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经营许可证
基本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七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规 定 , 不 存 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和 禁 止 投 资 建 设 的 落 后 工 艺 、 高 耗 能 、 污 染 环 境 、 浪 费 资 源 的 情 况 。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办 理 流 程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说明/提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报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提出申请以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是否准予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决定书》; ◆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企业申请被受理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审查部报送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后: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企业申请被受理后,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但需要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后: ◆ 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 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 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二步 企业实地核查说明/提示: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 产 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 5 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企业产品及设备要满足以下标准企业实地核查要求: ◆ 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 企业组装、分装、加工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 具体要求请查看各产品实施细则。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后,审查组要告知企业审查结果企业实地核查合格: ◆ 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检验能力范围及联系方式; ◆ 审查组填写《XXX 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 ◆ 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 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组织单位抽样依据◆ 技术规范查询检验机构名单查询◆ 检验机构名单查询
第三步 企业产品检验说明/提示: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 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在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过程中,企业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 场检验; ◆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止生产许可,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向企业提供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 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检验依据◆ 技术规范查询第四步 审定和发证说明/提示: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 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 (http://www.aqsiq.gov.cn/search/gyxkz/)方式向社会公布。证书说明◆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 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许可证样本
企业获证后须知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型号等时,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 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立即执行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 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组织单位应按产品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4、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