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员培训
1.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2.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3.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 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4. 《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5.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至为重要的主体 。
6.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诈欺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8.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直销企业,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9.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10. 对直销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培训员 。
11.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
12. 直销员推销产品成交前,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制度 。
13.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1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15. 直销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社会责任、经济社会责任、道德社会责任 。
16.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17.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以上行为属传销行为。
18.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0.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1. 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23.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24.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5.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26.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为直销员。
27. 直销企业对似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2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29. 直销企业对直销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0. 《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