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黄岩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一、参保范围
1、经黄岩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在册学生 2、黄岩户籍已满3个月未满18周岁且未入本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人。 二、保险费及保障期间
2008学年,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征缴一年零四个月的保费105元,保障期间为2008年 9月1日至2009年 12月31日。 三、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参保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10000元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 参保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三)疾病身故:参保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疾病(首次投保实行三个月免责期)身故的,给付10000元身故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及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在符合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相关管理办法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在8万元最高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起付标准至20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30001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60001元以上至最高保险限额 90%
保险期间届满参保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起付标准(免赔额)为: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均为800元。同一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五). 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黄岩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万元。
(六)参保人因疾病产生的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黄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20%,中药饮片报销25%,全年普通门诊累计最高报销额为300元。已参加2008年度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在2008年度产生的普通门诊报销直接由新农合直接刷卡结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不另行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先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补偿办法结算,再按本办法实行二次报销。
(七)凡患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八种特珠病种的参保人员需门诊治疗的,可持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以及填写有关表格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备案后,其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或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报销范围。
(八)参保人员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转省外定点医院自负5%,转省内非定点医院自负10%,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自负20%。转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
四、报销须知
(一)报销单证:
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申请报销医疗费用、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办理时需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单证;参保人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的,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结算后再申请二次报销。
1.住院治疗报销:医保卡、参保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
票、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参保人所在学校证明。
2.门诊费用报销:医保卡、参保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
票、门诊病历、参保人所在学校证明。
3.身故保险金报销:医保卡、参保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参保人所在
学校证明、参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4.残疾保险金报销:医保卡、参保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残疾鉴定书、
参保人所在学校证明。
(二)报销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黄岩区北门广场区政府行政中心1楼1-17,1-18未成年人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0576-84052100
未尽事宜以《黄岩区未成年医疗保障办法》相关政策为准。
黄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黄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