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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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的会计核算
作者:张聚英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08期
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要素中的一项,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资本公积的增减一般会伴随着大额资产的增减变化,对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影响较大;资本公积的核算还容易与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进行混淆,影响当期损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不能正确予以会计核算,将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解释散落于各个具体准则解释中,对有些核算内容无明确规定,笔者就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具体核算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的核算
1.企业设立或增资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股东捐赠产生的资本溢价
(1)接受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和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接受非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