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开票方与收款方一致就不存在问题吗?
茶人岭(836369.OC)2016年11月22日披露:往期因财务人员按供应商提供的《收款账户临时变更通知》,向该第三方付款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局证实为虚开,并按照偷税行为处以0.5被罚款和滞纳金;茶人岭同时申报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增值税6.16万。
茶人岭认为:依照《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规定,因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被“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属于一般违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16-11-22:厦门茶人岭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如下:
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茶人岭有限向杭州清龙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龙茶叶”)购进西湖龙井茶叶,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仅凭清龙茶叶传真的《收款账户临时变更通知》就将货款汇入通知所列明的开票公司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苍松实业”)账户,取得苍松实业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该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其错误认为开票方与收款方一致即不存在问题。浙江省桐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认定该9份发票系虚开,茶人岭有限利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61,651.17元。
2014年9月24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茶人岭有限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国税稽罚告[2014]46号),茶人岭有限因在增值税方面存在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抵扣税款的行为,应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但鉴于公司在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已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61,651.17元,并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过程中补缴滞纳金22,691.90元,经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对茶人岭有限处以少缴增值税款0.5倍的罚款计30,852.59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规定,因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被“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特殊情况的,经集体审议可给予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属于一般违法,具体规定截取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属于一般违法,茶人岭有限的行为依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且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较低处罚,茶人岭有限已按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