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管理方法
第 一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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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计量器具是保证质量的主要手段,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是每个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和个人的重要职责。为了确保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2. 职责
2.1质检部负责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及保养的管理和考核;
2.2检验员负责对计量器具的贮存和领用、借用工作;
2.3使用部门或个人负责对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
3. 常用量具的使用规程
3.1使用前,必须学习或了解所用量具的使用方法;
3.2使用量具必须按说明书和有关规程严格执行;
3.3粗糙面及毛坯件不允许使用精密量具,且不能将量具置于粗糙的金属物体面上;
3.4量具必须轻拿轻放,测量时不能用力,必须在机床停车、工件停止转动后才能进行;
3.5使用前后测量面要擦净,用后上油装盒,不与其他工具混放,合格证不得遗失或过期使用。
4. 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4.1在质检部的维护保养
4.1.1建立计量器具台帐,以掌握库存及使用情况;
4.1.2与其它物品分开存放,不磕碰、不变形、不损坏、不锈蚀;
4.1.3对贮存的计量器具,每年由质检员全面检查清洗、上油一次,防蚀防锈,妥善保管。
4.1.4计量器具的领、借用
4.1.4.1对长期领用的,应根据配置和使用频次加以控制,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方能办理领用手续;
4.1.4.2临时借用的,使用者填写借用登记后给予办理;
4.1.4.3借出的计量器具归还时,应仔细查验,确无损伤后上架保管。若有损伤,由借用人按本办法的5.4款赔偿;若有损伤,而质检员又不仔细查验出,由质检员按本办法的5.4款赔偿。
4.2使用部门或个人的维护保养
4.2.1管好用好领、借用的计量器具,做到防酸、碱、盐、潮、热、磁、震、撞等;
4.2.2所用量具要实行周期鉴定,确保使用精度;
4.2.3不准以量具作卡具、划针,更不准超越范围(量程)使用;
4.2.4严禁私自拆卸计量器具,使用中不得遗失其零配件(如:卡尺的紧固螺钉、千分尺的校对棒等);
4.2.5发现计量器具失准、失灵、零配件不齐全或损坏,应及时向检验员汇
报;
4.2.6调离或长期离开使用计量器具的工作岗位,应主动及时将自己所使用的计量器具上交回质检部。各部门领导应督促办好,否则由质检部责令其所在部门领导追回或代赔偿损失。
4.2.7计量器具的编号:沿用生产厂家的编号或按附表的规定。
5. 计量器具的考核和赔偿
5.1对遗失计量器具合格证、检定证书者,罚款50元;
5.2除专职计量人员(已取得资格证书)外,未经领导同意批准,擅自拆卸计量器具,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违者而造成计量器具损坏,则按本办法的5.4款处理;
5.3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计量器具的损坏,损坏者承担所修理的费用以及对无法修理而报废的按5. 4款处理,如计量器具保管者因借他人使用造成损坏无人承认,应由保管者承担责任;
5.4凡丢失和损坏(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不能修复)的计量器具,一般按以下赔偿:
5.4.1使用1年以内计量器具按原价80%赔偿;
5.4.2使用2年以内计量器具按原价70%赔偿;
5.4.3使用3年以内计量器具按原价60%赔偿;
5.4.4使用4年以内计量器具按原价50%赔偿;
5.4.5使用5年以内计量器具按原价40%赔偿;
5.4.6使用5年以上计量器具按原价30%赔偿;
5.5遗失计量器具零配件、附件及量具盒等,均按购进价赔偿,不能购进或补配而报废的按本办法的5.4款处理;
5.6以上经济赔偿由质检部、使用部门上报财务部,按规定对计量器具遗失及损坏者扣款。
附表 计量器具的公司内编号 共3页 第1页 计量器具的公司内编号
计量器具的公司内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