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已完成)
(一)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必须掌握分值1分〗
1【2004-3-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008-3-51】2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Q2008-3-1】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4【1997-2-2】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它一般只运用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1、支配权与请求权
(1) 支配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 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
(3) 比较:
要点1:债权请求权相容性的典型表现 ——一物二卖
要点
2: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给付请求权
关键1:请求的标的上,有无请求权人“物权”的存在
关键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2、抗辩权
抗辩权的种类
(1)一时(暂时、延时)性抗辩权
1 D。《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为典型的形成权,A正确。知识产权、物权、人身权为典型的支配权,B正确。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具有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作为例外,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请求权、不动产租赁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不影响“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一判断的正确性,C正确。与支配权相对应的义务为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负有的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具有对应的义务。“没有对应义务的权利是形成权”!D错误。
2 ABCD。A选项: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A正确。B选项:丁对丙的土地享有眺望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属于支配权,B正确。C选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为典型的抗辩权,C正确。D选项:债权人撤销权虽非形成权,但《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一年的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D正确。
关于D选项还需要补充一点。有人根据这一选项断言: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为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而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都是形成权。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能说,一般来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但是,有时候,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为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例如: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适用的对象为保证债权。再例如:《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
3 “EQ”指2008年四川地震灾区民法考题,下同。本题答案为B。法定抵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A错误。权利的行使有事实行为,如穿自己的衣服,开自己的汽车,权利的行使也有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B正确。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权利(权利质权的客体即为权利),C错误。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一般是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侵权之债中请求权一般也是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但合同之债中的请求权一般都不是因为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的,D错误。
4 B。其实,仅部分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
5【2009-3-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的特点
(1)对象请求权
(2)对抗而非否定对方的请求权
3、形成权【必须掌握】
(1)概念——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6【2000-2-51】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2003-3-34】7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
形成权的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的回赎权
类型: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撤销权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
(2)种类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选择权
5 C。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乙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不属于人身法律关系,A错误。绝对权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乙主张,具有相对性,属于相对权,不是绝对权,B错误。支配权、抗辩权依照其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除《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以外,大多数债权适用诉讼时效,C正确。乙拒绝赔偿的表示属于否认甲的请求权存在,而不是阻碍甲行使请求权,属于民法上的“抗辩”(又称“否认权”),而不是行使“抗辩权”的行为,D错误。
6 ACD。债权人对债务人催告的行为,并不能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因此,催告权不具有依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发生权利变动的功能和作用,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7 AC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错误。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受赠的意思表示,将引起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律效果,属于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C正确。
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004-3-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权的抛弃和继承权的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05-3-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3)行使
“产生”——“行使”——“形成权的后果”
行使方式:法律有要求——诉讼、仲裁;无要求——单方通知
行使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有法律规定,按规定;无法律规定,按合理期间
注意点一: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
(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4)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
(5)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
(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
(7)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
——但是受除斥期间限制的都是形成权吗?---不是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注意点二:【2005-3-58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4)司法考试中的出题陷阱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追认权是否为追认权?
纯获利益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不需要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形成权?相对人催告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撤销权是形成权?一般认为是的,但债权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要另外研究。
【三大本内容2009】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88 BD。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可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行使,A错误。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虽名为催告权,其实属于观念通知,并不能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形成权,B正确。C选项中的撤销权其实指《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根据现在的通说,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自始无效,因而具有形成权的一面;另一方面,撤销后,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返还所受领的财物,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提存,这个权利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因此,通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C错误。形成权效力强大,对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影响较大,为了使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早日确定,形成权均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与此相对应的是,债权请求权因为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D正确。
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清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他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耍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等均属于专属权,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均属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而划分的。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3.民事权利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类型。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行为规范中,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义务而非责任,只有当事人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方发生责任。因此,责任存在于裁判规范中,司法机关是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
(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对应的是公法上的制裁,义务对应的是私权,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国家公权力。
(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凡权利入以自己力量实施的救济,属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是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类型。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按一定标准,对这些责任形态作学理上划分,民事责任可以作如下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
任区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以财产方式救济所作的区分。
财产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非财产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消除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易言之,债务人之所有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对其债务,原则上应负无限责任,债务人之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的先后,均以平等的地位受清偿,即所谓债权平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在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而其特定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时,可不以其他财产负清偿责任。债务人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对债权实现甚为不利,故负有限责任之债务须以法有明定为限,否则即应负无限责任。我国现行法对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按份责任,是各责任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当其所承担了所负的责任份额时,其民事责任即告完成。所以,按份责任实际上是将同一责任分割为各个独立的部分,由各责任人各自独立负责,所以又称分割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就是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代负其他责任人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亦即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还是有份额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
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
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过错责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谓之推定过错责任,其与一般过错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诉讼中由原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环境侵害责任就属于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