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
: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合作的融资租赁项目特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 甲方根据乙方对卖方、租赁物的要求和选择,同意支付价款购进租赁物出租给
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生产厂家、规
格、型号、机身号码、价格、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件1“融资租赁合
同附表”(以下简称附件1附表)。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已通过调查供应商及代理商的资信情况,自主选定租赁
物、卖方及代理商。乙方对自己的决定和选定负有全部责任,如租赁物不符合
乙方的需要、不能达到乙方预期的效果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甲方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租赁期限为本合同附件1附表所述期限。租赁期限为不变期限,在租期内,乙
方不得中止、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
租金及其他费用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其给付
时间、币种和支付方式,均应符合附件1附表和附件2“租金偿付表”的规定。
约定租金支付日系指租金到达附件1附表所列或甲方书面通知另行确定的甲方
账户之日。租金支付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顺延将造成延期至
下一个月,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
率,自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甲方有权按照与租赁期限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
每上浮(或下浮)0.01个百分点,将每期租金相应提高(或降低)本合同附件1
附表所述的调整金额。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租金
调整事宜。利率调整日之前的各期租金金额不变,自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起之
后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乙方亦同意按照甲方依本合同调整后的金
额支付租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附件1表所列的手续费和租金预
付款。
本合同一经签订,手续费不予退还。
租金预付款不计利息。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且租金预付款足够抵扣未清偿租金的
前提下,由甲方于租金支付日将租金预付款抵扣未清偿租金,抵扣的顺序为从
最后一期租金起向前逐期抵扣,乙方不得自行抵扣其他期租金。若按本合同第
13条的规定乙方提前还款的,租金预付款可用于抵扣合同终止金。
乙方支付租金预付款并不能免除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支付义务,但4.5条除外。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处置租金预付款用予
抵扣乙方应付的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如租赁物系进口货物,因外汇结算导致租赁物实际价格与附件1附表所列的价
格不符时,甲方在确定租赁物实际价格后,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实际第一期租第2条 第3条 第4条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金的金额,实际的租金总额亦相应变更。此种变更不属于本合同第17.2条款的
变更合同,甲方无须事先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认此种变更。
4.9 如租赁物系进口货物,乙方应承担除货款外的全部进口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订舱、报关、商检或检疫、银行、港杂、监管、仓储、装卸、国内运输、保
险等费用)。若委托进口代理商办理租赁物进口手续的,代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5.1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物的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检查。 在租赁期内,甲方拥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无须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在满足本合同附件1附表规定的“出租方支付设备款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承担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等,应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 租赁期间,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
向乙方转移租赁物所有权。
乙方权利、义务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使用租赁物的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检查。
如租赁物系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乙方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
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转让、转租、承包、分租、
抵押、抵债、投资等其它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使
租赁物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均需无条件按期交纳租金。
租赁物在提货、安装、检验、保管、使用、运输等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保险费、税款等),均由乙方承担,但购买租赁物的合同中约定由卖方
承担的除外,甲方对该等费用不负有任何责任。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
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
要的明细情况表。
在本合同项下租金全部清偿前,如乙方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股权变动、抵押
或处分重大资产、减少注册资本等)足以影响甲方的权益实现时,应最迟于改
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租金之前
5.2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2.10
5.2.11
5.2.12
5.2.13
5.2.14
5.2.15
第6条
6.1
6.1.1
6.1.2
6.1.3 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立即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偿付租金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破产、清算、财务状况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立即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变更企业名称、公章、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注册资本(减资除外)、企业类型、营业期限等事项的,且该等事项不会对其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偿付租金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在完成有关事项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仍应按照第5.2.10条规定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或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乙方声明: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向甲方所作的任何叙述及对所有先决条件的满足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及无任何误导的。 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该报表所有内容
及所附其他相应资料及依据是完整真实的,自提供该等财务报表至本合同签署
之日的该段期间,乙方的财务资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已取得所有必须的合法授权和批准,且未抵触或违反
乙方公司章程、组织文件或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文件;也不违反对乙
方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乙方未隐瞒其涉及的或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和其他严重危及乙方
正常经营和权益的重大违纪违法事件。
乙方承诺:
乙方支付甲方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此款项被政府有关部门
或任何第三方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发生任何危及甲方权益的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按照
本合同第5条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
方,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乙方签署买卖合同仅为租赁物交付、使用、索赔等方便之目的,并无权因此而
对租赁物享有任何所有权或产权。
在乙方发生破产或清算时,租赁物不得作为破产或清算财产处置。
