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辐射防护标准-pdf
放射卫生学
第三章
放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相关国际组织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世界卫生组织(WHO) 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 国际劳工组织(ILO) 欧共体委员会(CEC)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SCEAR) 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
照射类型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其他分类
正常照射normal exposure
在源的运行条件下及可能发生的能够控制的预期运行事件条件 下,所受到的照射。
有计划的特殊照射 planned special exposure
在源正常运行中偶而发生的一些情况下,无其他替代方法可以 采用时,少数工作人员经过事先计划和批准而接受的超过正常 限值的照射。
异常照射abnormal exposure
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 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的剂量限值的照射。可以分为事 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异常照射
事故照射 accidental exposure
在事故情况下受到的异常照射的一种,它是指非自愿的意外照 射,不同于应急照射。
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阻 止事态扩大或其他应急情况,而有组织地自愿接受的照射。
过量照射over exposure
应急或事故情况下,所受剂量超过年有效剂 量限值的照射。以全身均匀照射l00mSv为界 划分为轻度过量照射与明显过量照射。
根据照射剂量率大小
急性照射 acute exposure 短时间受到高剂量的照射。 慢性照射 chronic exposure 持续存在的照射。
剂量限值内容
一、基本限值 三、推定限值 五、管理限值 七、豁免水平
二、次级限值 四、特准限值 六、指导水平
职业照射
不超过下列限值: 连续 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 ( 但不可作任 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500mSv。
公众照射
公众成员平均剂量不超过下述限值: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 , 则 某 一 单 一 年 份 的 有 效 剂 量 可 提 高 到 5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妇女、学生的职业照射
对未怀孕妇女
职业照射控制与男人相同 腹部剂量当量:2mSv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不超过摄入量的1/20 年有效剂量:6mSv 年眼晶体当量剂量:50mSv 年皮肤四肢当量剂量:150mSv
对怀孕妇女(保护胎儿)
对于16~18岁的实习学生
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
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 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
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 于1 mSv以下。
二、次级限值
外照射次级限值
浅表剂量当量指数(30mm等效球0.07mm~10 mm的最大剂量):500mSv/a,防止皮肤确定性效 应。 深部剂量当量指数(30mm等效球10mm以下的最大 剂量) :50mSv/a,20mSv/a限制随机性效应发 生。
内照射次级限值
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
三、推定限值
定义:
根据一定模式从基本限值推导出的限值。
分类
推定空气浓度:年摄入量(ALI)/年吸入空气体积 (工作时间内) 单位 Bq/m3 浸没照射推定空气浓度:H3、惰性气体(Rn、Th 及其子体)
四、特准限值
定义: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部门制定的 限值,一般比推定限值更严一些,适用于 某些特定场合,如放射性废物排放。 核能工业特准限值约为基本限值的1/10 ~1/20。
五、管理限值
为了管理目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 人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的限值。 通常它们应严于基本限值、次级限值或 导出限值,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等于导出 限值。
六、指导水平
一个指定量的水平,高于该水平的应考虑 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指定的 量实际低于其指导水平时,可能也需要考 虑采取行动。
事故应急中的剂量控制
救生行动难以用剂量估计来限制
除外的应急及补救工作中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 0.5Sv,皮肤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Sv。
急性照射的干预水平
器官或组织 全身(骨髓) 肺 皮肤 甲状腺 眼晶体 性腺 2天内预计吸收剂量 Gy 1 6 3 5 2 3
持续照射的干预水平
器官或组织 性腺 眼晶体 骨髓 吸收剂量率,Gya-1 0.2 0.1 0.4
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
如果在2天以内可有效防止10mSv,可采取隐 蔽行动。 如果在7天以内可有效防止50mSv,可采取临 时撤离。 碘防护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 100mGy( 指甲 状腺的可防止的待积吸收剂量)。
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
开始和终止临时避迁的干预水平: 一个月内可防止的剂量为 30mSv 和 10mSv 。 预计在1~2年之内,月累积剂量不会降低到 该水平以下,应考虑实施永久再定居。 预计终身剂量可能会超过1 Sv时,应考虑实 施永久再定居。
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放射性核素
134Cs、137Cs 103Ru和89Sr
一般的消费食品 KBqKg-1 1 1 0.1 0.01
牛奶、婴儿食品和 水,KBqKg-1 1 0.1 0.1 0.001
131I
90Sr
241Am、238Pu和239Pu
豁免准则
被豁免实
践或源
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 引起的群体辐射危险足够低 具有其固有安全性,能满足豁免准则,并能始终得 到保证。 使任何公众成员在一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预计为 10μSv量级或更小; 实施该实践一年内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 人 ·Sv,或防护最优化评价结果表明豁免是最优选 择。
豁免水平
下列各种实践中的源经过审管部门认可以 后,可以被豁免:
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 0.1m处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 不超过1μSvh-1; 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
有条件的豁免
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 其放射性物质是密封形式的,能有效地避免放射性物 质与环境介质或人体皮肤直接相接触,或能有效地避 免放射性物质由其包壳内向包壳外泄漏; 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设备的任何可以达到的表面 0.1m处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 过1μSvh-1; 审管部门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处置时必须满足的条件。
思考题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什么?
牢记个人剂量限值内容
人工照射分哪三类?
如何执行医疗照射的剂量?
什么样的情况下要采取辐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