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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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论< 探索)0 理6 2o年 第 3第 1 总期 )期( 5
9
}鞠建 设制
物
权的 公 示公 信 原则 思
考赵俊 宋, 民
惠(山 大学 , 太西原 000) 36 0[
摘 要] 公示公原则信为物作法制权定 解释、 适、、用 研的曩基究原则本, 其效力贯物权法穿 终始 物, 权法中 占据重要着位地。物权 公示 的理论 础基是 权物 对的 世和 排他 性性 ;示信公原 在 公
则 于优示公对抗 义国主家公的原 则,示同 也时 于优无因 原 性, 因而则是一 种 为较想 的理权物 动
变则规, 应将其精 贯神到彻权物法 具 体法律 制度 的中。
[关 词) 麓权物 公,示信原公刖 ,物权动原变则 [ 圈分中号类3920 [ OO. 文 标识码]献[ A 章编文号0] 47406(0— 1 — 3 —1152 ) 050 0 33
一
5
、
物 公 示权
公
示对抗主 义 , 意 称思主义 , 指 法 定公的示 又是
权物公示是 由 物 的权 对世性 决 定 ,的基 本 目 其
方法
仅仅是 物权变 动对抗 要的件 , 物非权 变 动法 而
的就
是生产知告 的果 效 ,使具其有对力抗。是将否 律效 果发 生 的要件 。 在这 种立 法 模 式下 ,事 人当 只 公示
果结 作 物 权为变 的动 效 要生 件, 各 国 在物 权 要 物有权 变动 诺 成的 性合 意 能,产 生 物 权 变 的 动是 就 变 中采动用 不 同 的的立 法模 式 不 应,当 机械 地 和 效 果 , 果 动不 产进行 了登 记 、产 已 交经 付 ,这 而 如 动 则 物 权 变动 可以 对 抗第 人 三。 可见 没, 有履 行法 定公示 定的义结在一合起 。为作代物现权基本法原 则 一 的之公 示原 ,则 当有具 一 定抽象 的 性和 概性 ,括公 示 方法 交 易 的, 受人 终 最得 到并的 是 真不正 的 应买
一
不 而应 局 只于某限 一 立模法式 。因 此, 权变动 “ 物 应 物 权 因为 ,没它有具 备 权物 基本的特 性 , 如对 世 和
性当
”意思 主义 ) 者 “须” 式形 主 义) 示 , 则 ( 或必 ( 公 否 “ 得 不公 到效示力 的 护保” 将
。排
他 ,性 这种 情 况下, 权 已有移经转 给买 受 是 人 在
一
所
纯 粹 的观种 念构 造。 人受还 可能 因 种各原 因最 买
动产 权 物 公的 示 方 法是 占有 ; 动 产 及 以 不准 终 不能 得所有 权 到。因此 , 有公 示 的 权 变物 , 不动没 所 动 产 权 物公的示 法 是方登 记 ; 利物 权 以 记登 法方 有 不 能得权 法到 律保 ,护 不利权于交 安 全 易 利 于,大 不
为 原 则、 付权 利 证书的方 法 为例外 。 交 ( ) 物权-公 示与物权 变动的 合结 模 式物 。公权
示 与物 变 动之 间权有 种 一然天 的联 系。就 两者 间的
家的 取进 心 。 示 公生 效主 ,义 称 又形式主义 , 指 物权 公 示 的
是在权 变物动 中作 为 必要 件条 立 的 法例体。 物权 变 动
不
关系, 同大法系各陆有着国同不立法选择 的,大 体 系 公于示 式形之采 纳, 形 在式 产动表 现为 付交 , 在该
