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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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徐杨杨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欲从跨国公司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我国对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的立法状况以及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如何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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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等。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多缺陷。
第一,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并未对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及其外国母公司进行界定。我国的《公司法》在第十二、十三条中虽对法人持股和母子公司做出了简单的规定,但是,也未对母子公司的概念有所界定。概念上的不明确,导致了法律研究中统一标准的缺乏和司法实践的混乱,使得在如何处理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对债务责任的承担上处于模糊状态。
第二,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了对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追究其无限责任,包括股东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对工资债务的连带责任。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场合,可以通过引用这一条来追究作为子公司的母公司责任。
(二)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几点建议。第一,应在《公司法》中具体规定母子公司的概念。通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概括的方式从控制的角度对母子公司进行界定:母子公司是指由于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使在法律上各自独立的公司连为一体的公司集团。母公司是指通过拥有股权、控制财务或合同等其他方式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从而处于全局性控制地位的公司;而子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其自主性因被另一公司控制或影响而有所丧失的公司,或是由于控股或协议而处于另一公司决定性影响之下的公司。
第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由于这个原则并未有明确的标准,实践操作中还具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对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和适用条件的应该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在法条中列举出来。首先应采用列举的方式举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再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公司与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业务、财产全部的、持续的混同,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要建立健全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密切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在《证券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对该制度做出补充规定,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就该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司法解释,使该制度在现实生活的具体适用中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法律责任
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用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这样的组织形式为跨国公司迅速扩大发展,实现其全球目标提供了极大方便,但同时也可能造成跨国公司为实现其集团整体目标而侵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规避法律责任。所以,如何均衡东道国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引进外资的总体政策.成为了国际经济法学者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本文就有关这问题的相关理论加以论述。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
关于跨国公司的确切定义,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目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还是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特别会议上拟订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基于此定义,我们可以简单认为,跨国公司是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
从目前各国实践和学者的意见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做法和观点:
(一)严格的有限责任。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的股东作为投资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各国实践中,严格有限责任原则被普遍采用,成为解决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承担的首要原则。
(二)整体责任。整体责任是指将跨国公司看作一个单一实体,并认为由该实体中一部分造成的债务责任均应有该实体整体承担。这实际上就是在出现债务责任时,把母公司和子公司看作一个企业实体来进行追究。从目前国家的实践中来看,严格有限责任制度仍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般选择,除德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集团的特殊规定外,很少由国家有专门的公司集团法。
(三)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以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整体责任论对母公司责任过重而产生的弊端,强调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负有直接责任,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直接责任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一是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做出直接规定。
三、我国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的立法及完善
(--)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直接针对跨国公司的国内立法。对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整通常引用国内公司的立法。在实践中,我国外商投资适用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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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徐杨杨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710063知识经济
ZHISHI JINGJI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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