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体育系
体育教育系教学管理手册
(暂 行)
二○○五年一月
目 录
校 发 文 件
1. 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2. 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摘要)
体 育 教 育 系 文 件
1. 中山大学体育课程教学指导方案„„„„„„„„„„„„„„„
2. 中山大学体育教育系教学管理常规„„„„„„„„„„„„„„ 3. 中山大学体育教师考勤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树立优良的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师德修养及任课资格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学严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
第二条 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第三条 每年受聘来我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和学院(系)主办的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教师应增强对学生的使命感、责任感,受聘的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占用教学工作时间到校外从事第二职业,如因科研项目或学校科技开发确有需要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领导申请,并服从院、系领导安排。
第二章 教师基本职责
第一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教研室或课程组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讲课工作。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二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三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不同职务的教师都应认真完成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教学任务。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如因学科特点或院系课程安排等未能教授本科课程,应主动为本科生开设专题讲座或指导研究工作。学校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经学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认真备课、组织教学、选用或自编教材与讲义、教
学参考书及其它教学资料。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动,如需变动应报教研室或课程组、系、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选用或自编教材、讲义,应注意内容体系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三条 学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报学院(系)办公室,于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 在教学内容改革中,注意吸收优秀的科研成果,跟踪学术前沿,符合国家规范的教学原则和教学要求。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更新教学内容,做到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第五条 教研室或课程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方式和内容,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 编写讲稿和教案是搞好课堂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教案作为教学实施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疑点和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大致时间安排;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作业和课外学习指导;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七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板书清楚规范,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不得在课堂上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第八条 坚持教学方法改革,实施启发式教学,讲授时要努力做到理论和概念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表达生动,吸引学生听课。根据课程特点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九条 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条 要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缺课较多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还应向学院(系)或教务处反映。
第四章 考 试
评卷要严格、公正执行评分标准,一般情况下,教研室或课程组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总结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务员。
第五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一条 优良的教风是良好教学秩序的保证,教师应有高度的教学责任感。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更改。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提前报告教研室或课程组,经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由教务员通知调课、停课,并报教务处,不准擅自调课,停课。
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进度上课,坚持学术有自由,教学有原则,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授或散布有原则性错误的观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条 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工作量、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条 各学院(系)应建立教师个人教学档案,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晋升职称,发放奖酬金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拟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向教务处提出教学质量评估申请。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事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的教师方有资格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六章 教学奖励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导师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学院(系)或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获奖情况记人获奖教师的教学档案,作为职称聘任、工资晋级、入选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和跨世纪骨干教师的重要依据。
1.对获得国家级、部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晋级和奖金等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部省级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的教师,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的研究经费。
3.学校设立教材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主、副编教师;获得国家级、部省级教材奖的主编教师。
4.学校设立教学改革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在教育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建设、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与管理、实验教学、教学评价与决策等方面进行改革研究,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
5.学校设立教学质量奖励金,奖励对象为承担本科教学,教学认真负责,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
6.学校设立优秀导师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在本科生导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
7.学校设立优秀教学论文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在教育教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学论文的教师。