动不为产登记。 国民《法》典 德为解决3 0战年所 争二 是以 德 国、 台湾地 区国代 为 的公 示 要表件 主 义;发生的 经济恐和不慌产动信危用机 ,我 通 公过将示 观有 三种
是,以法 、国 一日 本 代为 的公表示 抗对 主义 ; 三 以瑞 士为是代 表 折的中 主 , 义 折中 义 主还中有 在
认为 为债权 形 主式 义和 认是为承 认物 独 立权 性 而模 念 、的睛和 肉体不 能 到 与触 看及 权 利的有 化 形, 统 眼一
物了权 变 中 动 当 人 之事间 的 对 内关 系 和对外 关
其糊无 因性 两的种 看法 。对 于一 般 动 产 物 权 的 公系 正式。立确 了 “物变权动如能依一未公定方法示 表则的 代近 物 示 , 管 其 公示 方 法极不 完 (全 凭“ 尽 仅 占 有 ”事 实状 其现 内 ,容 权物变 动律 效法果 从无发 生 ” 之 态 为 昭示物 作权 方式 的相 不当可 靠但 基 )于交易 上权 示公制度 。,
强的烈 需要, 动产 交易 发生 频 繁 , 要 牺 静牲的 安 需 全 于折关中主 义 的 法 立 式模, 日本 学 最者 提早出 即 承在 认债权意 思 主义的同 时 , 承 以保 护动 的安 全 , 都对 国产 占动有 予 了公信赋力 。 中主 义折的 念概, 各
以所 ,文物 权 变动模 式 要指 不主 产 。 本动
[收 稿日 ]期 6 O0— 2 2 O— 1 2
认
物 变动 权 中的 公原 示则 , 物把权 公 作 示为债权
并[
作者简介]赵 俊( 7 一)女 , 6 1,山 阳西人,来9 山西大法学学院硕生士 ; 宋惠民(94
,山西 交人 城 17, 一男,) 山西大政 治与公共学 管理 学院职硕士在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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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 探索》6 躺 年 第3 第总1 期 )期 5 9(
意 思( ) 同 的生合 效条 件, 以也 称被为 债 权 形 式主 所
护上
较单 独实 公 示行原 则要 全 的 面 多 ,一 理 种想 是
义 。 日本学者 认为瑞 士 民 法 典 是 这一 立 模法式 , 即
不 采 物权纳 行为理论 也 可达以
到物 权行 为理论的 目
的维护 交 易安全 模的 。式 1 公示 信 公原 则对物 权的保 护更 全面 。在 公 示 .抗对主 , 部 义 分物权 动 变经 过 示公可 以对 抗 第 三 一
的。但 是 事实,上 ,士 法民 典是 承 认 物 行 为 的 权,瑞
只
是为瑞 因士是 一 个 多 民族国 家,然 数多人 说 德 人 ,虽另 一部 分权 变物 动只 存在于 事人当之 间, 种物 这 违 语 ,是 法语 其长期区采 纳 法 国民 法典, 以该 法 典权 不 是并 真正 意义 上 的物 权, 了反物 的 权本 质 但 ,所“ 物 之无权对抗 力, 实上等 同于 权物 第对 人 三无 效事 才没有 彻底 搬照 德国 民 法。区 别就 在于 瑞 的 士立 …
相。 , 公反示 信公 原 则能 更地 体好现物 权 。 法 者采 纳不物 行权为 无 性 制 因 , 度 物的权行 为具 力 ”他
独备立 性和 有 因性 两个特 。所 以 , 能 笼征 地统 说 不 为行 的 债权 式 主义 形承 和物 权独 认 性立而 淡 化 无因 性 的债权 形主 式两义种类 型 。
( ) 权公 示 理的论基 础。 有 学者 认 为: 只有 二 “物
2
