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制度
09-09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制度
一、目的
确保物业管理处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租赁行为的合法、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管理范围的房屋出租。
三、职责
1.管理处主任负责处理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员难以处理的问题。
2.物业管理员负责办理出租房屋手续。
3.财务内勤人员负责应收取的各项费用。
四、程序
1.房屋租赁程序。
(1)业主出租房屋时,物业管理人员应要求其出示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2)业主可委托管理处代为出租,也可自行出租。
(3)委托管理处出租时物业管理员应要求其填写房屋委托出租申请表。
(4)无论是委托出租还是业主自行出租,均应要求租赁双方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
(5)委托管理处出租的,在出租成功后应由财务内勤人员按便民服务
工作程序收取有关费用。
(6)物业管理员可能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房屋出租的信息:
①业主申请委托出租。
②访问客户。
③巡视检查。
④其他方式。
2.终止租赁程序。
(1)出租房屋终止租赁时,物业管理员应要求租赁双方到管理处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相应栏目。
(2)物业管理员检查出租房屋完好情况,并提请财务人员结清承租人应交费用,确定承租人无违例行为发生或已处理完毕后,方可在出租房屋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其搬离。如出现承租人有违例行为,按业主违例事件处理程序处理。
五、记录
1.房屋委托出租申请表由财务内勤人员长久保存。
2.出租房屋登记表由财务内勤人员保存至终止租赁后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