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障公民知情权角度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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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障公民知情权角度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隋成龙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 要】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认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
横看法治国家,知情权是我们每一名公民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符合国家近年来开展密切联系群众、政府作风转变活动的基本要求,通过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新一届政府可以充分彰显其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决心,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也会不断增强,良而循环,搭建政民鱼水情间的互通桥、连心桥。此外政府尊重、保障公民知情权,不得不联想到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条例》首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题中之义,二者关系密切。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一)公民知情敏锐性逐渐加强。近年来,随着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介的快速发展,各领域、各地区的社会热点被广大民众所知晓和关注,基于此种情形和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在日趋完善,政府公布的信息内容和信息数量也在不断规范和增加,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对维护自身知情权意识的加强。
(二)政府公开主动性有所增强。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形式:政府主动公开和公民依申请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性的增强正在提升新一届政府的公信力,并且无形中体现了人民的政府对其民众应有的姿态。
(三)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下面四个部分:一、绝对不公开信息。经保密审查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相对不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不能侵犯企业的财产权和个人的隐私权,因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可能不公开,非绝对性;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些信息行政机关机关不必主动公开,而是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