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汽车修理工。
1.2职业定义
使用工具、夹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学习能力、色觉和空间感强。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