租赁物的购买及所有权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卖方和租赁物。 6.1.4 6.1.5 6.2 6.2.1 6.2.2 6.2.3 6.2.4 6.2.5 第7条 7.1
7.2 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
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完全的决定权。乙方应就上述事项直
接与卖方商定,并且应自行对自己的判断和决定负责。
进口代理商的义务及责任应以有关进口代理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乙方对该等
条款不持任何异议,并对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7.3 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与乙方、卖方共同签订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及
其他相关文件,与进口代理商签订进口代理合同,乙方知晓、同意并确认买卖
合同和进口代理合同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名称及编号详见本合同附件1附表。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所有
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耗材、附件和辅助件等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
方如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在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只能享有租赁使用权,而无处分权等其他权利,并
且不得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或损害租赁物所有权及其完整性(上述7.5条)的行为。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4 7.5 7.6 第8条
8.1 租赁物的交货地点由乙方、卖方协商确定,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在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如乙方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
及时接受货物,则视为租赁物已交付给乙方,租赁物的风险已转移至乙方。
如因国家法令、不可抗力、延迟运输和卸货等任何不能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造
成租赁物延迟交货或造成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时,甲方不承担责任。若是由于
卖方原因造成租赁货物延迟交货或造成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时,由卖方承担相
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8.2 如因海关原因致使租赁物迟延交付,租赁期限顺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使
用期间发生任何因海关监管导致租赁物使用障碍的,乙方仍需按期支付租金,
但本条规定不影响甲方按照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8.3 租赁物由乙方负责运输至本合同附件1附表规定的租赁物设置场地并承担相关
费用。若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应在租
赁物运至设置场地后10日内通知甲方及供应商,否则视为已交付的租赁物符合
本合同的约定。
8.4 租赁物运至设置场地后,乙方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在验收工
作结束后三日内,乙方将签字盖章后的租赁物确认单及验收合格证明交与甲方。
8.5 如乙方未按第8.2、8.3条所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应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状态下
由乙方验收合格。
8.6 若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与买卖合同不符或
存在物件不全、不良或瑕疵、延迟交货,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及质量保证
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等属于卖方责任的情况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提供相应证明。如甲方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和相应证明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则由乙方直接向卖方办理索赔事宜,但乙方在行使该等权利索赔时不得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甲方的权益。乙方索赔时甲方可予以适当协助。
8.7 因乙方向卖方索赔所发生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追
索。
8.8 如发生8.1、8.5条所列任何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不影响乙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乙方应同时继续按本合
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第9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9.1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按照以下方式使用租赁物:
(1) 租赁物必须按照租赁物的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由完全掌握了租赁物性能
和操作方法的专业人员操作;
对租赁物的使用不得违反其设计目的;
租赁物不得被用于非法活动。 (2) (3)
9.2 租赁物在本合同附件1附表中规定的租赁物设置场地安装、使用。除非事先取
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迁离上述设置场地,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或允许他人使用,或将租赁物进行抵押或在租赁物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益。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
乙方应承担维修保养的费用。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耗材、附件和辅助件
等物件的,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只应使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或卖
方在中国境内有维修授权的单位所供应或指定的物件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相
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未按照约定或到指定维修点维修导致的任何对
租赁物的损害等所有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改装
后的后果和费用由乙方自负。改装后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但无论
甲方是否同意,凡因改装对甲方的权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乙方均需
对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
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而额外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物的灭失和毁损
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后,租赁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
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
(2)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9.3 9.4 9.5 第10条 10.1 10.2
(3)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并且已经无法修复更换时,乙方应按未清偿的租金总额
(即全部剩余租金)及本合同附件1附表规定的租赁物残值转让费等本合
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10.3 乙方根据10.2条第(3)项规定,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依本合同规定应予支付
的款项向甲方支付完毕后,甲方即将已毁损或灭失的租赁物(以其当时现状)
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转让给乙方。
由于租赁物为多种或多件物件,发生某一或若干件租赁物灭失或毁损并且已经
无法修复时,按毁损或灭失的租赁物的原买受价格占全部租赁物价格中的比例
确定部分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损失赔偿金。 10.4
第11条 保险
11.1 租赁期间,由甲方负责对租赁物投保“机器设备租赁一切险”,并设定甲方为保
险第一受益人。该等保险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应持续有效,保险费用(金额
详见附件1附表)由乙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全额支付给甲方。保险期为
本合同租赁期限及租赁期满后6个月。
11.2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将保险理赔所需
文件交付甲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乙
方应予协助。乙方如未按前述规定履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则发生的一切
