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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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斐
来源:《商情》2016年第05期
【摘要】国家之所以设置烟草公司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因为烟草行业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和危害性,将其列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去,能够有效控制烟草公司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体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有待改善。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的具体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烟草专卖 行政执法 对策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并且,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毕竟烟草专卖行业不是一个普通的行业,这种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必须依靠我国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单纯由市场调节控制,否则会严重影响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我国的财政收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以此保障我国烟草专卖市场的有序进行。
一、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伴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新问题,这就为我国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其中最为严重的,我国原有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文规定缺乏一定的操作性,而且还有一些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实现,相互之间还存在着矛盾性。除此之外,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体系的死板规定,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执法困难,但是也有局部行政执法活动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这将会对我国烟草专卖行业的正规进行造成严重影响。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裁方法,但是两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样需要两者的紧密结合,相互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顺畅,工作机制也不够完善。这主要是体现在我国相关工作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信息沟通不畅,再加上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做的相当不到位,在惩处上过轻,这就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错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