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
编号:SR1312003008
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 经2002~2003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通过 —
(2003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帮助教师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根据教育部提出的“从严治教”的要求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教师校外兼职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教师。本校离退休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相关规定和细则由离退休人员处制定。
第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是指教师在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兼职的主要形式有校外兼课、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到企业兼职等。教师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和受组织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在此列。
第四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权益。
第二章 兼职范围及工作时限
第五条 教师校外兼职活动须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工作时间的校外兼职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且全年累计不得超过80小时(受学校委派到校外兼职的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如果教师需全时到校外单位从事成果转化或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离岗兼职。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校内可保留其公职,按停薪留职人员对待。离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兼职结束后可重新回校竞聘上岗。离岗时间超过二年者应调离学校。
第七条 除学校委派外,教师不得在校外的企业中兼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个人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开办公司。
第八条 为保证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保证教学、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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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被聘为校设关键岗位的责任教授、院士、“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学术带头人及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个别特殊情况须报学校特别审批。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不能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从中领取报酬。少数确属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兼职,个人所得报酬要上交学校。兼职期间若获得聘用单位给予的重大物质奖励,应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向组织部门报告。
为贯彻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落实回避制度,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得在本人主管单位所办的公司或主管单位与外单位合办的公司中持股(经学校按有关规定批准的个人持股不在此列),也不得让自己的亲属在这类公司中持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教师到校外兼职(含业余兼职)须经院(系)同意,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教授(或相当职务人员)到校外兼职,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由学校人事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如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兼职的,经所在院(系)同意,报组织部审批,由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到校外兼职,经所在院(系)审批,在本院(系)人事科及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师到校外兼职,需持聘请单位的邀请函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清华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需按上述规定补填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兼职。
第十二条 教师离岗兼职,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离岗兼职,需经所在院(系)同意,由组织部报主管副书记审批,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教师的研究成果属职务发明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教师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无偿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教师在校外企业兼职,应保证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企业名称、产品品牌和商标中使用“清华”字样,或者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学校的校标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这些企业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上加入清华大学监制、与清华大学或清华大学所属单位联合生产等内容;不得以清华大学教师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教师在校外的教学、培训单位兼职,应保证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任何文字材料、广告和语言表述中加入与清华大学联合办学,或者清华某某班、某某课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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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教师校外兼职所得报酬要依法纳税。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所得报酬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兼职所得报酬(税后)的20%交所在单位。由学校委派到经济实体兼职的,所得报酬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教师因校外兼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校外聘用单位和受聘者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兼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者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本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上述行为与校内单位有关联,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条款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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