8.由教务处提议,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可以设立新的教学奖励项目。
第七章 教学差错事故及处分
第一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严肃认真克尽守职,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杜绝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质量,违反教学纪律者,学校或学院(系)给予相应的教学处分。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一定的影响,教学效果受到较大损失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意外情况。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超过十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十分钟。
2.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课,或未经教研室或课程组同意,委托他人代课,造成教学失误。
老师批阅(改)作业,病历和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影响学生的学习及成绩。 不按时上交学生考试成绩,或上交后又无故更改成绩。
其他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受到严重损失,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意外情况。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教学事故:
1. 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
2. 教师无正当理由,缺课或上课迟到超过2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
3. 教师在课堂以及带教的过程中,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4. 上课期间,教师无故长时间或多次离开课室,使教学中断不能正常进行。
5. 考试前有意或无意泄露考题,或在考试进行中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对学生考试试卷和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6. 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 学校、学院视情节和认错程度,分别给予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如下处分:
1.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系)填写教学差错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保留在学院(系),一份交人事处,一份交教务处。
2. 教研室或课程组应对教学差错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学院(系)内部通报批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扣发其当年应得岗位津贴总额的10%。一年内连续发生教学事故两次(含两次)以上定为教学事故。
3.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当年应得岗位津贴总额的20%。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4.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或四次以上教学差错的教研室或课程组负责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5. 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学院(系)应在3个工作日上报教务处。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及所在学院(系)教学负责人的责任,并全校通报批评。
4. 个别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坚持不改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八章 业务进修与出国学习
优先考虑选派优秀教师和跨世纪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
和交流,每年派出计划单列。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本规程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高教师教学质量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关键。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我校《中山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基本措施》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学改革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质量,规范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教务处常规性工作之一。通过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以全面了解我校教学质量的现状与问题,也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供较为客观、全面的定量依据和分析性意见。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全面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质量的水平。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一种诊断性评估或发展性评估,学校可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和自我完善,扭转教学优劣不分的倾向。
第二章 评估方法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包括学生评估、专家(院系领导、教学督导员)评估、教师自我评估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采用教务处制定的《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三种评估方式将采用同一评估表,以便评估结果的比较和分析。对一些较特殊的学科和专业(例如外语、体育等)教务处将另行制定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表。评估表内容由单项选择和开放式问题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单项选择分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又分若干项二级选项,每个选项分为优、良、可、差四个等级,并以90、75、60、30对优、良、可、差四个等级进行量化;开放性问题又分为被评教师的讲课特点和对被评教师的建议两部分。
第三章 评估实施步骤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各学院(系)教务员、年级老师、辅导员协助完成学生对教师教学质
量的评估工作。各学院(系)在新学期开课前应将本学期开设的各门课程的教学安排或教学进度表汇总后报送教务处,以便教务处安排质量评估。专家(学院系领导、教学督导员)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师自我评估由各院系组织安排。
第八条 教务处将应用计算机数据分析处理软件系统对评估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
整理,最后形成评估结论。
第四章 评估结论的反馈和处理
第九条 教务处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反馈给有关校领导、各院系领导和被评教师。
教务处将公布评估结果排名在前30%的教师姓名、得分和所担任课程;书面通知评估结果排名在后30%的教师并附上被评教师的各项评估指标得分与专家、学生的意见。
第十条 教师凭本人姓名和密码可登录教务处的教师教学档案库,查询自己的教学质量
评估结果和各项二级指标得分及讲课特点和开放性问题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职称的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反映了被评教师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
教学效果等方面受到学生、领导、同行和社会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为表彰先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和教学改革,教务处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排名在前10%以内的教师给予适当精神和物质上的教学奖励。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排名在前10%以内的教师优先参加学校和上级部门的
教师评优项目的选拔。
第十四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排名在后3%的教师,教务处将其列入下次需重点
考评的名单,并安排有关专家和教学督导员与其面谈,认真和全面地评估被评教师的实际情况和教学能力。并可应被评教师本人的要求,教务处与所在院系领导与被评教师共同协商,制定适应该教师的发展计划和培训项目,以协助被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对评估结果连续两次排名均在后3%之内的教师,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
行考评。对综合素质确实较差者,建议有关院系对该教师给予缓聘或暂缓晋升教学职称的处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认真协助完成学生教学质量评估和社会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各学
