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典文本看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形成和发展
2008年 第12期(总第166期) 世纪桥Shi J i Q iao No . 12, 2008(General No . 166)
从经典文本看马克思唯物史观
的形成和发展
胡 伟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摘要:早期的马克思完成思想和政治上的转变, 对其创立唯物史观起到重要作用, 使马克思从黑格尔唯心主义
和费尔巴哈形而上学史观中解放出来。在实践活动中, 随着马克思对劳动异化理论、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本质、社会生活的本质、认识的本质以及新世界观的本质和功能等进行了科学阐发, 标志着唯物史观的基本形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 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等重要思想, 全面概述了唯物史观, 1847年11月《共产党宣言》的发表, 唯物史观全面问世。在以后的社会实践中, 马克思通过书信等形式不断丰富和发展唯物史观。
关键词:实践; 马克思; 唯物史观 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造的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 唯物史观是他们合作形成的具有标志意义的成果。经过1848年欧洲革命的洗礼, 唯物史观遵循内在逻辑分别向具体和抽象两个方向拓展:前者深化了与社会实践的直接联系, 主要由马克思发展成为剩余价值理论; 后者回应了理论界的挑战并予以升华, 物主义。阶段, , 。。
一、马克思早期思想的起点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在1841年马克思大学毕业的博士论文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此时的哲学思想受黑格尔理性观的影响, 是唯心主义的。1842年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期间发表几篇文章, 表明自己的观点。马克思看到物质利益和等级地位决定着国家和法, 决定着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 马克思还看到了国家制度和管理原理的客观基础, 指出了它们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决定的。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开始不自觉地反叛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理性观。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结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即“市民社会”。马克思在这里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和原动力, 私有制是国家的支柱,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而不是相反。此时, 马克思已从一个唯心主义者转变为一个唯物主义者, 完成哲学世界观的转变。
在1844年初, 新刊物《德法年鉴》创刊。马克思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和《导言》两篇文章, 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 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 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即实现人类解放还需要现实力量和理论指导。阐发了政治解放、人类解放和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等问题, 是马克思划时代的历史功绩, 尽管有些理论还不完善, 一些思想还
处于萌芽状态。标志着马克思从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变成为了共产主义者, 完成了政治上的转变。
。没有思想, 批判黑格尔唯心; 没有政治上的转想, , 创立唯。
二、唯物史观的基本形成
1844年, 马克思通过研究政治经济学, 初步解剖了市民社会, 全力寻找认识市民社会本质的突破口, 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异化劳动理论:工人同劳动产品发生了异化; 人们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节, 却觉得自己不过是动物, 劳动本身同工人发生了异化; 工人在劳动中失去了自己的类本质、类生活, 劳动也就不再是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 而只是人谋生的手段, 人同自己的类发生了异化。异化劳动理论的提出在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是一次思想突破, 其标志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他通过对市民社会人们劳动活动的唯一形式———异化劳动的解剖, 在实际上接触到决定市民社会本质的资本主义对抗性的生产关系。但是, 马克思关于探索生产劳动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一系列深刻思想, 仍然深深地留下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痕迹, 在很大程度上还被关于“人的本质的异化”的理论所包裹着,
交织着新旧思想的矛盾。因此, 异化劳动理论对于唯物史观来说, 还是不成熟的理论。
继《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后, 马克思先后于1844年秋、1845年春和1846年春写出了《神圣家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在唯物史观形成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揭露、分析和批判了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秘密和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 正面阐述了历史的发源地、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思想与现实的关系、唯物主义的发展形态等问题, 提出了“历史的发源地在尘世的粗糙的物质生产中”,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只是利益的反映”等重要思想。它表述了关于
收稿日期:2008-10-01
作者简介:胡伟(1980-) , 河南信阳人,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7年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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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产关系的思想, 虽然还采用了黑格尔式的晦涩的语言, 但已经“接近”自已的整个“体系”的基本思想, 这表明唯物史观的诞生已经为期不远了。
1845年到1846年是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的质变阶段, 标志就是1845年春《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 马克思从实践的角度, 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主要缺陷, 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本质、社会生活的本质、认识的本质以及新世界观的本质和功能等进行了科学阐发, 提出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的总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 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等著名论断, 为新世界观的创立建构了一个框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实践的基础上, 阐述了历史的前提、历史与交往方式的关系、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关系、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矛盾、“不是意识决定生活, 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等重要思想, 全面制定和概述了唯物史观。前者是“唯物史观的天才萌芽”的形式, 后者是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详细制定”, 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 表明唯物史观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历史观诞生了。