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理赔后保险赔偿金由甲方领取。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实
际支付的修复租赁物、更换租赁物零部件等的费用,乙方应就因发生保险事故
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明,并经甲方认可。经双方协商同意,
保险赔偿金也可用于抵扣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
根据本合同10.2条第(1)、(2)项的约定,如果乙方实际支出的款项超过保险
赔偿金,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本合同10.2条第(3)项由乙方支付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抵偿;如果
保险赔偿金少于乙方未清偿租金及有关费用,乙方仍应清偿不足部分,多余部
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租赁物发生部分损坏后至修复过程中或办理保险理赔期间,乙方仍应按本合同
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如果租赁物的损坏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承担赔
偿责任。
租赁期满或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规定提前还款的,甲方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给乙方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在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最
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甲方支付租赁物残值转让费(金额详见11.3 11.4 11.5 11.6 11.7 11.8 第12条 12.1
第13条
13.1 附件1附表)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所有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提前还款 租赁期间,乙方在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有权通过提前还款的方式提前
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乙方不再按照附件2“租金偿付表”规定的时间
支付各期租金,而是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终止金。合同终止金为全部剩余租
金按附件1附表所列的折现率折现后的金额,准确数额及支付时间以甲方书面
确认为准。
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终止金、租赁物残值转让费和其他应付款项后,由甲方出
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将租赁物所有权提前转移给乙方。
前述提前还款不影响甲方已收取的租赁服务费,亦不免除在提前还款之前已发
生的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提前转移的,本合同自租赁物所有权按前述13.3项
的规定转移到乙方之日起自动提前终止。
合同担保
乙方和/或乙方的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名称(或姓名)
及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1附表。
具体担保事项,由乙方和/或乙方的担保人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具体约定。
违约条款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或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
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根据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
金。迟延履行金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何款项中先予抵扣,直至全
部付清为止。
乙方如有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延迟支付超过三十天,或如有侵犯甲方
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第5条、第6条规定的情形、严重损害
甲方权益的,或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任意采用下列措施
之一,并要求乙方同时按全部剩余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
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因处置租赁物而支
出的评估费、拍卖费、补交税款等费用):
a. 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所有租金和其它费用。
b. 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不予返还。
如甲方选择采取前述a项措施,则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付清所有租金、残值转
让费和其它费用,且支付完毕违约金和其他一切损失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
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所有权自《所有权转
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13.2 13.3 13.4 13.5 第14条 14.1 14.2 第15条 15.1 15.2
15.3 若乙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预
期违约行为、隐瞒或虚构重要事实等,甲方有权按照第15.2条的规定要求乙方
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乙方已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若乙方未完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其
他融资租赁合同及/或其他相关文件/协议约定的义务,将被视为乙方对本合同构
成预期违约,甲方有权按照第15.2条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的,本
合同当事人应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本合同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公证
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乙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就公证本合同所产生的公证费用(金额详见附件1
附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如需对本合同内
容进行任何变更,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达成修改、补充或变更书面协议前,本合同条款依
然有效。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除约定宽限期外)若未满足附表所列的付款先决
条件,则本合同自行终止。若未满足附表所列的付款先决条件系由可归责于乙
方的原因所致,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且乙
方为达成付款先决条件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均不予返还。
本合同自租赁期满,且乙方按约支付了所有租金或合同终止金、手续费、残值
转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由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约转移给乙方后终止。
放弃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
放松、放宽对乙方支付租金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权利;
既不影响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也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
其他事项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第16条 16.1 16.2 16.3 第17条 17.1 17.2 17.3 17.4 第18条 18.1 第19条 19.1
19.2 本合同是合同各方有关本合同事宜的完整的协议,并且替代以前全部有关本合
同事宜的各方之间的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不论其为口头或书面的。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宣布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种情形不应影响
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应继续有效。
本合同附件为:
(1) 附件1 融资租赁合同附表
(2) 附件2 租金偿付表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各方发出的通知、要求、同意或其他通信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发送至本合同文首所载的各方相关地址
(或其另行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各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作为纳税
义务人分别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贰份,乙方、公证处各执壹份,另 份备用,其
法律效力相同。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19.3 19.4 19.5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以下无正文)
FORM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