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防火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稻杆、芦華、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
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
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4.5.1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目前仍在使用,总储量较大旦多利用稻草、
竹杆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发火灾。本条根据过去粮食囤垛的火灾情况,对粮食囤垛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井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储量定为20000t。根据我国部分地区粮食收储情况和火灾形势,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也组织对粮食席茓囤、简易罩棚等粮食存放场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
对于棉花堆场,尽管国家近几年建设了大量棉花储备库,但仍有不少地区采用露天或半
露天堆放的方式储存,且储量较大,每个棉花堆场储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纤和百货等火灾危险性类同,故将每个堆场最大储量限制在5000t以内。棉、麻、毛、百货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案例和现有堆场管理实际情况,并考虑避免和减少火灾时的损失。秸秆、芦苇、亚麻等的总储量较大,且在一些行业,如造纸厂或纸浆厂,储量更大。
从这些材料堆场发生火灾的情况看,火灾具有延续时间长、辐射热大、扑救难度较大、
灭火时间长、用水量大的特点,往往损失巨大。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灭火救援,将可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m-40m。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
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轩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的注: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建筑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
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
工业企业的变庄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
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如25%。
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4.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
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表4.2.1中相应容量与四级建筑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
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
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5.1.1本条对民用建筑按照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
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灾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绝大部分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度,对于高
层住宅建筑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保持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对应。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高度。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将医疗建筑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建筑。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在确
定是高层建筑还是单层建筑时,主要根据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层数和建筑高度来确定。当难以区分建筑的主要功能,并且单层部分与多层或高层部分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则要按照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确定其防火要求。
4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
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外,裙
房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一致等。当裙房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6对于各地比较常见的小型商业建筑群或数个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在同一座建筑中
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单层或2层的这类建筑,当每个独立分隔的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300m2,各商业服务设施相互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作了分隔时,其设计可以按照本规范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确定,但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仍需根据该建筑的总体积按照商店的相关要求确定。对于层数大于2层或未作分隔或分隔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这类建筑,仍需按照本规范有关商店等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
来对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作出规定。同时,有了这个分级及其对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则可据此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1据统计,我国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较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引发火灾的
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加趋势。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是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中套之间或单元之间的防火性能基础上,确定了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
要求。表5.1.2将住宅建筑单元之间和户与户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在对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与建筑内重要设备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一样。
2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但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
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建筑物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之间火灾的相互蔓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表5.1.2结合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和外部扑救设施配置等要求,规定了该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
3表5.1.2中有关构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
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及其分布与火灾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对此,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一些特殊建筑,还需根据建筑的空间高度、室内的火灾荷载和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情况和室内外灭火设施设置等经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4表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有关三、四级耐
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但如要增加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建筑层数,则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9层。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5.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
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埋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
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
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
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尽快恢复,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虽有所差别,但裙房的
耐火能力也应与主体相当,结合当前的工程实践情况,规定单层或多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和1.00h。
【条文说明】5.1.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在我国呈快速发展
之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均有所区别,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现行标准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规范按24m和60m,英国规范按18m、30m和60m,美国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别进行规定,构件耐火、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l.50h提高到2.00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
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条文说明】5.1.5对于不上人的屋顶,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采用不燃
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防水层的材料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屋面板的耐火极限情祝,允许其防水层采用可燃材料。
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
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
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5.1.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5.1.7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
灾通过吊顶蔓延。
5.1.8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5.1.8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
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而这些部位确实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
键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经过防火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低于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最尚者。
5.2总平面布局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肪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条文说明】5.2.1本条结合各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相互影响。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
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
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ß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条文说明】5.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辦要,防止火势向
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根琚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考虑
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其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2本条表5.2.2的注1,主要考虑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
困难,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缩小25%。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直对,以防着火时受到较强的热辐射和热对流影响。
3本条表5.2.2的注2-5,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
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当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如果贴邻建造,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有关防火墙出屋面的规定。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该间距最小要大于等于4m。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火势不会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故规定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00h。较高一面建筑物着火时,火焰不会导致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故较高建筑物可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3.5m,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则要增加到4m。