公公示信 原对 交则易安 全 的保 护 更周到 。 公. 之属 ,归使 第三人赖 以 自外 部悉 知 物权 属权, 免因 避 归属不 而明造成对静 交 态安易全 的 破 坏可。以 出看 公 示 则侧 原重 于明 确 权属, 护的是 物 权 动 的变当 保 事 人 。而公信原 侧则重 于保护 动 态交 易安全 物, 将 人基三 对于公 示的 信 赖 所从事 的 交易行 为 , 断 阻原
折
中主 义就 是 债权 式形 主义 , 分当 为 承认 物不 权示 原 则 在 旨借助 示公 式方, 确 物 权之 变 动 和最 终 明应
在 采
纳 登记 件要主 义的 物权 变 的 国 动家, 公 示 权 物行为 论是理物 权 示公 公信原则 在 的理 存论基础 ,物 权 公 示公 信原 则的承 认 也 须要 必完以 的整物权 为 行
保
与公 信原则 才 算 真 的正 存 。 “ 在 说以完 整 的物权 权 的公示 外 观 定 为推真实 的权 利状态 , 护善 意 ”第可 利权 对人 物的 追 。索这里 的 信包赖 含 两种 情 况 , 一
法
理 论为 提前。 者 笔认为这 种 观 值 得 点商 ,榷权 公 有 是物权 动 变但没 有 公 示 ,律鼓 励 对 人 们 信 相 这 物
示”的理 论基础 是 权物的 对世 性 , 权物行 为 理论没 物 种变权 动 不在存, 只 要没 有 示公就没 物有 变权 与“即
有必然联 系 。
动”称 为 之极消 的赖信 是该 物权 ;本身 并 不 在 ,存 ,
二 即 “只 有要公示 就物有 变 动权” 之称为 积 极 的信赖 。 ,取公 示 原 则, 公示 当然 就地 人向们 提 供了此 一 信 赖利益 。
而公信 原则 ,指公 示 的积 极 赖 信效 ;力是 如 果具有 公信力 。 公 3公示信 原则对 公 示激的励 更充 分。公 公 .示
权 是权物 人 直接利 配支 并物排 除 他人 干涉的权 但公示 表明它 存在 , 律鼓 人励们 相 该信物权 存 在 法, 利 ,有 具 对性世和排 性他 物。 权 的 存 在或其 变 动不 的 征表加 以认 识,物 权 法 律 关 系 据 此 得以 透 明 , 使 “通公 示过, 第 三人 在 参与 交 易时有 了一 个识 别 使 、调 查 , 凭仅公 示的 部 表外 象可即 心 交放易 【 否。 ,则 ”2 即应 仅存在 特于 定人 的 思想 念 观 , 应 中当 从 能 外 部其 中 极消信赖 是公 所示 提 供的 信 赖利 益, 要只采 而
断 物判权的客 观标 准 在正。常情 况 下 无须 进行 实质 公示 对人 们 的 积 极 信赖提 保供护 , 么这 种 公 示便 那
获 得 已物的权没 有 障保, 已 转 让的 权 物 可 能有 被再
次转
让 ,会 会 将 陷 无入 止境 的 财 产 纷争之 。 中可 原信则 予赋 公示 公以 信力 , 社 即使在公 示与 事实不 一 让见,物权公 问示题, 由物 本 权特 性身 交和易 安全 的 致 也 会对时 信 赖 示 公人 的 予充 分以 保 的护 , 易交 是
要求
决 定的 其理 论基 ,础 是物权 对 的世性, 与 是否 采 人深 地认切识 体和 会公 示对 物到权 易交的决 定 意 义, 性其对 公 的示想 理期 望和不会 落 ,空 的样 激 机 励 纳物这 权 行为理 并 论有没 必 然联的 。系
二、 示公 信则 原 是为 较理想 物 的变权 动规 则公 模法式 。它 既 能 弥补 法国只采 公 纳 示原则 的 缺 点, 全 面 保 护 态动 安 全 ; 超 越 能德国 因性 理无 在 论物 又
制是
充分 的、 面 的 , 果 也效是 积极 的。 在 公 而 示 全 其示
