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答案
1.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在原始凭证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丙公司,而甲公司、M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票仍为有效。
(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
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丙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丁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M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因此乙公司实际并没有在该“克隆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
2.
2007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①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②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③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④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2007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07年12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乙经甲、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008年2月,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供销合同,但纺织公司并不知道甲的越权行为。2008年4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乙将此事通知甲和丁后,甲不同意。2008年5月,合伙企业为某关系户提供一般保证,结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付款时,直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合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逐项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乙将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②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③丙的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④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乙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纺织公司为外部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
(4)乙的转让行为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
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2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1)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共有7人,但因董事之间产生矛盾,包括董事长在内的3位董事为此向公司提交了辞呈。于是,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A公司董事会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通过媒体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依公告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公司的副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后,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了新董事的人选。
(2)A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000万股,B公司现欲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求购A公司股票400万股。A公司部分股东得知B公司的收购消息后,立即向B公司抛售股票,B公司在几天之内即收购了400万股。C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通过知情人得知B公司的收购意图后,预计A公司股票有上涨可能,立即以某客户的名义购买A公司股票。
(3)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在审计过程中发现A公司上年度业绩虽有较大增长,但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将导致公司继续发生亏损,公司未来预期不乐观,于是在年报披露后的第7天立即卖出A公司股票2万股。
请根据我国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A公司是否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收购行为完成后,将产生何种法律义务以及对其有何种限制?
(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注册会计师张某卖出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为该公司的董事人数因有3位董事提出辞呈而不足法定人数,即不足5人,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2)B公司的收购行为完成后,已持有A公司5%的股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在收购该公司股票后的12个月内不得卖出该公司的股票。
(3)C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构成欺诈客户的行为。《证券法》规定,严禁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注册会计师张某卖出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证券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张某卖出A公司股票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的限制。
4.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延迟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5.请谈一谈你对我国公司法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监督立法初衷的理解。 正确答案: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特别是公司股东所有者与公司的经理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以股东为委托人,以经理人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问题,即经理人可能采取背离或损害股东利益的经营行为,损害股东的利益。因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代表公司股东执行公司选举权、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并对公司经营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6.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只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可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7.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联系。
正确答案:
答: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