本条注4和5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
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4本条表5.2.2的注6,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
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项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5本条注7,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
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5.2.3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
的最末一级变电站。这些变电站的变压器大致在630kVA-l000kVA之间,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但大于该容量时,则应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对于预装
式变电站,有干式和湿式两种,其单台变电站的电压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这种装置内部结构紧凑、用金属外壳罩住,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较高。因此,此类型的变压器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比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一半,确定为3m。规模较大的油浸式箱式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仍应按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
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大于上述规模时,与工业用锅炉基本相当要求将锅炉房按照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还涉及到燃料储罐等问题,故亦要求严一些,也要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2.4本条主要为解决在城市用地紧张条件下小型多层建筑的布局问题。
除住宅建筑成组布置外,占地面积不大的其他类型的多层民用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
等进行成组布置的也不少。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2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4m,是考虑必要的消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要求。组与组、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仍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等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2.5对于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
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经协商,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进行规定,本规范未再作要求,有关间距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条文说明】5.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由
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的情况下,仍要保持其间距不能按照这些要求减小。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5.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
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设计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
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各异,但都是要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区域,以便控制火灾蔓延。
1表5.3.1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灭火救援能力
和建筑防火实际情况,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统一调整为1500m2。
当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
时,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2对于住宅建筑,主要按单元进行防火分隔,一般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
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但是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由于难以按照单元将建筑分隔成若干段来控制火灾蔓延,故仍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保障用房,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
只有巡检人员,将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m2,以利于解决其安全出口布置问题。
4表5.3.1注1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规定,参考了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也考虑到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之间的平衡。注1中所指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其中所增面积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且该局部区域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面积。
5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
以单层或2层为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这涉及到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由于实际建筑的情况差别也较大,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因此,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减少重大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结合其他相关防火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进行充分论证。
6表5.3.1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个楼层上釆用防火墙和楼板分隔
的建筑面积,当有未封闭的开口连接多个楼层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将这些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条文说明】5.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连通上下楼层的开口破坏了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会导致火灾在多个区域和楼层蔓延发展。这样的开口主要有: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间,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褛层的廊道、营业厅、展览厅或窗口直接连通;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连通上下两层或数个楼层。火灾时,这些开口是火势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势和烟气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下楼层,对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带来困难。因此,应对这些相连通的空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灾通过连通空间迅速向上蔓延。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对于中庭,考虑到建筑内部形态多样,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几种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对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荐采用实体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墙,但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达到1.00h,并按照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进行测定。当仅采用耐火完整性达到要求的防火玻璃隔墙时,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防火玻璃进行保护。尽管规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帘的方式,但考虑到防火卷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够的问题,故规范对其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计应注意在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置防火门,当门扇在平时需保持开启状态时,应采取措施使门扇在火灾时可以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
本条中“中庭与周围相连通空间”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样,部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要防止中庭周围空间的火灾和烟气通过中庭迅速蔓延。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3.3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是建筑内防止火灾扩大的最后一道防线,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门替代的部位,应该是因设置
防火墙导致无法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的洞口。采取这些措施时,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因此,要严格控制采用非防火墙进行分隔的开口大小。对此,加拿大建筑规范规定不应大于20m2。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需引起重视。有关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的开口宽度要求,见本规范第6.5.3条。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
【条文说明】5.3.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本身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的防火分区大小所作调整,因此,在符合本条规定条件进行调整后的防火分区大小要严格控制。
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多层建筑(包括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其他用途且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的小,或所在建筑本身为单层建筑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0000m2。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场所的防火分区尽管增大了,但区域内的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规定允许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与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有关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可作调整的要求无关。也即,当按本条要求进行设计时,这些场所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能再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也不能再增加一倍。 2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提出了比较严格的防火分隔规定,以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问题。
本条所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它配套服务面积。为适应各类建设工程的需要,在遵循该原则且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划分符合本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时,可以采取规范提出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当然,实际中不限于这些措施,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方式,也可采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釆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条文说明】5.3.6本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一般两端均有开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排烟条件,步行街两侧均为建筑面积较小,一般不大于300m2的商铺,供人们进行购物、餐饮、娱乐、美容、憩息等。一旦该商业街没有顶棚,则通过顶棚连接的建筑体就能成为相互独立且相邻的多座不同建筑。其核心为:商业街两侧的建筑不会因相互间的步行街上部设置了顶棚而明显增大了火灾蔓延的危险,也不会导致火灾烟气在该空间内明显积聚。因此,其防火设计有别于建筑内的中庭。
为阻止步行街两侧商铺发生的火灾沿着步行街水平或竖向蔓延,预防步行街自身空间内发生火灾,确保人员疏散时步行街的顶棚不垮塌,本条参照两座相邻建筑的要求规定了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两侧商铺相对面的距离和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端部开口宽度、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防止下一层火灾竖向蔓延的要求等。
