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若"义绝"古时妻子也能休夫
休弃,可以说是古代已婚男性的特权,拿着休书一吆喝,老婆就被扫地出门。自西周开始,直到封建社会灭亡,男性始终能够时不时用“休了你”三个字恐吓老婆。
休弃在古代基本上屡试不爽,但也不是毫无限制。任由男人使性子,那时。妻子也有明正言顺不离开夫家的理由,也能和丈夫协议离婚,有时法律甚至强制妻子与丈夫离婚。
这就是古代存在的三种主要离婚方式――“七出”、“和离”、“义绝”。
“七出”是男方单方面的休弃。“和离”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而“义绝”,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婚。
古代离婚方式七出
男方在七种情况下可名正言顺地体妻一般来说,休弃妻子要符合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从西周流传下来、几千年来几乎没变的“七出”,有时又称为“七去”。即女方在七种情况下,被男方名正言顺的休弃。按照《仪礼》的规定,这七种情况是:
第一,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第二,淫佚――作风不正。
第三,不事舅姑――不侍奉公婆。
第四,口舌――搬弄是非。
第五,窃盗。
第六,嫉妒。
第七,恶疾――得了传染病或者其他重病。
三不去与七出相对妻可拒绝离开夫家
与“七出”相对的。古代也有三种不得休弃妻子的规定――“三不去”。只要有这三种情况之一,妻子可以拒绝离开夫家。
这三种情况是:妻子曾经为公婆戴孝三年、尽过孝道的。将其休弃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不能休弃;妻子是自己在贫贱时聘娶的,那么富贵之后不可将其休弃。否则就是背弃道德;妻子的娘家已经没有亲属,将其休弃会致使她无家可归,这时也不可将她休弃。
可惜这三条只是礼制上的规定,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反例。例如“贱娶贵不去”。在生活中只能以男方的道德给以保障。如果每个男人的道德水准都很高,“铡美案”(包拯将忘恩负义的陈世美送上龙头铡的故事)这台戏也唱不起来。
古代离婚方式 和离
有义则舍,无义则离 协议离婚出现萌芽
到汉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种“有义则舍,无义则离”的观念。这种思想是后世另一种重要的离婚方式“和离”的豹芽。“和离”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汉书・朱买臣传》记载:朱买臣家境贫困,喜欢读书却不擅长营生。常挑柴火卖。边走边读书。朱太太和他相随。看着觉得丢人。就劝他别这样。因为别人都在看他。
可是朱先生反到跟她较上劲,读书的声音更高了。朱太太觉得没面子。回家后死活不愿意跟朱先生过下去。朱先生没办法。只好由她去了。
在《后汉书・列女许升妻传》中,也记载着女方主动提出离异的例子:许升的妻子名叫吕荣,因吕女士的父亲对许升的品行不满,就让吕女士改嫁。因为岳父家比较强势,许升没有办法,只好跟妻子离婚。
这两件事情,说明在汉代社会中,女方。或女方的娘家对于离婚有一定的自主权,并非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
唐时正式写入律典为后代所继承发展。
“和离”正式写入律典。始见于《唐律・户婚》,其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坐就是不犯法。
“和寓”是基于双方感情破裂而发生的,婚姻讲究缘分,既然双方感情不和,不如好聚好散。
宋代人觉得唐律蛮不错,承袭唐律内容的同时,自然沿用了“和离”制度。宋朝的律典《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离者,不坐。”
元、明、清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夫妻感情确实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准许离婚。“和离”这种离婚方式,就这样一代一代传了下去。并不时得到补充。
夫妻双方同意才行 妻无权擅自离开夫
“和离”这种离婚方式,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才不算犯罪,否则就算非法遗弃。要受到法律的惩治。妻子更是无权离开丈夫。
《大明律》规定。如果妻子背着丈夫逃跑,要打一百大棍,由丈夫卖掉。逃走之后还改嫁的,判处绞刑。即使是丈夫出逃。妻子三年之内不向当局汇报而自行逃走的,打八十大棍,在这种情况下改嫁的。打一百大棍。
“和离”的规定是挺不错的,但遇到不讲理的男人,死也不写休书,又不“和离”。女人就没招了。
古代离婚方式 义绝
女婿杀妻父母 妻能离弃丈夫
那么在古代解除婚姻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呢?除了“七出”与“和离”之外。古代离婚还有一种方式是“义绝”。
所谓“义绝”,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视为恩意已绝,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义绝”一词最早出现于汉代《白虎通・嫁娶》,是对礼的一种补充。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弃妻子,而妻子不能离弃丈夫。但是丈夫如果。悖逆人伦,杀妻父母”,这就属于“废绝纲纪,乱之大者”,――当女婿把岳父岳母杀了,当然得离婚了。在这种情况下。“义绝,乃得去也”。
亲属被对方伤害 不离婚者要判刑
“义绝”正式入律也是在唐朝,唐律扩大了义绝的范围,若有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等行为。则必须离婚――女人想跟男人过下去也不行,不离婚的要处徒刑一年。
至宋代,“义绝”基本承袭唐律: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相互杀害;或是妻子殴打、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以及企图杀害丈夫的,即使罪行被赦免,仍然要判定“义绝”。
如果婚姻中存在“义绝”的情况而不离异,将被判定有罪。
丈夫因贪利卖妻 妻得与买者离婚
发展到元代,“义绝”还可能丈夫卖妻而引起。元代禁止丈夫因贪利而休妻,将妻子卖与他人。
譬如说,桂阳有个人叫谭八十一,因生计所迫,经人说合。把老婆阿孟转嫁给谭四十三为妻。阿孟在四十三家生一儿一女。谭八十一得了钱财。
礼部以为,谭八十一虽然写了休书,但是既然得到钱财。就是“卖休”。是违法行为。因此断定阿孟与谭四十三离异,阿孟回到娘家,谭八十一所得的钱财全部没收。
谎称未婚又娶妻 不离婚挨八十棍
到明朝的时候,情况又不一样了。明代“义绝”不像唐宋“义绝”那样注重夫和妻对对方家族成员,特别是对尊亲属的侵害,而更加注重夫妻之间的关系。
如果丈夫出远门,妻子的父母将其改嫁;或是岳父母将女婿赶走。另行招婿;或是岳父母允许女儿的通奸行为,都构成“义绝”。这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妻子一方。
另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丈夫一方,即丈夫有殴打妻子、明明有妻子而谎称未婚以欺诈行为另行娶妻、将妻子当做妾对待、为钱财而卖妻、把妻子当做自己的姐妹嫁人等行为,必须离婚,如果应离而不离,要打八十大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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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特定情况下 宋女享有离婚权
“七出”、“和离”、“义绝”是古代最主要的三种离婚方式。除此之外。有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离婚条件予以补充。例如宋代妇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享有法定的离婚权。这些情况包括:
第一,丈夫卷带妻子的财产。外出不归,妻子不能自给自足的,可以改嫁。如果丈夫没有卷带财产,妻子不能自养的,在丈夫离去六年之后可以改嫁。南宋将六年的期限缩短为三年。
第二,丈夫因犯罪被移乡编管,其妻要求离婚的,应当准许。
第三,妻子被丈夫的同居亲属强奸。即使未能得逞,妻子要求离婚的。也应当允许。
第四,丈夫逼妻为娼,或媒合他人与妻通奸的。即使未得逞。也应当离婚。
第五,南宋法律规定,典卖妻妾的,也须离婚。
现行法律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诉讼离婚。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特别保护。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唐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