院、系教务员、年级老师、辅导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它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
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育系主管领导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得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未获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
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向院、
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院长、系主任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记。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重考)。每门课程的
重修(重考)不得超过2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
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连同试卷送交给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者,需经院长、系主任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每学期的课程成绩由各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核对、录入电脑,并保存备
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必须更改的,
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主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复查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以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研室更改结果,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院、系办公室提出查卷要求,由
办公室负责向任课老师查核。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跟班试读一年
(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任选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
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放弃任选课程成绩,须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第12周以前各院、系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并报送教务
处,第13—16周完成并公布下—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公共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一览表等。向学生公布的授课时间表,其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任课老师姓名、职称、选课要求、能接纳选修人数、上课的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应提供该门课程的内容简介,
并注明选修该门课程的条件和要求。教务处应于学期结束前1周,按课程将下学期选修学生人数分别书面通知开课院、系和任课教师,以便组织教学和考核。
公共选修课选课办法参照《中山大学网上选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讨态度,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1天以上或累计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作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50学时以下(含50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中山大学体育课程教学指导方案
一.课程性质:
第一 体育与健康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与健康教育和科
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
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 体育与健康课程是把身体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劳动技能教
育、心智开发等寓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
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体育与健康课程的目标是指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教学实践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是体
育与健康课程的出发点和归宿。考虑到学生身体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课程目标分为基本目标
和发展目标。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发展目标是针对少数学有所
长和有余力的学生确定的,也可作为大多数学生的努力目标。
基本目标:
1.运动参与目标:爱好运动,积极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和习惯,
能测试和评价自身体质健康状况,编制可行的个人锻炼计划,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2.运动技能目标:熟练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
炼;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经常参加和组织野外活动。
3.身体健康目标:全面发展与健康有关的各种体能,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熟练掌握一、
两种我国传统的养生保健方法;能选择人体需要的健康营养食品;形成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
4.理健康目标:根据自己的能力设置体育学习目标,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善心理状态,
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运用适宜的方法调节自己的情绪;在运动中体验运动的乐趣和成
功的感觉,克服各种困难。
5.社会适应目标: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合作精神;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发展性目标:
1.运动参与目标: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能独立制订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体育文
化素养和观赏水平。
2.技能目标: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展自己的体育才能;能参加有挑战性的野外活动。
3.身体健康目标:能选择良好的运动环境,发展与健康有关的体能,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使身体更强健。
4.心理健康目标:在具有挑战性的运动情景中表现出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
5.社会适应目标:主动关心、积极参加社区体育和健康事务。
三.课程设置
第一.中山大学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四个学期共计144学时)。修满4个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升学、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我们学校已经开始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与健康公选课。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4个学期共计144学时4学分的体育课程;
2.学生在一、二年级开设的体育必修课程中,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兴趣选择上课的项目,
每学期修1学分。
四.课程结构
1. 开设面向全校的体育必修(选项)课,和高年级公选课。
2. 为达成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可
自主选择上课内容。
3. 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和学校现有的条件,面向全校学生开
设不同的运动项目,某些受欢迎的项目还开设初级班和提高班,以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不同水平的需要。
4. 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运动实践中注意渗透相关的理论知识,运用多种形式和现
代教育技术手段,安排10%的理论教学内容,扩大学生体育知识面,提高学生对体育的认知能力。
5. 对部分身体异常、特型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指导康复、
保健为主的体育与健康课程。
五.课程内容
我校体育课程基本任务:增进学生身体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终身受益。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坚持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开设体育必修(选项)课和保健课。