的消 极信 赖。 示公制度并 不用 证来 物明权是 否 存 在 ,而只 来在用解决 因物转 权 让 而起 的引纷 争, 即公 当 权实 际物 况状 与公 示 内 容不 一致 , 即 公 存示 在瑕
公 即法律 保 只护对 公 示 公公信原 则 是当 代物 权变 动理 论 理想 较的立 对 抗 主义下 , 示仅 具有 对 抗力 ,
可 变 动权 中的局 性 ,限 静 态顾民事 主体的 益 利 ,现 示 的物 权具 有 优 先 ,性以对 抗 有没 公示 物的 权。兼 在
代物权 中法发挥不 可 代替的 作 用。公示公 信
原则作
此真 为物权 的法 基本 则 原 一之, 具 体 运 用 将 贯穿物 疵权 , 时权 实利 人追得 其 回物, 时 受让人 使 善即 其意
法 始
,终 以, 清其 原 理和规 则具有 重要 的实 践 信赖公 示 亦不 保得 该有 物。 因为法院 会 根 将发据 生 理 所纠 纷的原 因作 裁出 , 决依其据是 事人 当的权 合债 同 , 意。义
() 示 公 信原则 优于 公示 抗 对主 义国家 公 一 的 而不公 公 示是内容 ; 以 ,于经 过 法 定法方 进 行公 示 所对
原 则。示公 示对 抗主义 家国物权 变 动 的立 法 式 是模
61・ 5
的权仍 不 物 以使足 人 信赖 , 们 便会对 权物 公 示制
不 人 采用 公 原则示, 而 公示 公 原信则 在 对 信 利赖益 的 保 心 度存 虑 , 疑利 于励 激 人更 们多 使 的公用示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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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探 索)o论6 o1年第 3 ( 期 总 第1期) 5 9
法
制设
建事
上 实 ,公示 对 主 义抗国家 也 认 识到 了应 当 给 与 表 公征 事实 上,对 物 的 管领 与 制 。但 控是 由 于占有 是示 制 度 以充 分的 激 励 , 不 过它 通 是过 其他法 律制 只
的
相 对容 易 和性 杂复性 其,作 为权利 外 形的稳 定 使实, 还不 使 能 第 三 人 产 生充 分 地 赖信 。 果 法 律 赋 如 的利益人 效 , 将果与 保 护 交 易安 全 道 背 而 , 其 驰
因人 以附条件 即第,三人 必须是善 意 , 经已尽 到 了 必 且
度
的 协 调和 解 释 扩 的 张 以求,达 了到 公与 信 力一 致 性、 明 性和确 真实性 都 受到 影响 ,此因, 有 有 事 占 的作仅 用 。 原 则
无 与因性理论 相 比 , 主要优 点表现在 l 其 护
无 。性 因论 理通 是过 除排 债 权 关对 物系权 系关的
)(示 公信 则 原 优于 因性 原无 则公。示 信 公 予有占以 对 的公绝信 力 , 会 极大 地损 害真 权实利 二公 将1 公 公 信 示 原 能则对 物原权 进人行 更 好保的 此 . 必,对信赖 占有须受而 到公力原信则保护的 第 三影 响来 护第保三 人 。的而 公公 示 原则 信却 从物权 变 的注 要意 务 义客观。 动 产 的公上示 信公 则 表现原为 动事当外 人 部 人 手,接 保 护第 三 人 对公示 的 信赖 善 意得 取 制度。 直
利益 ,不 并改 变物 变权 动当事人 内部的 律法关 系 的 性 ,质因 而更 具 合理 。 性
与动 产
有占相 比 较, 动 登产 所记 具有 的公 信 不
力要 强大 得多 ,为 动,产 登 记 为 国 家行 为 ,有
因不 具
2 公示 公原 信则在 动态时 适 用范围更广 。无因 .
