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名词解释
等级链:是指从最高的权威者到最低层管理人员的等级系列。
首长制:又称部长制、独任制,是指行政权力交由行政首长一人负责,并同时承担全部领导责任的组织体制。
委员制:又称集体制、会议制,是指行政权力交由若干人组成的集体共同负责,并集体承担领导责任的组织体制。
分级制:又称层级制、系统制,是指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各个层级的工作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的一种组织体制。
分职制:又称职能制、参与制,是指横向划分部门的组织体制。
集权制:又称独立制、完整制,是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下级处于被动服从和严格受控地位,其行政行为取决于上级指令的一种组织体制。
分权制:又称多元制、分离制,是指将行政权力较多授予下级的一种组织体制。 管理层次:又称管理层级,是指组织的纵向等级结构和层级数目。
管理幅度:又称控制幅度,是指一名主管人所能够直接领导、指挥、监督的下级人员或下级部门的数量及范围。
行政组织结构:是机关组织各部门和各层级之间依据法定规则所建立的一种正式的各种相互关系的体制。
目标管理:是指由参与管理的各方面制定目标,并经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等管理方式,建立各级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最终以实现组织绩效的一套系统管理方式。
合理化的组织目标:是比较准确和全面地反映了一定时空环境内的客观需求和组织决心的组织目标。
总目标:又称整体目标,是由组织最高决策层制定并通晓全组织、统率其他、全力以赴的主体目标。
分目标:又称机关目标、部门目标,是指政府之下各个行政机关的工作目标。 个人目标: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个人的工作目标。
维护职能:维护国家法典和制度的职能;
保卫职能:保卫国家和民族独立,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和公民权利,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扶助职能:扶助各界公民、公民团体、工商组织均衡发展,扶助弱者生存的职能; 管理职能:管制社会行为主体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行为的职能;
服务职能:通过兴办各类公共事业,直接造福于国民的职能;
发展职能:运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启发、诱导创新的意愿和积极性,促动、推进发展和进步
的行为的职能。
组织变革的过程: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自我判断的交互作用下,经过一定的发展阶
段,实现某种更新。
国家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私人庇荫制:掌握政府重要权力的人,把政府中的职务分给自已的亲属、朋友及其他与自
己关系密切的人,给他们以政治上的封荫和庇护。
政党分脏制:政党在选举获胜以后,把官职作为战利品据为已有,公开在其支持者之间进
行肥缺分脏。
考试录用: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
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制度。
调任: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
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制度。
辞职: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自愿申请辞去现任公务员职务,终止与行政机关
任用关系的制度。
辞退: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制度。
退休: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办理
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保障,予以妥善安置和管理的制度。
考核: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
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国家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
家公务员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的制度。
处分: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求刑事责任的国家
公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惩戒的制度。
职务升降:依照法定规定和程序,将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职位调任到另一个承担更大或较
小责任的职位上,同时其权力相应扩大或缩小、报酬相应提高或降低的制度。 轮换: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
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的制度。
回避: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
所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培训: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
照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务员采取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
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以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的制度。
工资:是国家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保险:国家依法对因疾病、工伤、年老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给
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国家行政机关为解决国家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保险待
遇之外,对公务员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和生活上给予照顾的制度。
行政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多元社会组织,为了落实和实施国家意志、国家目
标,依法贯彻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诸活动的总称。
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
政府能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既定的国家宪政体制内,通过制定和执行品质优良、积极而有效的公共政策,最大可能地动员、利用、组合、发掘、培植资源,为社会和公众提供 广泛而良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理性地确立社会普遍遵从的正式规则并积极引导更为广泛的非正式的社会规则,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形成有效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制度及其机制,进而在比较的意义上促进国家快速、均衡、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 新公共服务:指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论。新公共服务基本的理念是,全体公民才是国家、政府乃至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所以,政府 的基本职能既不是、也不应是“掌舵”或“划桨”,而是回应公民诉求,为公民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