1.我校目前开设的选择项目有21项(4学分)包括: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篮球、足球、
排球、棒球、垒球、游泳、健美操、体能、体育舞蹈、健身(男)、形体(女)、艺术体操、攀岩 、击剑、武术、瑜珈、保健、太极。
2.开设保健课(4学分)以指导康复、保健为主的适应性体育课程。学生需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资格后进行选课,获学分。
六.教学管理
(一) 选课程序及管理办法
1.新生在军训期间;通过辅导员发放体育课选项表进行选课,一、二年级学生在第二学期第14周通过体育系各校区管理员发体育课选项表进行下一学年选课,每班人数30人。(网络选课开通后,在以下网址进行选课:http://202.116.64.12:9080/zsujiaowu/);
2.学生体育课每学年进行一次选课;
3.学生自开学第一周起在指定时间、地点上课;
4.学生选课后需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准时上课,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二) 课堂管理
2.上课地点:开学第一周课,珠海校区、北校区学生先到体育馆集中,由各项目的任课教师将学生带到指定地点上课;东校区由于体育场地还没健全,第一周由各系教务员通知集中地点,学生按通知要求到集中地点集合,由任课教师再带到指定地点上课。
3.教师评价: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的体能与运动技能、学习态度与行为、出勤、课堂表现等进行评价。
(三) 教学考核
根据各教学专项特点,使用体育系2004年制定的教学大纲,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任课教师安排学期末考核。(每期末考试前由各专项组教师统一考试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以下内容的考核。内容包括:
(1)体育理论考核;
(2)完成所选项目的考核内容;
(3)完成《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4)完成《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内容测试;
(四) 成绩登录
教师在第十九周统计好学生成绩,做好文字登录和电子版登录,签名后一并上交体育系 。
中山大学体育教学管理常规
1.教师必须严格按照中山大学体育系制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进度进行适当调整。调整部分;不得超过教学进度所规定内容的10%(以学时计算)。
2.教师在课前必须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写好教案,充分掌握授课内容及组织教法,了解学生和场地情况;课中要求讲解简明扼要,示范准确,教法得当;课后能认真总结,有的放矢地填写教学小结。
3.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使学生对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教学进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4.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课程准时开始和准时下课。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时间进行授课,按时上课与下课,不得擅自停课。按照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要求,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和推迟下课10 分钟均属于一次教学差错。
5.严格按照规定的授课地点上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周上报系主管教学领导,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6.教师应在第一次课前指导学生到器材室填写借物单、领器材;课后清点数量并安排学生送还器材室。教师在课堂上有义务教育学生爱护场地和器材,若器材丢失或损坏,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器材室负责人进行备案、处理。
7.教师上课应穿运动服、运动鞋,携带点名册、教案。上课时师生应互致问好、严格考勤;下课时应进行小结、师生互致再见。
8.教师上课不允许携带手机,上课时间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9.上课遇下雨天气,室外课原则上进入室内场地上课,教师不得擅自停课。
10.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和安排好场地、器材,确保各种场地和器材的安全使用。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11.教师在上课时,如发现附近班级没有教师上课的情况,应主动上前进行临时处理,先安排好学生(进行一些相关的课堂练习),再通知教辅人员及时做好补救工作(如通知教师本人或合班上课 );事后汇报体育系教学主管领导。
12.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提前三天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提供教学进度、教案和点名册,联系好代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由教学负责人批准。教师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将课委托给其他教师代上。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提前请假,必须电话请假,并在事后一天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13.教师应按体育教育系统—规定的考试时间和评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14.教师应在停课后一周内完成学生考试成绩的登录工作,两周内上交本学期教学工作小结、教学进度和教案。
15.对于缓考或补考的学生,教师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按体育系规定的补考时间进行补考;及时将成绩上报教务员。
16.教师在上报学生体育成绩时,对不及格的学生做好统计,另造一表附上本班不及格学生的名单、学号。
17.由于是多校区教学,给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教师必须无条件服从体育系每学期教学工作的安排。
中山大学体育教育系
教师考勤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中山大学本科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和(校发[2003])文件精神,结合体育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学考勤管理办法。
1.教师教学课考勤由教学系各校区教学管理员负责。
2.教师工伤、病、事、请假时,需持相关证明,向体育教育系主管教学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必须办理代课手续。代课填写代课单一式三份;本人一份;代课教师一份;一份存档。
3.教师因工伤、病、事、请假时,按实际缺课次数扣除课时费。(珠海校区、东校区课酬转代课教师,北校区事假、外出裁判等由教师本人给代课教师30元课酬,外出开会等公假由体育系统筹解决)。
4.由体育系指派的教师外出,如有经费资助的,资助费应上交体育教育系另行安排。
5.教师教学课迟到、早退1次、扣发季度全勤奖总数的5%,2次以上体育系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6.体育系集体备课或全体会议时间,未请假缺席者,1次扣发季度全勤奖总数的5%;
7.婚、丧、产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教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系主任销假,对于未及时销假而又牵扯到后面教学任务安排时,教师应服从体育系的统一安排。
9.因特殊情况教师外出;未能按时回校时,应提前向系领导提出续假申请,对于未办理续假申请又未按时回校的教师,上报学院、学校教务处,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处理。
10.教师缺课扣除其相应学时的工作量,教师代课计算相应学时的工作量,并作为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11.教师请假3天内由体育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教师本人写书面申请上报教育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准假。
12.没有经过教学主管领导批准,私下调课,按中山大学本科教学管理条例处理,上报学校教务处。
13.教师因公、病请假,不能上课,应持相关证明请假,经体育系批准,由本人联系代课教师后,到体育系办理代课手续。任课教师应提供教案和点名册,代课教师持代课单准时
上课,并上报体育系批准。
14.出现特殊情况,教师应服从系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课、停课。代课按体育系教师考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执行。
15.请其他教师代课的原则是:
(1)在本专项内请代课教师;
(2)如本专项内没有合适代课教师时,可请其他专项教师代课,但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具备所授课程的教学能力。
16.教师在无特殊情况时,体现互帮互助的原则,帮助其他教师代课。在系出面协调时,对于不接受代课又无正当理由的教师,对其今后请其他教师代课的请求将不予批准。
17.出现以下情况使教学工作受到影响时,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1)教师未经体育系批准私自外出或未在体育教育系办理代课手续,私自请其他教师代课,责任由任课教师、代课教师共同承担。
(2)代课教师已拿到代课单,但未完成代课任务,出现包括迟到、早退、旷课未完成教学任务及学生对教学效果不满意等问题,责任由代课教师承担。
(3)教师在未请到代课教师的情况下,擅自离岗,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