格严的 序程 ,登且 记簿 对 外公 开 ,于 当事 人 查核 ,
性 易理论 只能保 原护因 为无行 或 者 被撤效 时销的 第三 登其 记记载 的信 可 较性动 占产有要 高 得 。多因 此, 人利 益 , 其他 情 比如 况无 权处分 人 是 基于 合法 租赖信 不 动产公示 第 的人三 只善要 意 信赖登 即可记取 而
赁、管 或者遗 失 物 的占 时 ,有第 人三 的 护保只 能 得 不产 物动 权, 保 对享受 到 信力 的公保 , 护善 意为 观客 此 用适公示 公信 原则 。 可见, 这几种无 权 处 分 的人 占 却则不能 同 一保护 将 会,使 第 三 人 公 示 的 对 能功 这
善意 ,动产原 所有 人 若 主 权 利张 须 受就让 人的 恶
不, 从信 有公 赖 示第 三人来的 看是一 样的 , 无性因 原 意 举 证。但 () 于非 法律行 以为 的物外权 变动 的 别特规 二 基产 生 信赖 ,不 公示公 信 原则不 区 分 有 原占 因 注, 定 。不动 物权 产变动 分可 基为于双 法 方 律 行为的 物 而 重 只示公 表象 ,同 的等 护第保三人 的信 利赖益 , 其范 能权 变动 和 基 双于方法律 行 以外 为其它法 律 事 实 的物 围无比 性因 则原更普 遍 。 3 示公 公 原信则区别 对 待善意第 三人 恶和意第 . 人 , 三合 理 具性。无 因 性 理 论只强 调 权债行 为 和
物更权行 为 区的分 而,没有 分第 三 区人的 观 心客态 ,当 权变 动 两类 ,我们 以上 说的都 是前 ,者 于对 非法律 而 行为的 物权 变动, 律 有特 别规 定 。法 不 动 产 物变 权非动 基 于法律 为行的 , 继 承 有、 强 制 执行 、 用征 、收院 决 、判 依 律法规 定 情 形等。 公 法或
第 三 是人 意 恶仍时然 能 得够到 保 护 极 大地, 损 害上 不动 产物述 权 变 动,须 登记 即 生 力 效 ,是, 这 不 但 只 了 所原有 权人 的利 益 离 ,利了益 平 衡轨的道 。 公 在 有记登 后, 偏 才处 能 分这 。 的里记 登 宣示 是登 记, 而
示公
信 原 一 方则面肯 定 意 第善三 人 信 赖 的利益 ; 另
一
不 是生效 要 件 。
方 面
当第三 人是 意恶时 , 物 权人 可 于 物基 权请 原
动 物产权变 动非 于基 律行法 为的 , 承 、 继制 有 强
求权
向 处分 人 和恶意第 三人 求 返还 原请 物在 。让 受行 执、用 征收、 院 决 、判同 、 公法混 时效 取 得、 意取 善被人 告 破 产宣时 , 物权 人 行可 使别 除 。在 权
受 让 得 、 占 及 添附 等 。原 先
人 的一 般权债 对 人该 标 的 物为强 制 执 行 时 ,物 权
人可原提 出 议异之 。诉这 些 力权 在 无因 性 理 论 ,下 原 物权 是人 法基 于无 当得 利之不 权行 使债的 。 、三 示公信原 的则适用 公现 无 。是论动 产占有还 是 不 产 动登 记 ,有可 能 与 都 三 人 的时同, 会也对真 权 利实人的利 益造成 损 害, 因 ,此合 理 平衡两 者利 的 显 得 至 益 重关要 。 避为 免绝
非依
法律 为行 生 发的 物权变 动 经 , 过 登记 和
不占 有直 接 生 而效, 不 是 对 权 物 示 公 则 原破 坏的。 并
相 ,反非依 法 律 行为 生 的发 物 变动权, 根 据 律 法 是规定直 接 发生 的 , 力比 权物公 更 示 , 强这 一点 上, 在 效是公
而 示是法律 的规 定,以 没 登有记 和 有 的物 占所
() 示公 信 则在原 动产 与 不 动产中 不 的表同 其公 信力作 用更 强一 。些但 是 ,一 公 由于 其 效生 要 件不 真实权 利状 况不一 致 , 示 示公公 信 则原在 保 护第 权 同能 得样到 法 律保 的 。护公 参考 文 献 :
] [1宪忠.孙再 谈权行为物论理 [ ]国中会科 J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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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 .第护 人 的弊三端, 在 定情一况 下 以,对 信 公力
可赋 予定 一条件加 以 限 。较制典 型为 是的动产 占 的
[有 2 ]建杨 东.物权 公制度初探示[] 法 研学究, J.
1 96 . 93, ) 责(任 辑编杨 平
・在
公 力信 。 有占 作为 动产物 权 的 公示 法 方, 静 权 态利的 是
7】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