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试题(主观题)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试题(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行政复议的管辖
答:是指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并由哪个机关负责复议的问题。
2、行政诉讼的管辖
答: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答: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行政案件中,被告有举证责任。
4、行政补偿
答: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如国家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国家对军事征用的补偿等。
5、行政诉讼的执行
答: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28分)
1、行政诉讼法为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答:①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
②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
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以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2、行政赔偿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受案范围要广,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待职务过程中的违法事实行为也予以受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政或者吧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等。
(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只有在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适用调解原则。对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因为涉及公权力,所以不能进行调解,而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因为它主要涉及的是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及其数额,而不涉及公权力。
(4)不收取诉讼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应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3、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除满足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案件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行政诉讼已经成立;
②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③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内在的关联性;
④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或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提起。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答:①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拒不到庭;
③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需要其承担义务,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论述题(10分)
试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
答:1、争议主体不同。
行政争议的主体之中,一般情况下,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起码也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种争议通常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而民事争议无此特殊要求。
同时,绝大多数行政争议,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比相对人年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经“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不平等关系。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
2、争议起因不同。
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3、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
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四、案例分析(12分)
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4分) 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
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4分)
答:严××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若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4分)
答: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