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与商业建筑内的中庭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旦去除连接商业街两边建筑的顶棚后,这些建筑是各自独立的;而中庭则不能。因此,为满足这样一个要求,规范要求步行街的端部各层要尽量不封闭;如需要封闭,则每层均要设置开口或窗口与外界直接连通,不能设置商铺或采用其他方式封闭。因此,除步行街端部各层商铺或建筑间的分隔距离要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要使在端部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的开口面积不小于这一楼层外墙面积的一半,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至于要求步行街的长度尽量控制在300m以内,主要为防止火灾一旦失控导致过火面积过大;另外,灭火救援时,消防人员必须进入建筑内,但火灾中的烟气大、能见度低且敷设水带距离长也不利于有效供水和消防人员安全进出,故控制这一长度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与步行街相连的商业设施内一旦发生火灾,要釆取措施尽量把火灾控制在着火房间内,限制火势向步行街蔓延。主要措施有:商业设施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墙体和门要具有一定的耐火极限,商业设施相互之间釆用防火隔墙或防火墙分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的排烟,要求通过在各层回廊上部及顶棚上的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设施进行。当顶棚上采用自然排烟,而回廊区域采用机械排烟时,应合理设计排烟设施的控制顺序,使两者不能同时进行排烟,以保证排烟效果。同时,要尽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开启的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如高侧窗或自动开启排烟窗等。为确保室内步行街可以作为安全疏散区,该区域内的排烟十分重要,这首先要确保该步行街各层楼板上的开口要尽量大,除商铺外设置必要的廊道和连接步行街两侧的天桥外,不应设置其他设施或楼板,本规范总结实际工程建设情况,并为满足防止烟气在各层积聚蔓延的需要,确定了楼板上的开口率不小于37%。此外,为确保排烟的可靠性,要求该步行街上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为保证有效排烟,要求在顶棚上设置的自然排烟设施,要尽量采用常开的排烟口,当采用平时需粟关闭的常闭式排烟口时,既要设置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开启的装置,还要设置能人工
手动开启的装置。本条确定的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与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尽管步行街满足规定条件时,步行街两侧商业设施内的人员可以通至步行街进行疏散,但步行街毕竟不是室外的安全区域,因此比照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的疏散距离,并考虑步行街的空间高度相对较高的特点,规定了通过步行街到达室外安全区域的步行距离。同时设计时,要尽可能将两侧建筑中的安全出口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使人员不必经过步行街而直接疏散至室外。
5.4平面布置
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条文说明】5.4.1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功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木相同,通接照本规范1.0.4条的要求进行分隔;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和建筑创意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条文说明】5.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需要考虑其使用功能和人员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本条中的库房主要为与所在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商店、展览、宾馆、办公等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库房。除本规范规定的为生产、储存管理直接服务的小型用房外,民用功能的场所也不能布置在厂房或仓库建筑内。
易燃、易爆物品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火灾或爆炸的后果较严重,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品。本条规定主要指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写字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条文说明】5.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
商店、展览厅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主要有:香水、花露水、定型发胶、白油、树脂和影写版油墨、火补胶、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酒精度大于等于38度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漆布、火柴等。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剂气溶胶罐等。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萣: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5.4.4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儿童、婴幼儿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疔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规定。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有关儿童、幼儿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条文说明】5.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病房楼内的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为能力受限,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高。此外,烟气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根据近些年的医院火灾情况,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40床-60床,建筑面积约1200m2-1500m2,个别达2000m2,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因此,本条要按护理单元再做防火分隔,没有按建筑面积进行规定。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条文说明】5.4.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建筑,均系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时,其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人员安全疏散。这些建筑原则上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面积小的这类建筑的建设需要,允许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觌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条文说明】5.4.7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大量人员集中的场所,人群构成也比较复杂,既有青壮年,也有儿童和老年人,其消防安全疏散也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是仅供这些场所使用的。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5.4.8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
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模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本条中的“观众厅”是指设有固定坐席,并供人们观看演出、影视用的空间,包括剧场、电影院、礼堂和报告厅的观众厅。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4.9本条第1、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房间合在一起,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
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5.4.10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层间蔓延的构造,需要满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根据有关外墙火灾蔓延试验情况,火焰通过门、窗等洞口向外蔓延受到室内火灾荷载及布置情况、开口条件等因素影响,向上蔓延的高度可达到4m-6m,甚至更高。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在没有进行合理分隔等情况下,建筑中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原则上要与该建筑合建的其他功能的防火要求一致,如分别按不同功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则住宅部分的要求往往较低,而与其合建的其他功能部分的火灾规模较大,开口之间如距离太小则不能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有关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窗间墙的要求,见本规范第6.2.5条。
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的高度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的高度之和。“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关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的附录A。
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条文说明】5.4.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参照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
由于该建筑本身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设计,因此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由于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而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也较大,因而应严格控制。对此,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蒸发量和蒸汽压力规定:设在多层或高
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l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必须釆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也有较详细的规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干式或非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溫,温度升高易着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
2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内时,需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锅炉具有爆炸危险,不允许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
目前,多数手烧锅炉己被快装锅炉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气锅炉替代。在实际中,快装锅炉的火灾后果更严重,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燃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内。
油浸变压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
3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应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5.4.13本条第2、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柴油发电机是建筑内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发电。同时3
柴油发电机本身及其储油设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同时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推车式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器材。
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植第5.4.14条、第
5.4.15条的规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闪点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
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4.14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用量越来越大,且设置此类燃料的锅炉、直燃机、发电机的建筑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予以明确。为满足使用需要,规定允许储存量小子等于15m3的储罐靠建筑外墙就近布置。否则应按照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5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的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其燃料供给,才能有效防止火势护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气体扩散。
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釆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6鉴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因素。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他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为了便于泄压和降低爆炸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这些房间宜靠外墙设置。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及应急切断阀的设置,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已有规定,设计应执行该规范的要求。
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7本条第1、2、3、4、5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或单位自用,如宾馆、饭店等建筑设置的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达30-40瓶(50kg/瓶)。本条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协商后确定的。对于本条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在总出气管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有利于防止发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采用防爆型电器,可有效预防因接头或阀门密封不严漏气而发生爆炸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