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燃油相关标准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审查
2014年7月10日,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标准审查会在北京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车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标准起草单位以及汽标委海外观察员单位的9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审查通过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见附件一)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见附件二)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稿。会议要求,按照审查意见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尽快启动标准报批手续。 为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车技术标准委员会启动了乘用车第四阶段标准的制定工作。第四阶段标准沿用第三阶段标准采用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评价体系,通过修订《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分别提高单车限值和企业目标值要求,通过对单车和企业的同时考核,实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的规划目标。
附件一
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我国已实施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有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是我国第一项旨在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1.1限值要求
GB 19578-2004采用按质量分组的单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按照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将车辆分为16个不同的质量段,并对每个质量段内的车辆设定统一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同时考虑某些特殊技术和结构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允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结构特征的车辆采用略为宽松的燃料消耗量限值:(1)装有自动变速器(AT)注:不包括手自一体式变速器(AMT)、无级变速器(CVT)、双离合变速器(DCT)等;(2)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注:主要包括微型客车和商务用车;(3)符合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注:即通常所说的越野车,但并非所有SUV都属于该类车辆。 乘用车限值要求见表1。
表 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1.2实施日期
标准的限值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1)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2 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2.1 限值要求
GB 20997-2007以“最大设计总质量+发动机排量”作为M2和N1类车辆限值的基本参数,综合考虑3.5吨以下的商用车辆在结构、功能、燃料方面有多样性的特征,按汽油和柴油分别设定限值要求,并适当放宽柴油车的限值;并根据车辆特定结构和特殊用途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将N1类全封闭厢式车辆、N1类罐式车辆、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全轮驱动的车辆等特殊结构车辆的限值放宽5%,即表2、表3、表4、表5中的普通车辆限值乘以1.0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2.2 实施日期
自2008年2月1日起,新认证基本型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2008年2月1日前认证车型的在生产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一阶段限值要求;
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于本标准的所有车辆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附件二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方法及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 的M1 类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33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19578-2004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型燃料消耗量 fuel consumption of vehicle type
依据 GB/T 19233 试验、计算并确定的某一车型的综合燃料消耗量。 3.2
平均燃料消耗量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of vehicle fleet
按车型对应车辆数量加权计算得出的一组车辆的平均燃料消耗量。 3.3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 corporate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企业在某年度生产、进口或销售1)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按当年度对应生产、进口或销售1)量加
权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 4 车型燃料消耗量的计算和确定
按GB/T 19233-2008计算和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并记录在附录A规定的燃料消耗量报告中。 5 车型燃料消耗量
5.1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应满足GB 19578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5.2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5.2.1 除具有5.2.2 规定的结构特征外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见表1。
5.2.2 具有下列结构特征之一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见表2。
6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 6.1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
如公式(1)所示,企业在某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用该企业各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对
应的年度生产、进口或销售1)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乘用车年度生产、进口或销售1)总量计算得出:
N1FCi∗Vi
CAFC=
i1
式中:
i ——乘用车车型序号;
FCi ——第i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
Vi ——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进口或销售1)量。 6.2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TCAFC)
如公式(2)所示,企业在某年度需要达到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依据第5 章规定的车型
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用该企业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对应年度生产、进口或销售1)量乘积之
和除以该企业乘用车年度生产、进口或销售1)总量计算得出:
N1Ti∗Vi
TCAFC=V1i式中:
i ——乘用车车型序号;
Ti ——第i 个车型对应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TCAFC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Vi ——第i 个车型的年度生产、进口或销售1)量。 6.3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 自2012年起,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表3的要求:
生产一致性
7.1 生产一致性要求
企业应保证所生产的车辆与已批准车型相一致。如果不符合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应撤销该车型的批 准。
7.2 生产一致性检查 GB ××××-××××
4
7.2.1 根据企业在车型燃料消耗量方面的日常检查程序的满意程度,主管部门确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 查的方式。
7.2.2 车辆在燃料消耗量方面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应以附录A 中的内容为基础,按GB/T 19233 的规定 进行。
8 更改和扩展
对已批准车型的更改,应通知批准该车型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作出如下决定:
——如所作的更改不会影响该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则对该车型的批准依然适用于更改车型。 ——要求检测机构按照GB/T 19233-2008 的规定,提交经更改车型的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