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文|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雒嘉欣
【引言】
《继承法》出台至今已有30多年,生活中为争夺遗产而家人反目的事情并不少见,遗产继承纠纷一定程度成为家庭和睦的杀手。据相关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因没有遗嘱而引发纠纷的高达73%,而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老年人愿意通过遗嘱这种方式来防止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此时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那么打印遗嘱是否能够作为有效的遗嘱发生继承的法律效果,又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呢?
【案情概述】
吴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吴甲、次子王乙、长女吴丙。吴某于2007年去世,潘某于2012年去世。二老去世后,吴甲持一份潘某的遗嘱将其余两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母的房产、现金等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吴甲手中的遗嘱主文系打印而成,落款处有潘某本人的签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盖章。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潘某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法院经调查,了解到遗嘱是由潘某找邻居陈某夫妇按其意思打印出来并经过其确认后签字的。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份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法》中根据遗嘱书写人的不同,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处分其遗产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对两种遗嘱形式规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两者缺一不可;而代书遗嘱相比自书遗嘱则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即代书遗嘱的订立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当场签名。
要认定案例中遗嘱的效力,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形式。笔者在检索大量案例后发现,关于确认打印遗嘱的形式和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订立遗嘱,打印遗嘱因不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第二种观点:判断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不应仅根据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认定,而应该重点关注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遗嘱人的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的过程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根据遗嘱的形成过程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①若遗嘱人完全具备操作计算机的能力,且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对处分其遗产的行为有所认知,同时遗嘱的形式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自书遗嘱;②遗嘱人并不具备操作计算机的能力,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阅读能力,遗嘱人通过自己口述的方式,请他人帮忙按照其意思用电脑书写并打印遗嘱,且遗嘱人在亲自阅读或请他人阅读经确认后签名的,也应认定为自书遗嘱;③遗嘱人不具备操作计算机的能力,且没有文化程度或文化程度很低,无法亲自书写遗嘱,遗嘱人请他人根据自己的口述用电脑书写并打印遗嘱,在遗嘱书写完毕后经过他人的诵读后,遗嘱人确认并在遗嘱上签名或捺印,或者同时还有遗嘱书写人和其他人的签名时,此时的遗嘱形式就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则应当比照代书遗嘱进行认定和处理(但认定代书遗嘱还需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其他要件)。
【律师观点】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而事实上,通过笔者查询的案例表明,绝大多数判例也是以第二种观点来认定遗嘱效力的。
一、结合时代发展的层面分析,《继承法》颁布时,当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但由于现代科技发展的不断进步,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开始普遍的存在。但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根据现实的情况予以判断和确认,而不能仅仅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另外,2014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形成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第三条认为,打印遗嘱不能笼统的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最高法的意见,笔者的理解为,因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排除打印遗嘱此种形式,而如果打印遗嘱在符合了上述条件时,即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从制作文书的角度来讲,不管是打印还是手书遗嘱,其本质都是为了记载、固定并保存遗嘱人的遗愿,不能仅仅从遗嘱的外观表现形式一味的否认其效力,而忽略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若打印遗嘱在符合有效遗嘱的条件下(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再结合遗嘱人的文化程度、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最终呈现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要件时,笔者认为,按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予以认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在观念中认为立遗嘱是一件很不吉利的事,所以并不看重。钱财虽乃身外之物,但因遗产而产生的纠纷往往会使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反目成仇,而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的产生,也能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妥善处理其遗产,于情于法,皆为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