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规结课论文
e记者从日前召开的辽宁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辽宁为校舍安全出台“终身负责制”新规,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在位时建的校舍,若干年后出了问题,即使该校长交流到别的单位或者退休了,同样也要被追究责任。(新华网)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危。辽宁的中小学校长忙活了一学期,正准备在暑假中好好放松放松的时候,却平地起风雷,额外地背上一笔债务,要对校舍建设安全终身负责。作为一校之长,应该负责的自然要负责,这用不着说。可教书育人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校长,却要对建筑质量负责,而且是终身负责,这就有点牛头不对马嘴了。
建筑质量应该谁管,懂建筑法规或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学校建校舍,从图纸设计到施工建设,建筑方有质量监督员,建筑部门有监理,竣工投入使用,必须经建筑管理部门鉴定认可。校长与校舍建筑的关系,就是拨款与收钱的关系,充其量就是设计与质量上的建议权,根本没有资格参与质量的界定。没有质量验审资格,又怎么能对建筑质量负责,更谈不上终身负责了。
对校舍建筑安全要负责的,要终身负责的,只能是建筑施工方和出具质量认证的鉴定部门。校长要负责的只能是学生在校时的安全管理,如果校舍是经权威部门鉴定的危房,校长还让其住在里面,才是校长要负的责任。而辽宁要校长为校舍安全“终身负责”,校长负不起这个责任不说,校长从此还成了冤大头。
辽宁方面出台这一新规,或许出于预防腐败工程着眼,怕校长与承包商联手吃回扣,拿红包,影响建筑质量。但不懂建筑法规,不懂建筑流程,不懂责任主体,校舍建筑真要出了质量安全问题,按照新规追究责任,校长不就比窦娥还冤吗?由政府出台政策制造冤假错案,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上演了一出笑话,实在不应该。 英国一建筑公司,一百多年前在中国修建的房屋,一百年后,还来函征询建筑质量的意见。可见,建筑这门行道,谁修建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辽宁方面应该收回这道成命,或修改这道成命,科学地规定校长在校舍建筑中负起何种责任。在责任面前,让校长不觉得冤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