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现状及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摘 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有力的各项信贷资金支持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试图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金融特点的改革道路,这将是一个漫长而遥远的过程。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155-02 1 改革开放以来四个阶段的农村金融改革 第一阶段,农村金融体制的初步形成阶段(1979―1984年),在这一阶段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形成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第二个阶段,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与定位阶段(1985―2004)。1984年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县级信用联社,调整农业银行与信用合作社的关系,改变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的格局。第三阶段,农村金融体制重新定位阶段(1997―2005年),这一阶段,农村金融结构出现了重大调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整顿,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金融供给的相对萎缩与蓬勃发展的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非常明显地显现出来,从而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第四阶段,农村金融体制的逐步开放阶段(2006年至今),温家宝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这与此前银监会出台的降低农村金融业准入门槛的意见交相辉映,奠定了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格局。 2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借鉴 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这个体系由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专门针对本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政策性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且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但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 第一,以改善农民生活、改进农业生产为宗旨的农民家计局(Farmer Home Administration)。农民家计局的前身是农业重振管理局,该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其借款人主要是那些无法从商业银行和其他农业信贷机构借到贷款的农业从业人员,帮助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的农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近年来,农民家计局也成为美国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 第二,为促进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而设立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农村社区发展、水利建设、电力设施等有关农村基本建设问题,需要统一规划共同解决,国家要给予财政扶持和提供必要的信贷帮助。成立于1935年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也是美国农业部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该局资金的运用也是以贷款和担保为主。 另外,美国还有一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其专门是为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该局资金主要来源于国会拨款提供的周转基金和收回的贷款本息等,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直接贷款、参与联合贷款和担保以及其他特殊信贷。小企业管理局对小农场贷款方面是与农民家计局分工协作的:如果小农场借款人经济状况不好且贷款额度小,则由农民家计局提供资金支持,当小农场借款人经济地位得到改善,其需求的更多贷款则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 3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法 第一,整合农村金融资源,组建农村金融集团。为解决农村产业在县域存在的零散化问题,构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厂商,在农村金融市场树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金融秩序的基础上,对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重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把县以上农业银行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金融集团,进一步提升经营层次,实行多元化经营,对县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合并,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减少由于零散经营带来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并实现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式管理。 第二,减少管理层次,实行产销分开,逐步把农业银行转变为以金融产品开发和金融风险管理为主的商业银行,建立以产品为中心的法人机构,同时增强县域商业银行产销分开。 第三,加强农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解决这一领域立法滞后的问题。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机制、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政府有关部门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相互关系等,保证金融业务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4 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在政策性方面的体系 第一,应建立稳定有效的资金供应机制,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为保障政策性正常发挥应有作用,可参照日本高速成长时期的做法,将邮政储蓄机构吸引的低成本邮政储蓄存款,经由金融管理当局的资金运用部门,作为政策性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二,变革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选择的决策机制,赋予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决定贷款投向上的自主权,将政策性融资活动中的政府、农村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予以规范,做到政府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政策但不具体指定贷款项目,农村金融机构依据产业政策自主发放政策性贷款并负责回收,企业有责任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转变经营机制,按照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内外部控制和内部管理。在赋予其融资项目选择权和决策权的同时,按期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追究其经营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健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评价下级机构在贷款规模扩张、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效率提高、不良资产清收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管理层和贷款发放相关人员的绩效。 5 延伸农村金融的信贷范围,扩大服务领域 在优先保证粮棉油等作物生产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村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保证生产性资金信贷需求的基础上,要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包括农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等,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在优先保证农业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转变经营作风,改进贷款方式,把农村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对农村和农业的贷款。 参考文献: 刘海藩.中国金融问题:风险控制和化解[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