
(二)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万美元外币出境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要点:
1、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2、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9.2.遗失“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补办和逾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补办
(一)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的通知》。
2、《关于印发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二)审核材料:
原申请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时出示的材料。
(三)审核要点:
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并在补办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3.1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
3.1.1.申请开办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
5、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名单履历。
6、与申请业务的资金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
7、如分支机构申请还需要提供上一级保险机构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资金风险最后清偿的文件;上一级保险机构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无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汇资本金或实收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1、保险经营机构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2、资本金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含)的保险公司应当不少于5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含)的保险公司应当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3、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汇合规性审核等。
4、外汇资本金不足或无外汇资本金可向外汇局申请以人民币购汇。
5、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外汇投资业务,应明确所申请的业务品种。
6、保险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不得超过上一级公司现有的外汇业务经营范围。
(四)办理流程:
保险法人公司(含中资保险法人公司、外资保险法人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直接向总局申请,由总局核准并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审核后,由其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总局申请。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完整材料后3个月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1.2.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扩大外汇业务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新增外汇业务从业人员名单、履历。
5、新增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和资金管理制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1、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对申请扩大的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和经营理念有详实的论证。
3、对于新增业务已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资金管理制度。
4、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5、保险经营机构扩大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现有的范围。
(四)办理流程:
保险法人公司(含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外资保险法人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合资公司)直接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换证。保险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审核后,由其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总局申请。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保险经营机构完整材料后3个月内作出核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3.1.3.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重新核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
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需提供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1、保险经营机构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法规,及时按规定报送各类统计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经营期内无外汇局或保监会行政处罚,无刑事违规行为。
3、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其违规行为已得到改正。
(四)办理流程:
中资保险法人、外资保险法人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合资公司,直接报总局审核换发许可证。保险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审核,并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前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总局申请。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完整材料后3个月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2.保险外汇业务市场退出
3.2.1.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申请书。
2、终止外汇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原因、终止业务后债权债务的外汇资产清理方案及步骤等。)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机构需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
5、申请机构董事会或上级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1、终止外汇业务理由合理、充分。
2、申请机构管理层或上级公司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书面意见。
3、外汇资产清理方案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的认可。
4、经外汇局核准终止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法人机构直接向总局申请,经总局核准后,持批准文件终止外汇业务。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分局核准后,持批准文件终止外汇业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总局申请。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保险经营机构完整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2.2.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或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
2、上一级保险机构因故被取消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
3、被保监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
4、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汇局可以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法人机构自收到相关文件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分局核准后,持批准文件终止外汇业务,并向所在地分局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上一级外汇局可以注销或吊销下一级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总局申请。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保险经营机构完整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3.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
3.3.1.保险经营机构境外账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申请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开户申请书。
2、证明开户用途的文件。
3、境外账户所涉及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申请机构境外账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申请机构主要的境外账户往来机构名单。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保险经营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境外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分局转报总局核准.没有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境外账户。
(四)办理流程:
保险经营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分局转报总局。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五)办理期限:
分局接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转报总局。
3.3.2.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 申请书。
2、 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经总局核准有关“外汇投资业务”的批准文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 如变更和关闭账户的,还需提供原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投资业务如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和外汇债券买卖业务或资金运用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保险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四)办理流程: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保险经营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办理期限:
分局接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3.3.保险经营机构筹建时临时资本金账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保监会批准筹建批复。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筹建公司的名称预登记核准文件。
4、合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双方签定的合资合同(协议)。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经保监会批准在境内筹建合资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可向所在的分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临时账户用于验资.此类账户期限过一年。公司正式批准成立后,临时账户内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可转入资本金账户。公司未能核准成立,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出境外。
(四)办理流程: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五)办理期限:
分局接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3.4.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规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二)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外资参股的保险法人机构还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以及批准合资募股的批复)。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合资保险公司、外资参股的保险法人公司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账户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为保监会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外方投资者投资额。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关闭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变更和关户手续。
(四)办理流程: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五)办理期限:
分局接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3.5.保险经纪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加盖公司章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保险经纪公司外汇账户属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四)办理流程: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五)办理期限:
分局接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3.6.保险代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外汇人员名单、履历。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公司因经营需要,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规定管理并纳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系统”。
(四)办理流程: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五)办理期限:
分局接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3.7.保险经营机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审核材料:
1、申请机构开户申请书。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除保费或给付以外经常项目的收入证明。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申请机构为尚未取得外汇业务经资格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此类保险经营机构如果不能提供外汇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明的,不得开立外汇账户。该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应纳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系统”。
(四)办理流程: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五)办理期限:
分局接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4.保险经营机构结售汇
3.4.1.保险法人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审核材料:
1、申请机构购汇或结汇申请书。
2、经审计的上年度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交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外汇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保险公司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进行本外币转换的,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四)办理流程:
100万美元以上的,保险法人机构向总局直接申请;100万美元以下(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决定。
3.4.2.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购汇汇出
(一)法律依据: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审核材料:
1、汇款申请书或购汇申请书。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完税证明及税务凭证(享受减免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7、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
(三)审核要点(原则、要素):
外资保险公司完税后汇出或购汇汇出。
(四)办理流程: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机构完整材料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决定。
4.保税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