总之, 这几部著作清算了从前的哲学信仰, 全面阐述了新世界观的基本思想, 完成了新世界观创立的基本思想。
三、唯物史观的问世及实践意义1847年马克思写了《哲学的贫困》一书, 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如物质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辩证运动的实质、阶段斗争与社会革命等原理, 丰富和发展了新世界观。1847年11月《共产党宣言》发表, 阐述了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原理、阶级斗争理论以及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等, 体现了新世界观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革命性与科学性相统一、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相统一的显著特点。《共产党宣言》的发表, 标志着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新世界观的公开问世, 标志着新世界观的发展进入一个在革命斗争和科学研究中运用、检验和丰富1859年2月在《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是唯物史
观与唯心史观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等思想。在《资本论》中, 论述了生产力的“三要素”及人的发展的“三形态”等, 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是我们学习和研究历史唯物主义不能绕过的。书信从1846一1894年, 跨越了半个世纪, 很好地体现了马恩思想发展变化的过程, 也体现前后一致的理论核心思想。尤其是1883年马克思逝世, 90年代的马克思主义主要是通过恩格斯90年代的书信反映出来的。恩格斯90年代的书信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最高发展, 其中有许多唯物史观的重要思想需要我们去挖掘、继承。在马恩早期, 为了反对唯心史观, 确立唯物史观, 马恩在理论内容上突出强调社会规律、经济的决定作用, 90年代以后的恩格斯晚年的书信更强调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 更突出历史辩证法思想, 实现了历史唯物论与历史辩证法的统一。
综观马克思哲学发展全过程, 可以看出马克思始终从实践出发, 总结社会发展中的规律, 最终形成唯物史观并在实践中不断指导革命, 接受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最终实现人类解放、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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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
[责任编辑:李 伟]
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出台, 建立了医
疗纠纷的法律调整体系,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现今医疗纠纷“协商难、调解难”乃至职业“医闹”的出现, 无声地暗示着随着社会进步, 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 医疗纠纷的日益突出, 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在这种背景下, 面对医疗纠纷的上升及其处理中的新特点, 借鉴国外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经验, 构建合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很有必要, 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应当在完善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模式同时, 适时颁布《医疗纠纷处理法》, 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并将听证引入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来, 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 以期改革我国医疗纠纷立法等来达到构建合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参考文献:[1] 范愉1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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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完善[J ]1杭州师范学院学报(教育版) , 200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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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社团组织, 受理来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单位或患者委托, 解决两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为医院和患者解决矛盾。其中,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患者可以主动寻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帮助, 不仅可以通过拨打调解中心电话来咨询相关医学或法律问题, 而且可以委托调解中心到现场采集资料, 提出协调解决的方案, 而患者不需要向调解中心支付任何费用。按照相关程序, 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接到申请后, 会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 在医患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的意愿下, 启动调解程序,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最后, 由医学临床专家、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合议, 作出调解结论意见, 在医患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 理赔结案。调解中心的作用只是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如果医患任何一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 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调解不成时, 可引导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逐渐形成“有了纠纷不找医院, 找调解中心, 调解不服找法院”的良性运转机制。
然而, 这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第三方中立身份也给众多患者带来了种种疑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能否如愿担当起调解医患纠纷的重任, 尚待观察, 但有一点值得肯定:在医患关系紧张、医患信任处于“低谷”的现阶段, 由第三方介入担当“和事”的角色, 不失为一个具有启迪意义的新思路。
三、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模式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
[责任编辑: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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